免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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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2 部辞典)

佛光大辭典

一免丁錢 即南宋時代對僧道所課之免役稅。又作清閑錢。免丁,免除丁役之意。凡男子於二十歲時(丁年),須課兵役,然僧道享有免役之權,故每年須納稅以代免役。唐代以來,僧侶、道士本享有免租、免稅之特權,宋高宗紹興十五年(1145),一般官民反對僧道之免擔負身丁錢,遂課免丁錢以闢新財源。律僧一年五貫,禪僧、道士各二貫,住持、長老、法師、紫衣、知事等次第增加,以十五貫為最高。然此制度之執行情形如何,並不明確。 又國家為證明僧侶已繳納免丁錢而發給之證明書,稱為免丁抄(又作免丁鈔),或免丁由。凡僧侶遊方諸山掛搭時,須攜免丁抄掛搭;宋朝時,不帶免丁抄者,則不允以掛搭。〔佛祖統紀卷四十七紹興十五年條、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宋會要稿卷六十六、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五三〕p3513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免丁錢 南宋時代僧道所須繳納的免役稅。又稱清閑錢。《佛祖統紀》卷四十七紹興十五年(1145)條云(大正49‧425c)︰ 「敕天下僧道始令納丁錢,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謂之清閑錢。年六十已上及殘疾者聽免納。道法師致書於省部曰︰大法東播千有餘歲,其間污隆隨時,暫厄終奮,特未有如今日抑沮卑下甚也。自紹興中年,僧道征免丁錢,大者十千,下至一千三百。」 唐代已來,僧侶及道士本是免租免役。但至南宋‧紹興十五年(1145),朝廷認為一般官民都要負擔身丁錢,不能唯獨僧道免納。於是對僧道課免丁錢,以作為國家的新財源。其稅賦規定,律僧一年納五貫,禪僧及道士各二貫。住持、長老、法師、紫衣、知事等依次增加,而以十五貫為最高限額。 〔參考資料〕 《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宋會要稿》卷六十六;《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五三;《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十五;《敕修百丈清規》卷一〈聖節〉;《禪林象器箋》〈錢財門〉;塚本善隆《中國近代佛教史の諸問題》;《桑原博士還曆祝賀東洋史論叢》。 返回 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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