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對色等六根對六境,稱為「二」,北傳經文作「於此識身及外一切相」、「內有此識身,外有名色,此二因緣生觸」,相當的南傳經文作「此具有識之身體,及其有關的一切外相」、「這個身與外名色,為一對(之法)」,「越於二」即「在六根識知六境時,不起(超越)欲貪、我執、執取、煩惱繫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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