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身之一。見法身條。
一證得法身 二種法身之一。為「言說法身」之對稱。法身為眾生本來具足者,因迷惑故而不顯,然可依修行而證得之,故稱證得法身。〔金剛般若經論(達摩笈多譯)卷上〕(參閱「言說法身」3792)p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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