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è · shǎi · rūpam
變壞之義,變礙之義,質礙之義。變壞者輔變破壞也,變礙者變壞質礙也,質礙者有形質而互為障礙也。是從五根境等之極微而成。又色者示現之義,諸色法中獨取五境中之色塵而名為色者,以彼有質礙與示現兩義,色之義勝故也。俱舍論一曰:「由變壞故,(中略)變礙故,名為色。」同八曰:「或示現義。」大乘義章二曰:「質礙名色。」
rūpa, outward appearance, form, colour, matter, thing; the desirable, especially feminine attraction. It is defined as that which has resistance; or which changes and disappears, i. e. the phenomenal; also as 顯, 形 and 表色 colour and quality, form or the measurable, and mode or action. There are divisions of two, i. e. inner and outer, as the organs and objects of sense; also colour and form; of three, i. e. the visible object, e. g. colour, the invisible object, e. g. sound, the invisible and immaterial; of eleven, i. e. the five organs and five objects of sense and the immaterial object; of fourteen, the five organs and five objects of sense and the four elements, earth, water, fire, air.rūpais one of the sixbāhya-āyatana, the 六塵; also one of the fiveskandhas, 五蘊, i. e. the 色身. Keith refers torūpaas 'material form or matter which is underived (no-utpādā) and which is derived (utpādā)', the underived or independent being the tangible; the derived or dependent being the senses, e. g. of hearing; most of their objects, e. g. sound; the qualities or faculties of feminity, masculinity, vitality; intimation by act and speech, space; qualities of matter, e. g. buoyancy and physical nutriment.
color
form; matter
d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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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總目錄 色者,四大種所造眼根所行義,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麤細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闇雲煙塵霧,迥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復三種,謂妙不妙俱相違色,此青等二十五色建立。由六種因,謂相故安立故損益故作所依故作相故莊嚴故,如其次第四十八一一一。迥色者,謂離餘礙觸方所可得,空一顯色者,謂上所見青等顯色。
一色 梵語 rūpa,巴利語同。rūpa 係自 rūp(造形)之動詞語根變化而來,故含有「有形狀」之意。又謂 rūpa 是由 rū(壞)之動詞語根轉變而來,有變壞、變化之意。廣義之色,為物質存在之總稱。狹義之色,專指眼根所取之境。玆就廣狹二義分述之: (一)色為物質存在之總稱。即五蘊中之色蘊,五位中之色法(與心法相對)。乃質礙(佔有一定空間),且會變壞者。經論中對於色有諸種分法,據俱舍論卷一載,色包含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聲香味觸)、無表色等十一種。唯識宗分色為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其中,法處所攝色是意識之對境,包括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等。 於此諸色法中,又可依其一一法之性而歸納成下列數種分類:(1)內色(五根)與外色(五境)。(2)細色(無表色,或指色界之色)與粗色(由極微所成之色,或指欲界之色)。(3)定果色(由定所生之色)與業果色(由業所造之色)。(4)可見有對色(指狹義之色,即色境)、不可見有對色(指聲、香、味、觸、五根)與不可見無對色(指無表色)等三種。〔雜阿含經卷一、卷十三、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九、俱舍論卷二、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參閱「五根」1493、「五境」1535、「色蘊」3196、「法處所攝色」4283) (二)眼根所取之境。對於聲、香等而言,色乃專指眼根所識別之對象,如青、黃等質礙之境。五境之一,六境之一,十二處之一,十八界之一。又作色境、色處、色界。據瑜伽師地論卷一載,色大別有三種:(1)形色,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等八種。(2)顯色,青、黃、赤、白、雲、煙、塵、霧、影、光、明、闇等十二種。(3)表色,凡吾人行、住、坐、臥、取、捨、屈、伸等,種種動作形態,顯然可表示於外,而令人目見者。蓋此皆於五根、五境等色蘊中,特指眼根所取之境,故稱為色。〔識身足論卷十一、大毘婆沙論卷十三、卷七十五、順正理論卷一、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二、俱舍論光記卷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一〕(參閱「表色」4428、「形色」4783、「顯色」8656)p3187
色總目錄 色為物質存在的總稱,與心對稱。在五蘊中稱為「色蘊」,在「五位百法」中稱為「色法」。色的意義,如《五事毘婆沙論》上說:「問:依何義故說之為色?答:漸次積集,漸次散壞,種種生長,會遇怨或親,便能壞能成,皆是色義。故說:變壞故名為色,變壞即是可惱義。」《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則曰:「色蘊何相,答:變現相是色相,此有二種:一、觸對變壞。二、方所示現……」小乘教教義,以為「色」是構成物質的元素,是由「眾微」(極微)積聚而來的。已經破壞了或消逝了的物質,叫做「過去色」;尚未現起的物質,叫做「未來色」;已經現起,在因緣相續的條件下存在的物質,叫「現在色」。我們生理性的身體稱為「內色」;身體外物理性的物質稱為「外色」;肉眼能見到的物質稱為「粗色」,肉眼看不到的物質稱為「細色」,悅目的物質稱為「好色」,不悅目的物質稱為「醜色」;視力所不及的物質稱為「遠色」,視力所及的物質稱為「近色」,這一切綜合起來,就稱作「色蘊」。一切物質現象,都是在因緣和合下而生起存在的。這些物質我人視之可見,觸之可覺,知其存在;但當因緣變異或散離時,此物質也就變異或破壞了,這就叫做「觸對變壞」。另一類是沒有形體,卻有跡象可尋的,如行住坐臥、長短力圓,及許多抽象的觀念,這叫做「力所示現」。換句話說,就是我們把各種概念加上一個名稱,何者是方、何者是圓、何者屈、何者是伸,這些概念,都是我人構畫出來的,以此來規畫合於我們構畫概念的其他事物。 物質現象是因緣所生法,因緣和合、相續,此物質就生起、存在。在其存在期間,如遇到「相輔相成」的因緣,它就變好、變成;如遇到排斥破壞的因緣,它就變壞。所以「會遇怨或親,便能壞能成。」既然一切物質都受因緣支配,所以都「漸次積聚、漸次破壞」。色即五蘊中之色蘊,五位法中的之色法,是有質礙(佔有一定空間),且會變壞的東西。經論中對於色有諸種分法,據《俱舍論》卷一載,色包含眼、耳、鼻、舌、身五根,色、聲、香、味、觸五境,及無表色等,共十一種。唯識宗則分色為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其中,法處所攝色是意識之對境,包括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等。
色(梵rūpa,巴rūpa,藏gzugs) (一)「心法」之對稱︰指物質而言。在將諸法分為五位時,與心、心所、不相應、無為法之四法相對之法,即為色法。若將諸法分為五蘊時,與受、想、行、識四蘊相對之蘊,則稱為色蘊。 唯識家立五根、五境及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色。俱舍家則將色法分為五根、五境,及無表色等三類,稱為「三色」。依《俱舍論》卷一所說,色有變壞、變礙二義。變壞,指可以手石刀杖等加以破壞者;變礙,又作質礙,意即其法互相障礙。 俱舍家之三色,乃以五境中之色境為有見有對色,其餘四境與五根為無見有對色,無表色為無見無對色。若廣論「有對」,則分為障礙有對、境界有對、所緣有對三種。其中,障礙有對局於五根、五境之十色,如《俱舍論》卷二頌文所說「十有色有對」,即依障礙有對而加以解釋有對。若約境界有對,通於五根、六識及一切心所;若約所緣有對,通於七心界及一切心所。 (二)指眼識、眼根之所緣︰為五境(五塵)、十二處、十八界等之一。此色與色法之色意義相同。因色境亦為色法之一部分,故取其總名為色。《俱舍論》卷一以為色境有「為差別」及「最勝故」二義。「為差別」,指為別於聲、香、味等其他色法,故取名色境。「最勝故」,有有對、有見二義,《俱舍論》卷一云(大正29‧6a)︰「由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及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別。」 此色境有顯色、形色二種。就相狀而言,名為顯色,有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雲、煙、塵、霧十二種。就分量而言,指形色,有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等八種。以上共計二十種,是為色境。一說︰加上「空一顯色」(虛空之琉璃色)而成二十一種,此即《俱舍論》卷一所云(大正29‧2b)︰「有餘師說︰空一顯色第二十一。」依《俱舍論寶疏》之解釋,婆沙部(有部)以為空一顯色即空界之色的一部分,為明闇所攝,別無其他體性,故不別立。有餘師則以為空一顯色不屬於明闇,故別立此色,而成二十一種。 唯識家則分顯色、形色、表色三種。顯色有青、黃、赤、白、影、光、明、闇、煙、塵、雲、霧、空一顯色等十三種,形色有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等十種,表色有取、捨、屈、伸、行、住、坐、臥等八種,其中,只有青、黃、赤、白四顯色為實色,其餘皆是假色,眼色只取實色而不取假色,假色是意識所緣。 〔參考資料〕 (一)《雜阿含經》卷一;《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九;《俱舍論》卷一;《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二)《中阿含經》卷四十七〈多界經〉;《大毗婆沙論》卷十三;《大乘五蘊論》;《百法問答鈔》卷一;《識身足論》卷十一;《順正理論》卷一;《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二;《俱舍論光記》卷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一。 返回 總目錄
色總目錄 法處所攝色有五: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也。 一、極略色 即五色根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極者,至也、窮也、邊也。略有二義:一者總義,總略眾色,析至極微,名極略色。略色之極,依士得名。二者小義,析諸根境,至極小處,名極略色。色即極略,或色之極略,依士持業。 二、極迥色 以空界色極微為體。空界色中,攝六種色。謂明闇光影及迥色與空之顯色,以空界色上下見別,分成迥色及空一顯色。析此六色以致極微,總名極迥色,離礙方顯,立以迥名。 三、受所引色 即無表。以律儀不律儀無表為體,受謂因教因師而領受也,引謂依受而發起也。 四、遍計所起 影像色謂通三性,獨散意識因計所變,五根五塵定境色無用影像為體。三性意識能遍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 五、自在所生色 勝定力故,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即以定所變色聲香味觸境為體。定通無擁,名為自在,果從彼起,名彼所生。
梵: rūpam 滿: dursun 蒙: dürsü
瑜伽三卷十五頁云:數可示現,在其方所,質量可增;故名為色。 二解 顯揚一卷十二頁云:色、謂眼所行境,眼識所緣,四大所造,若顯色,若形色,若表色,為體。色蘊所攝;有見有對。此復三種。謂妙,不妙,及俱相違。彼復云何?謂青、黃、赤、白,如是等顯色。長、短、方、圓、麤、細、高、下、正、及不正、煙、雲、塵、霧、光、影、明、闇、若空一顯色,若彼影像之色。是名為色。 三解 雜集論一卷七頁云:色者:四大種所造,眼根所行義。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麤細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闇雲煙塵霧,向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復三種。謂妙,不妙,俱相違色。此青等二十五色建立由六種因。謂相故,安立故,損益故,作所依故,莊嚴故,作相故。如其次第,四、十、八、一、一、一。向色者:謂離餘礙觸,方所可得。空一顯色者:謂上所見青等顯色。 四解 五蘊論一頁云:云何為色?謂眼境界;顯色,形色,及表色等。 五解 廣五蘊論二頁云:云何色?謂眼之境;顯色,形色,及表色等。顯色有四種。謂青黃赤白。形色,謂長短等。 六解 俱舍論一卷十頁云:何故此蘊,無表為後,說為色耶?由變壞故。如世尊說:苾芻當知,由變壞故,名色取蘊。誰能變壞?謂手觸故,即便變壞。乃至廣說。變壞,即是可惱壞義。故義品中,作如是說。趣求諸欲人,常起於希望。諸欲若不遂;惱壞如箭中。復云何欲所惱壞?欲所擾惱,變壞生故。有說:變礙故名為色。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此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住,眾微聚集,變礙義成。過去未來,應不名色?此亦曾當有變礙故。及彼類故。如所燒薪。諸無表色,應不名色?有釋: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譬如樹動,影亦隨動。此釋不然。無變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隨滅。有釋:所依大種變礙,故無表業,亦得色名。若爾;所依有變礙故;眼識等五,應亦名色。此難不齊。無表依止大種轉時,如影依樹,光依珠寶。眼等五識依眼等時,則不如是。唯能為作助生緣故。此影依樹,光依寶言,且非符順毗婆沙義。彼宗影等顯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故。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彼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是故所言,未為釋難。復有別釋:彼所難言,眼識等五,所依不定。或有變礙。謂眼等根。或無變礙。謂無間意。無表所依,則不如是。故前所難,定為不齊。變礙名色,理得成就。 七解 五事毗婆沙論上三頁云:問:依何義故說之為色?答:漸次積集,漸次散壞種植生長;會遇怨親,能壞能成;皆是色義。佛說變壞故名為色。變壞即是可惱壞義。有說變礙故名為色。問:過去,未來,極微,無表,皆無變礙;應不名色?答:彼亦是色。得色相故。過去諸色,雖無變礙;而曾變礙。故立色名。未來諸色,雖無變礙;而當變礙。故立色名。如過去眼,雖不能見;而曾當見。故立眼名。得彼相故。此亦應爾。一一極微,雖無變礙;而可積集;變礙義成。諸無表色。雖無變礙;隨所依故;得變礙名。所依者何?謂四大種。由彼變礙,無表名色。如樹動時,影亦隨動。或隨多分。如名段食。或表內心,故名為色。或表先業,故立色名。 八解 此色處色。品類足論一卷二頁云:色云何?謂諸所有色,若好顯色,若惡顯色,若二中間似顯處色。如是諸色,二識所識。謂眼識,及意識。此中一類,眼識先識。眼識受已;意識隨識。 九解 此色色,品類足論一卷一頁云:色云何?謂諸所有色,一切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四大種者: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所造色者: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無表色。 十解 入阿毗達磨論上一頁云:色有二種,謂大種及所造色,大種有四,謂地水火風界。能持自共相,或諸所造色;故名為界。此四大種,如其次第,以堅濕煖動為自性。以持攝熟長為業。大而是種,故名大種。由此虛空,非大種攝。能生自果,是種義故。遍所造色,故名為大。如是大種惟有四者;更無用故。無堪能故。如床座足。所造色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一分,十一、無表色。於大種有,故名所造。即是依止大種起義。此中眼者:謂眼識所依,以見色為用,淨色為體。耳鼻舌身,準此應說。色有二種。謂顯及形。如世尊說:惡顯惡形。此中顯色,有十二種。謂青黃赤白,雲煙塵霧,影光明闇。形色有八種。謂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此中霧者:謂地水氣。日燄名光。月星火藥寶珠電等諸燄名明。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名闇。方、謂界方。圓謂團圓。形平等名正。形不平等名不正,餘色易了,故今不釋。此二十種,皆是眼識及所引意識所了別境。
指一切有形象和佔有空間的物質。色可分為內色、外色、顯色、表色、形色五種。內色是指眼耳鼻舌身之五根,因屬於內身,故名內色;外色是指色聲香味觸之五境,因屬於外境,故名外色;顯色是指我們常見的各種顏色,如青黃赤白等等;表色是指有情眾生色身的各種動作,如取捨伸屈等等之表相;形色是指物體的形狀,如長短方圓等等。
包括物質、聲音與光線等具窒礙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