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證分 (一)因明用語。於因明中,指自己認知之作用。〔因明正理門論〕 (二)又作自體分。指唯識家於心之作用所立「四分」之一。自,自體之義;證,證知之義。亦即心識之自體能證知自己「見分」(認識活動),及「證自證分」的內在之作用。(參閱「四分」2165)p3181
自證分總目錄 又作自體分,唯識宗所立識體四分的第二分。自是自體;證為證知,即為自覺的證知作用。四分中的見分有緣慮、了別相分的作用,但不能自知其所見有無謬誤,故必須另有一證知見分的作用,即是自證分。自證分即識之自體,故又名自體分。自證分還有一種再度知的作用,與自證分互相為證,以證二者有無謬誤。識體四分
成唯識論二卷十七頁云: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見四分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