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ìshā
善見律十一謂有一比丘婬欲亂心日夜欲制其心而不能制,自念言我持戒具足,何以捨戒還俗,我寧可取死。是故上耆闍崛山頂投巖取死。佛告諸比丘莫自殺身,殺身者乃至不食亦得突吉羅罪。若比丘病極,若見眾僧及看病比丘料理辛苦,自念言:此等正為我故,辛苦乃爾,自觀壽命不得久活,而不食不服藥,又有比丘自念我病極告,我壽命亦盡,我道迹如在手掌。若見如此,不食死,無罪。
To commit suicide; for a monk to commit suicide is said to be against the rules.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言自殺者,謂自行殺。若身若杖,隨死皆是。」(戒疏記卷七‧三○‧一)
to commit suicide
一自殺 (一)即自己動手殺害任何有情之生命。佛陀一本「慈愛與樂,悲愍拔苦」之精神而制定殺戒,嚴禁傷害任何有情眾生,若犯此戒,屬波羅夷罪。有關殺生,據四分律卷二載,有自殺、教人殺、遣使殺等二十種。其中,「自殺」即指自己動手殺害有情生命。〔梵網經卷下〕(參閱「殺生戒」5861) (二)即自己殺死自己。五戒之首乃「不殺生」之戒,含有禁止自殺之意。佛陀弟子中,偶有自殺或計劃自殺者。如比丘尼獅子歷七年修行,仍未能治其貪欲心,愧憤自身愚癡,遂萌自殺之意。然於森林投繯之際,頓然開悟。比丘薩婆得薩(巴 Sappadāsa)歷二十五年修行,仍未得平安,遂決意自殺,於抽拔剃刀時,頓然開悟。比丘跋伽利亦曾立意自盡,欲躍下山崖,以了生命。然於邁足將縱之際,突然開悟。惟後罹重病,瀕死之時嘗自言:由於此病,遂不能會見佛陀,內心甚苦。佛陀聞言,乃道:能見人生真實之相者,即可常見及我。跋伽利遂即執刀自殺,了盡殘病之身。另據雜阿含經卷三十九載,比丘瞿低迦曾六度開悟,六度退轉。於第七度開悟後,因恐第七度退轉,遂行自殺。瞿低迦於第七度開悟後,已入超越生死之境,心中不再殘留任何妄念,佛陀遂聽任其自殺。然此類自殺不能視為一般之自殺行為。 佛陀認為(大二‧三四八上):「若有捨此身,餘身相續者,我說彼等則有大過;若有捨此身已,餘身不相續者,我不說彼有大過也。」 至大乘佛教,逐漸闡揚尊重生命之教理。大智度論謂,無論如何勤修福德,若未遵守不殺之戒,亦將失其意義。梵網經亦謂,凡生者皆為我父、我母,故殺生即殺父、殺母。準此而言,自殺亦無異殺父、殺母。然於我國、日本,仍有若干欲求往生淨土而自殺之事例。 一般而言,佛教雖視人生為苦、空、無常,然反對任何戕害生命之作法,而主張佛教徒應於有生之年,儘量求其善終以剋取往生淨土之道。〔雜阿含經卷四十七、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一、俱舍論卷五〕p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