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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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1 部辞典)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能‧所 「能」與「所」之併稱,係佛典中用以區別能動之主體與被動之對象之用語。「能」指作用本身,「所」指被作用之對象。譬如地水火風之四大種能造色(形成物質),故四大種是「能造」,各種色法是「所造」。 此外,在唯識學上有能取所取(梵grāhya-grāhaka,藏gzuṅ-ba daṅ Ḥdsin-pa)之術語。此中之「能取」(grāhaka),即「能把握」,指認識對象的主體;「所取」(grāhya),即「被把握」,指所認識的對象。亦即能識者的心、意識等為能取;所識的色等外境為所取。此二語又稱「能執‧所執」或「能取‧可取」。《顯揚聖教論》卷五說明能取所取之意云(大正31‧502b)︰「能取義者,謂五內色處,心、意識及諸心法;所取義者,謂外六處。」 與此用法相似的,又有「能緣‧所緣」之語。在心心所法對境取相(即認識作用)時,能取之主體謂之能緣;所取之境即為所緣。小乘以六識為能緣,六境為所緣。大乘唯識宗以見分為能緣,相分為所緣。 又,因明家將能立、所立與能破、所破等相對使用,唯識家也另為熏習等義立能所。此外,能詮、所詮與能化、所化等也都是表顯能所關係的用語。 返回 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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