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我諦(梵puruṣa,藏skyes-bu) 印度數論(Sāṃkhya)外道所立二十五諦之一。指常住獨存,受用諸法的實我,亦即個人的精神本體。又稱我知者、神我、我、神。如《百論》卷上〈破神品〉云(大正30‧170c)︰「神為主常,覺相處中,常住不壞不敗,攝受諸法。」《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末)亦云(大正43‧248a)︰「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在數論派的二十五諦中,以第一自性諦為本性,中間二十三諦為變異。而第二十五神我諦則非本性、非變異,其體實有常住,清淨獨存,常為其餘二十四諦所圍繞。該派又舉跛者與盲者二人合作而到達目的地之喻,說明神我與自性的關係。謂神我是知者,但無作者之用;自性雖有作者之用,然無知者之明,故二者和合乃能成就世間的緣起。 此外,數論派又列五因以證明神我的存在,五因即︰ (1)聚集為他故︰謂世間一切聚集皆是為他,譬如床席等,聚集非為自用,必為人設;五大聚名身,是身非自為,決定知為他,他者即是我,故我為實有。 (2)異於三德故︰謂自性與中間二十三諦不離喜、憂、闇三德,乃是盲目者;而神我能知見其自性,異於三德,則為常住之我。 (3)依故︰謂若人依此身,身則有作用;若無人依,身則不能作。如是自性者,人所依故,能生變異,故知有我。 (4)食者故︰謂世間有六味飲食,則必有食者。今以二十三諦為所食,則必有能食者。食者即我,故我為實有。 (5)獨離故︰謂若唯有身,無獨離我體,聖人所說解脫方便即歸無用,供養父母遺體亦無福德,故知有別我。 然佛教批駁此神我為「離蘊」之我,而主張「諸法無我」。 ◎附︰黃心川《印度哲學史》第九章(摘錄) 數論認為,神我是和原初物質以及由原初物質演化出來的二十四個範疇完全不同的東西,神我在本質上是一種意識的東西(知為體故)。它是不變化的,既沒有始終,也沒有時空和因果。神我不是創造者,也不是被創造者(不能生,不從他生)。原初物質是由三德所構成而神我則不是。原初物質是認識的客體而神我是主體。《數論頌》XVii論證神我的理由如下︰ 「因為一切複合物體是為了他人的目的;因為必定缺少三德和其它的物質;因為必定有控制;因為必定有一個能經驗者;因為有力求『解脫』或最上福樂的行動。」(《金七十論》十七說︰「聚集為他故。異三德依故。食者獨離(存)故。五因立我有。」) 這段文字的意思是︰ (1)世界上的各種事物,像桌子、椅子、床席等等聚集起來不是為了自身而是為別人用的,這個受用者必然不同於桌子和床席。床席、桌子等等是手段,受用者是目的,因之,在世界上的各種事物之外必然有一種主宰事物的實在,這種實在就是神我。 (2)依前條所釋各種事物是和受用者不同的,各種事物是由三德組成的,因此,受用者也是不同於三德的,這個沒有三德的受用者必定是神我。 (3)世界上各種事物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必然要由超於事物的某種存在或理性原則所指導和控制。例如車輛是要由駕駛者所駕駛和控制。 (4)有經驗的物體,必然會有經驗這些物體的「經驗者」的存在,這個「經驗者」就是神我。 (5)這個世界是一切痛苦的原因,它本身是不能使尋求解脫的人達到目的的,因此必須要有神我的存在。這個論證值得注意,在《金七十論》中還未提到,顯然是後人附加進去的。 數論的神我和吠檀多的梵我也有形式的不同。他們認為,神我不是一個而是多個,世界上有著無數的神我存在。其論證理由可歸納如下︰ (1)在不同的人中有著不同的認識器官和行動器官,生和死,一個人的死亡不能意味著所有人的死亡。同樣,一個人的聾啞也不能意味著所有人的聾啞,因此不能說神我是一個。 (2)如果在所有的生物中有著一個神我,那麼其中一個的活動必然引起另一個活動,但在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的,因此,神我是多個。 (3)人一方面不同於神,但另一方面又不同於鳥獸等等,如果神我是一個,則這些差別就不會存在,因此我們可以推知神我是多個。《金七十論》十八作「生、死、根別故,作事不共故,三德別異故,各我義存立。」 〔參考資料〕 《金七十論》卷上;《大智度論》卷十二;《成唯識論》卷一;《廣百論本》;《百論疏》卷上、卷中;《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湯用彤《印度哲學史略》第七章。 返回 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