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有情得同等類似果報之因,名為眾同分。俱舍論十五曰:「棄捨眾同分。」謂人之死也。見同分條。
眾同分總目錄 眾同分者,謂如是如是有情於種種類自體相似假立眾同分,於種種類者,於人天等種類差別,於自體相似者,於一種類性。
一眾同分 梵語 nikāya-sabhāga。略稱同分(梵 sabhāga)。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唯識、俱舍宗以其為心不相應行法之一。指眾生的共性或共因。即眾多有情具有同類之性,或使有情眾生得同等類似果報之因。分,即因之義。 同分可分為有情同分(梵 sattva-sabhāga)與法同分(梵 dharma-sabhāga)二種。(1)有情同分,又作眾生同分,可分為二:①使一切有情眾生同等類似之同分,稱為無差別(梵 abhinna)同分。②有情眾生隨著三界、九地、男、女、畜生等之分別,而各成一類,然於自類當中,卻具有共同之性質。此種各別之同分,稱為有差別(梵 bhinna)同分。(2)法同分,指有情所依之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法,自類之法相似。如色法相互類似,左右眼相互類似之同分。又於說一切有部,主張同分具有實體;經部及大乘則以為同分乃假法。〔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七、順正理論卷十二、俱舍論卷四、卷五、成唯識論卷一、俱舍論光記卷四、卷五〕(參閱「心不相應行」1819)p5980
眾同分總目錄 為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之一。眾者大眾,同者相同,分者一部分。意謂與大眾相同的一部分,如人與人同,天人與天人同。《百法直解》謂:「眾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彼此相似假立。」而《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眾同分,類相似故,以萬物各有同類,有人法之別。人同分有者,如天同分,天與天是一類。人同分,人與人是一類。法同分者,如心同分,以心王心所是一類。色同分,以十一色法是一類。故云依人法假立此名。」此即眾生的共性或共因。
眾同分(梵nikāya-sabhāga) 法的同類性。為說一切有部所說的十四不相應行之一。略稱同分。在佛典中,指有情的共通性。即能令同類眾生相似的要素。亦即指︰使有情之間成為有共同相似點之同類有情的原理。由於有此眾同分,因此「人」與「人」相似,「猿」與「猿」相似。 《俱舍論》卷五謂同分有「有情同分」(sattva-sabhāga)與「法同分」(dharma-sabhāga)二種,其文云(大正29‧24a)︰ 「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性、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有,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及施設如理應知,頗有死生不捨,不得有情同分。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是處死還生是處;第二句者,謂入正性離生位時,捨異同分,得聖者同分;第三句者,謂是趣死生餘趣等;第四句者,謂除前相。」 此意謂眾同分可分為「有情同分」與「法同分」兩大類。而有情同分又可分為無差別與有差別兩種。亦即能令一切有情彼此相似的,就是無差別同分;能令有情依其界、地等不同,而分別使各類有情,各各相類的,就是有差別同分。又,在有情所依的法(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中,能令各類的法,與同類的法相似的,就是法同分。 說一切有部謂同分別有實體,經部及大乘則謂同分為假法,如《俱舍論》卷五舉經部所說,文云(大正29‧24b)︰「所說同分是何﹖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穀麥豆等同分。」又如《成唯識論》卷一云(大正31‧5b)︰「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眾同分近似十句論義之同句義。此同句義,其體為一,貫多法。眾同分為多體,即各別存在於眾多有情。此為二者相異之處。 ◎附一︰《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七(摘錄) 云何眾同分﹖謂有情同分。猶如命根,體是一物;遍與一切身分為依,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唯無覆無記性,唯有漏,通三界。 問︰此眾同分,為長養﹖為等流﹖為異熟﹖答︰是異熟及等流。非長養,非色法故。異熟者,謂趣同分等。如地獄趣,有情展轉相似,乃至天趣等有情亦然。等流者,謂界同分等。如欲界有情展轉相似,乃至無色界等有情亦然。 有說︰異熟者,謂初生時得。如與父母等,展轉相似。等流者,謂後時方得。如與沙門、婆羅門等,展轉相似。洲渚方土及族姓等有情同分,如理應知。 有餘師說︰有情同分,通善不善無記性攝。謂四向四果有情同分是善性攝;造五無間業有情同分不善性攝;諸餘同分無記性攝。評曰︰彼不應作是說。法雖有三種,而有情同分唯無記攝。由此應知前說為善。 問︰若得眾同分,彼捨眾同分耶﹖答︰應作順前句。謂若得眾同分,彼定捨眾同分。有捨眾同分而不得眾同分。謂阿羅漢般涅槃時。 問︰若死此生彼時,定捨眾同分,得眾同分耶﹖答︰應作四句。有死此生彼,而不捨眾同分,不得眾同分。如地獄死,還生地獄;乃至天死,還生天等。有捨眾同分,得眾同分,而非死此生彼。謂入正性離生等位。有死此生彼,亦捨眾同分,亦得眾同分。謂地獄等死,生異趣等。有不死此生彼,亦不捨眾同分,不得眾同分。謂除前相。 ◎附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摘錄) 復次云何眾同分﹖謂若略說,於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31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生。或有有情,由類同分,說名同分。謂同一種類。或有有情,由分位體性容色形貌音聲覆蔽養命同分,說名同分。或有有情,由過失功德同分,說名同分。如殺生者望殺生者,廣說乃至諸邪見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乃至正見者望正見者,從預流者乃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如是更互說名同分。 〔參考資料〕 《發智論》卷二;《俱舍論》卷四;《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七;《俱舍論光記》卷四、卷五;《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末);《成唯識論演祕》卷二(本)。 返回 總目錄
瑜伽十二卷十一頁云:復次云何眾同分?謂若略說、於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生。或有有情、由類同分,說名同分。謂同一種類。或有有情、由分位體性容色形貌音聲覆蔽養命同分,說名同分。或有有情、由過失功德同分,說名同分。如殺生者、望殺生者;廣說乃至諸邪見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乃至正見者、望正見者;從預流者乃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如是更互說名同分。 二解 瑜伽五十六卷二頁云:問:依何分位,建立眾同分?此復幾種?答:依諸有情相似分位,立眾同分。此復三種。所謂種類同分,自性同分,工巧業處養命同分。 三解 顯揚一卷十五頁云:眾同分者:謂諸有情互相似性。 四解 雜集論二卷二頁云:眾同分者:謂如是如是有情、於種種類自體相似,假立眾同分。於種種類者:於人天等種類差別。於自體相似者:於一種類性。 五解 五蘊論六頁云:云何眾同分?謂諸有情、自類相似為性。 六解 廣五蘊論十三頁云:云何眾同分?謂諸群生、各各自類相似為性。 七解 俱舍論五卷一頁云:論曰: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 八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七卷四頁云:云何眾同分?謂有情同分。猶如命根,體是一物;遍與一切身分為依。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唯無覆無記性。唯有漏。通三界。問:此眾同分、為長養?為等流?為異熟?答:是異熟、及等流。非長養。非色法故。異熟者:謂趣同分等。如地獄趣、有情展轉相似;乃至天趣等有情亦然。等流者:謂界同分等。如欲界有情、展轉相似;乃至無色界等有情亦然。有說:異熟者:謂初生時得。如與父母等、展轉相似。等流者:謂後時方得。如與沙門婆羅門等、展轉相似。洲渚方土及族姓等有情同分、如理應知。有餘師說:有情同分、通善不善無記性攝。謂四向四果有情同分、是善性攝。造五無間業有情同分、不善性攝。諸餘同分、無記性攝。評曰:彼不應作是說。法、雖有三種;而有情同分、唯無記攝。由此應知前說為善。問:若得眾同分;彼捨眾同分耶?答:應作順前句。謂若得眾同分;彼定捨眾同分。有捨眾同分,而不得眾同分。謂阿羅漢般涅槃時。問:若死此生彼時,定捨眾同分,得眾同分耶?答:應作四句。有死此生彼,而不捨眾同分,不得眾同分。如地獄死,還生地獄;乃至天死,還生天等。有捨眾同分,得眾同分,而非死此生彼。謂入正性離生等位。有死此生彼,亦捨眾同分,亦得眾同分。謂地獄等死、生異趣等。有不死此生彼,亦不捨眾同分,不得眾同分。謂除前相。 九解 品類足論一卷七頁云:眾同分云何?謂有情同類性。 十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頁云:諸有情類、同作事業,同樂欲因,名眾同分。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皆有我愛,同資於食,樂欲相似。此平等因、名眾同分。一一身內、各別有一。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種類差別,一一身內、有同事業樂欲定因、名眾同分。此若無者;聖非聖等,世俗言說,應皆雜亂。諸異生性、異生同分,有何差別?同樂欲等因,說名彼同分。異生性者、能為一切無義利因。如契經說:苾芻當知;我說愚夫無聞異生,無有少分惡不善樂,彼不能造。又世尊說:若來人中、得人同分。非異生性、於死生時,有捨得義。故異生性、與同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