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為無為諸法之體性也。俱舍論分為七十五種,成實論分為八十四種,唯識論分為百種。八宗綱要上曰:「三世實有,法體恒有。」又,世俗剃髮曰法體,法師體相之義也。
Embodiment of the Law, or of things. (1) Elements into which the Buddhists divided the universe; the Abhidharmakośahas 75, the 成實論Satyasiddhi Sāstra84, the Yogācārya 100. (2) A monk.
一法體 (一)即諸法之體性、本質。體為梵語 svabhāva 之譯,或譯作自性、自體。法體即指存在的本體、存在自身、或存在的本質之意,如部派佛教中說一切有部之基本主張「三世實有,法體恆有」之「法體」即是。 (二)於日本淨土宗,指其所信所行之彌陀名號。或以念佛為法體。 (三)指穿著法衣之出家相。 (四)尊稱師長之身體,如「法體如意」或「法體違和」等慰問語之用例。p4347
法體 指諸法的體性或本質。說一切有部的基本理論是「三世實有,法體恒有」。其中的法體,即是梵語的svabhava(也被譯為通例、自性、性。真諦譯為法體性)。在說一切有部的 學說中,「體」是恒有、常住不變的性質,或指與他物有別的自相(svalakṣaṇa)。具有如是之體者,即是法(dharma),法離其體則不存在。 對於此等法體,中觀派抱持否定的態度,亦即中觀派主張法無自性,謂諸法性空、緣起。相對於此,唯識說、如來藏說則強調法性常住。 此外,梵語dharmatā,有時也被譯為法體或法性。前者如《究竟一乘寶性論》卷四〈無量煩惱所纏品〉卷六云(大正31‧837a)︰「向依如來藏說,無始世界來,彼法恒常住法體,不轉變。」後者如《俱舍論》卷九云(大正29‧50b)︰「如來出世,若不出世,如是緣起,法性常住。」 返回 總目錄
有為無為諸法的本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