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嗣 指承繼其宗旨者。敕修百丈清規卷三開堂祝壽條(大四八‧一一二六上):「侍者逐一度香,惟法嗣香,住持懷中拈出,自插爐中。」(參閱「嗣法」6794)p4317
法嗣 音寺,从口以言傳,從冊以書記,記而主之,必有傳嗣者矣。宗門之嗣法,猶諸侯之嗣國也。
繼承法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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