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生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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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4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戒斷人畜之命者。自下手而殺,與教人使殺同罪。五戒、八戒、十戒各有殺生戒。此不分別人畜。比丘之具足戒分之為殺人戒與殺畜生戒之二種。殺人戒為大殺生戒,為四波羅夷罪之一。殺畜生戒為小殺生戒,為九十單墮罪之一。罪分輕重也。又比丘之自傷自殺,在五分律四分律,自殺者結偷蘭罪。在十誦律,自毀傷形體者,結突吉羅罪。

佛光大辭典

一殺生戒 殺生,梵語 prāṇātipāta 或 prāṇātighāta。又稱斷人命學處、殺人戒、殺戒。即針對殺害人命一事,所制定之戒。為四波羅夷之一,十重禁之一,五戒之一,八戒之一,十戒之一。凡親自下手殺害人命,或持刀予人而勸人自殺,皆屬犯波羅夷(極重罪)。關於此戒之制定,據四分律卷二載,佛陀曾於毘舍離宣說不淨觀,諸比丘因而厭患身命,遂請名為勿力伽難提之人,斷絕此身命。佛陀於事後呵責此過失,遂制定犯斷人命者,即為波羅夷。然關於佛陀制戒,各律論所載之時間有異。 又殺戒於諸戒中之次第,說法不同,有置於四波羅夷中之第三位,亦有置於第一位者。據法藏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闡釋,菩薩以大悲為本,故大乘以殺戒為第一;聲聞戒不以殺戒為先,而以淫戒為第一,亦即出家人犯殺戒者甚少,且聲聞戒為隨犯隨結之戒,而淫欲易起,故諸律中以其次第為淫、盜、殺、妄。在家人多求福德,又大乘菩薩以大悲為本,且殺為體性罪,故於五戒或十波羅夷中列為首位。 殺戒之犯相,各經論所說略異,然約可分為五相,即:起殺心、有眾生、作眾生想、用方便加行、斷其命。有關殺生之情況,四分律卷二總舉自殺、教人殺、遣使殺等,共計二十種;其他律典中亦有分十五種、二十一種、三十一種等之記載。又依所殺眾生之不同,而分:殺人者為波羅夷罪,殺畜生者為波逸提罪;或大別為三品:殺害諸佛、聖人、父母等上品眾生為五逆罪,殺害人及天等中品眾生為波羅夷罪,殺害畜生等下品眾生為輕垢罪。殺生之果報,舊華嚴經卷二十四謂,殺生之罪能令眾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於人中,則得二種果報,一為短命,二為多病。大智度論卷十三說十罪及其果報。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載有三果,即墮地獄為異熟果,生人中多病短命為等流果,所感外物皆不堅住為增上果。〔摩訶僧祇律卷四、五分律卷二、十誦律卷二、成實論卷八十、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菩薩戒經義疏卷下〕p5861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殺生戒(梵praṇātipāta、prāṇātighāta,巴pā-ṇātipāta,藏srog-gcod-pa) 佛教徒的根本戒之一。又稱斷人命學處、殺人戒、殺戒。係禁止殺害人命的戒條。在佛教的戒律系統中,是四波羅夷之一,十重禁之一,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之一。 《梵網經》卷下(大正24‧1004b)︰「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四分律》卷二載,佛曾在毗舍離說不淨觀,諸比丘聞罷,厭惡其身命,於婆裘河邊之園中,請求勿力伽難提了斷其命,佛見之乃訶責其過。於是制戒規定,凡殺害人命者,犯波羅夷罪。《摩訶僧祇律》卷四認為此事發生於佛成道第六年之冬季。但《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智度論》卷四十等傳述佛成道十二年中,諸弟子未犯過失,《善見律毗婆沙》卷六說,二十年中佛未曾為弟子結戒。因此,《僧祇律》的成道六年結戒說,是一種異傳。 《雜阿含經》卷三十三、《優婆塞五戒相經》等所說的五戒,《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所謂的八齋戒,《受十善戒經》《菩提資糧論》卷一等所說的十善戒,《梵網經》所說的十波羅提木叉等中,皆列於第一位。關於此點,《大智度論》卷十三云(大正25‧155b)︰「佛說十不善道中,殺罪最在初。五戒中亦最在初。若人種種修諸福德,而無不殺生戒則無所益。(中略)諸餘罪中殺罪最重,諸功德中不殺第一,世間中惜命為第一。」殺罪為最重罪,故置於十不善業道中的最初。同論卷四十六亦云(大正25‧395c)︰「淫欲雖不惱眾生,心繫縛故為大罪,以是故戒律中淫欲為初。白衣不殺戒在前,為求福德故。」依智顗的《菩薩戒經義疏》卷下、法藏的《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所說,出家眾犯殺生戒者稀少,且聲聞戒為隨犯隨結戒,故諸律之次第是淫盜殺妄;而在家眾為求福德,又大乘菩薩以大悲為本,且殺戒之戒體是性罪,故在五戒或十波羅夷之中,屬於第一位。 關於此戒的犯相,《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22‧257c)︰「有五事具足殺人,犯波羅夷。何等五﹖一者人,二者人想,三者興方便,四者殺心,五者斷命。是名五事。」 此謂先起殺心,將對象作為眾生或眾生想,用方便加行了斷其命,即成殺罪。另外《大智度論》卷十三、《菩薩戒義疏》卷下、《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等亦有相同記載。但《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開此中之殺心為欲樂與煩惱二種,合方便與斷命成一方便究竟。《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缺其中之眾生想,亦將殺心開為意樂及煩惱二種,共分別成五相。雖然開合有異,不過其義皆同。 至於殺生之方式,《四分律》卷二列舉二十種,即自殺、教殺、遣使殺、往來使殺、重使殺、展轉遣使殺、求男子殺、教人求男子殺、求持刀人殺、教求持刀人殺、身現相、口說、身口俱現相、遣使、遣書、教遣使書、坑陷、倚發、與藥、安殺具。 《五分律》卷二亦舉自殺、優波害等三十一種。《十誦律》卷二條列自殺等十五種。《摩訶僧祇律》卷四舉歎譽殺乃至外道殺等二十一種。《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一則出自、教、擲、安、咒及神力六種方便。 殺生之罪分為︰斷人命者波羅夷罪,殺畜生命者波逸提罪。如《四分律》卷十六云(大正22‧677a)︰「若比丘故殺畜生命者波逸提。」又,《菩薩戒經義疏》卷下將眾生分立三品,以決定殺罪的輕重,如殺害諸佛、聖人、父母等上品眾生者,五逆罪。殺害人及天等中品眾生者,波羅夷罪。殺害畜生等下品眾生者,輕垢罪。此外,《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有利益殺生之說(大正30‧517b)︰ 「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發心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墮那落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彼,墮那落迦,終不令其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於彼眾生或以善心,或無記心,知此事已,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憐愍心而斷彼命。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此為菩薩戒中特殊的開制,古來稱為一殺多生說。 有關殺生的果報,舊譯《華嚴經》卷二十四〈十地品〉謂,殺生之罪能令犯者生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於人中,則得二種果報,一是短命,二是多病。《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謂,殺生罪有三果,墮地獄等為異熟果,生於人中多病短命為等流果,無外物堅住為增上果。《大智度論》卷十三敘述殺生有十罪︰(1)心常懷毒,世世不絕。(2)眾生憎惡,眼不喜見。(3)常懷惡念,思惟惡事。(4)眾生畏之,如見蛇虎。(5)睡時心怖,覺亦不安。(6)常有惡夢。(7)命終之時,狂怖惡死。(8)種短命業因緣。(9)身壞命終,墮泥梨中。⑽若生為人,常當短命。犯此十罪,不論現在或未來,皆應受苦報。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八〈散陀那經〉;《中阿含》卷三〈伽藍經〉;《正法念處經》卷一;《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優婆塞戒經》卷五;《五分律》卷八;《有部毗奈耶》卷六~卷八、卷四十。 返回 總目錄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防止殺害生命的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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