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僧而復歸於俗生活也。象器箋十二曰:「居家必用吏學指南篇云:還俗,謂僧道犯罪歸家者。歸俗,謂僧道無罪,自願歸家也。」
To return to lay life.
一歸俗 出家眾無罪而自願返回俗世生活者,稱為歸俗。有罪斥令而歸,則稱還俗。或亦以歸俗混同於還俗。〔禪林象器箋罪責門〕(參閱「還俗」8166)p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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