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善法作之曰持,止之而不作,曰犯,依止而成犯是曰止犯。
戒本疏‧持犯方軌:「止犯,以對作持。所對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戒疏記卷四‧四九‧一二)戒本疏‧持犯方軌:「良由癡心怠惰,不奉教法,行違本受,厭而不學,故名為止。止而有違,反彼願本,故名為犯。犯由止成,故名止犯。此對不修善法為宗。」(戒疏記卷四‧三五‧一二)
一止犯 二犯之一。謂停止修持善法而觸犯戒體。即癡心怠慢,厭諸善業而不修學,違本所受,故稱止犯。(參閱「二犯」292) p1928
止是停止,犯是不作善法,停止不作善法,叫做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