毘曇論,四肘為一弓。五百弓為一拘盧舍。今之二里也。八拘盧舍為一由旬。今十六里也。
(拘盧) krośa; also 拘樓賒; 拘屢; 俱盧舍; the distance a bull's bellow can be heard, the eighth part of ayojana, or 5li; another less probable definition is 2li. For 拘盧 Uttarakuru, see 俱.
一拘盧舍 梵語 krośa,巴利語 kosa。為印度古代之尺度名。又作俱盧舍、拘摟賒。意譯聲、鳴喚。即大牛之鳴喚或鼓聲之音響所可聽聞之距離,亦即自聚落至阿練若處之距離。然因土地之高低、聲量之大小各異,是以音響所達之距離多有不同,而俱盧舍之尺度亦未必一定。依大毘婆沙論卷一三六、十誦律卷十一、有部毘奈耶卷二十一、雜阿毘曇心論卷二、俱舍論卷十二、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三十二、大唐西域記卷二等所載,一拘盧舍之長,等於五百「弓」。據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載,一弓等於四「肘」,一肘等於一尺八寸,故一拘盧舍即三千六百尺。又謂一拘盧舍等於阿練若與聚落之間隔。 另據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五載,一俱盧舍等於四百弓,阿練若處至聚落之間隔則為五百弓。據雜寶藏經卷八之註所載,一拘盧舍等於五里,玄應音義卷十九、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卷一之四、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四等皆採用其說法。 又據慧苑音義卷下載,一肘等於一尺五寸。據方廣大莊嚴經卷四載,四肘成一弓,一千弓為一俱盧舍。據摩訶僧祇律卷八、卷九等載,五肘成一弓量,二千弓為一俱盧舍。佛本行集經卷十二則謂,一肘之長為二尺,四肘為一弓,五弓為一杖,二十杖為一息,八十息為一拘盧奢。其中,八十息乃六息之訛,此係依慧苑音義卷下,有關俱盧舍長度之換算而得知。〔俱舍論光記卷十二、慧琳音義卷三、卷四、翻譯名義集卷八〕(參閱「弓」1273、「肘量」3768)p4113
拘盧舍 此云五百弓,亦云一牛吼地,謂大牛鳴聲所極聞。或云一鼓聲。俱舍云二里,雜寶藏云五里。
拘盧舍(梵krośa,巴kosa,藏rgyaṅ-grags) 印度古代的尺度名。音譯拘盧舍、又作俱盧舍、拘屢奢、拘摟賒;意譯鳴喚、鼓聲間。即指大牛之鳴喚或鼓聲之音響可到達的距離。然因土地的高低、聲音的大小等,音響所達的距離有異,因此拘盧舍的尺度亦不一。 如將一拘盧舍的長度與一由旬對比,依《大莊嚴經》卷四、《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五等,說一拘盧舍是一由旬的四分之一,《佛本行集經》卷十二、《雜寶藏經》卷八的夾註認為是一由旬的八分之一。 若將拘盧舍與弓對比,《大毗婆沙論》卷一三六、《十誦律》卷十一、《雜阿毗曇心論》卷二、《順正理論》卷三十二、《俱舍論》卷十二、《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十一、《大唐西域記》卷二等,謂一拘盧舍為五百弓。依《俱舍論光記》卷十二之意,一弓有六尺四寸,五百弓即三千二百尺。另據《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一弓是四肘,一肘有一尺八寸,故一拘盧舍即三千六百尺。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五以四百弓為一拘盧舍,《大莊嚴經》卷四以千弓為一拘盧舍,《慧苑音義》卷下以一千二百弓為一拘盧舍,《摩訶僧祇律》卷八以二千弓為一拘盧舍。 此外,《佛本行集經》卷十二載,二尺為一肘,四肘為一弓,五弓為一杖,二十杖為一息,八十息為一拘盧舍。依此說,一拘盧舍為八千弓,由隋代之里數計算,則為六萬四千尺。然而,《慧苑音義》卷下認為八十息乃六息之誤,且將六息換算為二里餘八十步(四千八百尺),即六百弓為一拘盧舍。 〔參考資料〕 《玄應音義》卷二十三、卷二十四;《慧琳音義》卷三、卷四;《翻譯名義集》卷八。 返回 總目錄
持律者云。五百弓。弓長中人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