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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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6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亦曰度牒。受戒之證書也。初以誰為和尚,以誰為教授師等一一列其名,次表白受戒之自己意志,終則記自己之名,有傳戒師等十師之署名押印而證明之。唐會要曰:「天寶六年五月制,僧尼令祠部給牒。」稽古略三曰:「唐宣宗大中十年,勅法師辯章,為三教首座,初令僧尼受戒給牒。」

Soothill 中英佛学辞典

戒驗; 度牒 Certificate of ordination of a monk.

A monk' s certificate, useful to a wandering or travelling monk.

佛光大辭典

一戒牒 僧尼出家受戒後所發之受戒證件。據釋氏稽古略卷三載,唐代宣宗大中十年(856),曾敕任法師辯章為三教首座,命僧尼受戒給牒,此為我國僧尼正式受戒給牒之始。於其前,開元十七年(729)玄宗曾下詔,令天下僧尼每三年造一次籍冊;又於天寶六年(747)下令天下僧尼隸屬兩街功德使,並由尚書省祠部出具證明,稱為祠部牒。 蓋唐、宋時代僧尼出家時即須領取度牒(出家僧籍證明書),受戒後再領取戒牒,皆由官方頒發。且受戒時須呈驗度牒,方准受戒。明代洪武至永樂年間(1368~1424),三度敕許僧俗受戒者抄白牒文隨身攜帶,以為執照,凡遇關津把隘之處,驗實放行。戒牒之作用遂成為僧尼旅行護照。清雍正廢止度牒,僧尼出家漫無限制,各地亦傳戒頻繁,戒牒則改由傳戒寺院發給。至民國以後,已無度牒之頒予,而僅存戒牒之制,係由中國佛教會統一簽發。日本自天平勝寶(749~756)以後,始發給由授戒之三師七證簽字之戒牒。〔經律戒相布薩軌儀、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大眾章沙彌得度條、大宋僧史略卷中、釋氏要覽卷上、釋氏稽古略卷四、魏書釋老志第二十〕(參閱「度牒」4773)p3673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戒牒 指出家僧尼受戒後所得到的資格證明書。依《釋氏稽古略》卷三云(大正49‧840a)︰「宣宗(中略)大中十年,敕法師辯章為三教首座,初令僧尼受戒給牒。」可知給牒制在唐代已經盛行。當時僧尼出家、受戒所分別領那度牒(出家僧籍證明書)及戒牒,皆由官方頒發。且受戒時,須先呈驗度牒始能受戒。至明‧洪武、永樂年間(1368~1424),曾三次下令僧俗受戒者抄白牒文隨身攜帶,凡遇關津把隘之處,即驗實放行。此時戒牒乃成為僧尼旅行的護照。清初廢度牒,戒牒則改由傳戒寺院發給。民國以後,僅存戒牒制。且由中國佛教會統一頒予。 日本自奈良朝(710~784)以來,即實施具足戒牒。當時除東大寺戒壇院、筑紫觀世音寺、下野(□木縣)藥師寺之外,其他寺院的授戒概不被承認。其後,叡山成立圓頓戒壇,促使菩薩戒牒亦告流行。其戒牒形式係首記受戒僧之年齡及本籍,次列戒和尚與傳戒師之名號。並經十師(三師七證)署名蓋印。此事原由太政官之治部省玄蕃寮所轄,後由僧綱發給。其後隨登壇受戒制度之衰微,證明書之制亦漸廢弛。 〔參考資料〕 小川貫□〈中國現代の放戒と戒疤戒牒〉(《支那佛教史學》四卷三期);《三代實錄》卷十、卷四十二、卷四十七;《類聚三代格》卷三;《延喜式》卷二十一;《日本逸史》卷二十一。 返回 總目錄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又名度牒,即受戒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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