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三法 據善見律毘婆沙卷六舉出律師者應行下列三法,方不愧稱為律師。即:(1)本毘尼藏,毘尼,律之義。謂為律師者應本於律藏而諷誦通利,辯習句義、文字,而後教授於人。(2)堅持不雜,謂為律師者當懷謙下,堅持法律,於毘尼藏之所有文句義疏悉皆通達,且於問者次第而答,不相雜亂。(3)受持不忘,謂為律師者應於毘尼藏之師師相承,舉凡授受之因緣、次第傳承之名字等,受持而不忘。(參閱「律師」4796)p4796
律師三法總目錄(出善見毘婆沙律) 一本毘尼藏。梵語毘尼。華言律。謂為律師者。必本於毘尼。諷誦通利。句義辯習。文字不忘。然後可以教授於人。所以稱之為律師也。二堅持不雜。謂為律師者。當懷慚愧。堅持法律。於毘尼藏所有文句義疏。悉皆通達。若有問者。次第而答。不相雜亂。所以稱之為律師也。三受持不忘。謂為律師者。於毘尼藏所傳之師。須知次第授受之由。若佛授優波離。如是次第師師相承。乃至于今。於其名字。或能盡知。或知一二而不忘失。所以稱之為律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