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lǜsh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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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9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善解戒律者之稱。涅槃經三曰:「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能解一字。」行事鈔資持記下三之四曰:「一字者律字,以律訓法總合大小開遮輕重。故雖博通,指歸一字。」三德指歸一曰:「像法決疑經及觀心論皆明三師,謂律師禪師法師也。明練持犯曰律師。」日本取之為僧官之名。

Soothill 中英佛学辞典

Master and teacher of the rules of the discipline.

NTI Reader 佛学辞典

a lawyer; an attorney

a Taoist master

佛光大辭典

一律師 (一)梵語 vinaya-dhara。又作持律師、律者。即專門研究、解釋、讀誦律之人。如北魏慧光、唐朝法礪、道宣、懷素等皆稱律師,以嫺四分律見稱。後則指通達律之人而言,與經師、論師、法師、禪師等相對。據寶雲經卷五載,菩薩以十法,得名為律師,即(大一六‧二三三下):「善解毘尼所起因緣、善解毘尼甚深之處、善解毘尼微細之事、善解毘尼此事得彼事不得、善解毘尼性重戒、善解毘尼制重戒、善解毘尼制起因緣、善解聲聞毘尼、善解辟支佛毘尼、善解菩薩毘尼。」〔北本涅槃經卷三金剛身品、十誦律卷四、有部毘奈耶卷十三〕(參閱「律師三法」4796) (二)日本僧綱之一,與僧正、僧都合稱三綱。乃統領僧尼之官職,分為大、中、小三階位,後廢除之而設立「權律師」。西元一二八五年,律師被准為「五位殿上人」,至明治維新後乃廢除。〔日本書紀卷二十九、弘安禮節〕p4796

俗語佛源

律師總目錄  佛教稱善解戒律者為律師,一如稱善解經、論的人為法師。《像法決疑經》和《觀心經》都說三師(律師、禪師、法師),謂善於審察判別持戒或犯戒的為律師。《涅槃經》:「如果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唐·道宣《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一』字者,律字;以律訓法總合大、小、開、遮、輕、重,故雖通博,指歸一字」。戒律儀規,本為佛教各宗所必須修持,但佛教在傳入中土以前的印度,小乘各部戒律繁多,而且分歧各異,要抉擇修習,非專家不可。到了唐代道宣遂開創律宗,從而培養專門傳授戒法的僧材——律師。今指受訴訟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的指派,在法庭執行法定職務的人稱為律師。(無名氏)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律師(梵vinaya-dhara,巴vinaya-dhara,藏Ḥdul ba Ḥdsin-pa) 指通達戒律者。又作持律者、律者,為經師、論師、法師、禪師之對稱。《大般涅槃經》卷三〈金剛身品〉云(大正12‧624b)︰ 「是菩薩眾本性清淨,能調如上二部之眾,悉令安住清淨眾中,是名護法無上大師善持律者。為欲調伏利眾生故,知諸戒相若輕若重。非是律者則不證知,若是律者,則便證知。(中略)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 又,《寶雲經》卷五舉律師十法,其文云(大正16‧233c)︰ 「善解毗尼所起因緣,善解毗尼甚深之處,善解毗尼微細事,善解毗尼此事得彼事不得,善解毗尼性重戒,善解毗尼制重戒,善解毗尼制起因緣,善解聲聞毗尼,善解辟支佛毗尼,善解菩薩毗尼。善男子,具此十事,是名為菩薩善持律師。」 我國佛教史上之著名律師,古代有道宣、法礪、懷素、允堪、元照等人;清代有古心、讀體等人;近代則以弘一最為知名。 此外,在日本,律師亦為僧綱之一,與僧正、僧都合稱三綱;至弘安八年(1285),律師被准為「五位殿上人」,此制至明治維新後始被廢除。在歷史上,日本之著名律師有鑑真、法進、俊芿、曇照、中川實範、叡尊等人。 〔參考資料〕 《十誦律》卷四;《有部毗奈耶》卷十三;《四分律》卷三;《善見律毗婆沙》卷二、卷六、卷十六;《高僧法顯傳》;《釋氏要覽》卷上。 返回 總目錄

釋氏要覽

律師總目錄  律鈔解題云。佛言善解一字。名律師。一字者律字也 ○寶雲經云。具足十法。名律師。一善解毘尼所起。二善解毘尼甚深處。三善解毘尼微細事。四善解毘尼此事得彼事不得。五善解毘尼性重戒。六善解毘尼制重戒。七善解毘尼制起因緣。八善解聲聞毘尼。九善解辟支毘尼。十善解菩薩毘尼 ○十誦律云。持律人有七功德。一能持佛內藏。二能善斷諍。三持戒。四外道頂住以律故。五不咨問他於眾說戒無畏故。六能斷有疑故。七能令正法久住故 ○善見律云。佛說持律人。即是功德根本。因根故攝領諸法。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專門研究佛教戒律的師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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