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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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3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寺院所屬之田地山林也。

佛光大辭典

一寺領 指寺院之領地。乃信施為供養寺院之維持及僧眾修道之資糧,所捐獻之田園、山林等,稱為寺領。此寺領之制度,起源於印度,為三寶物之一。蓋出家之比丘,雖以「三衣一鉢」清淨自活,然大眾共有之常住物,如田莊、園林等,則不為佛陀所禁止。例如,佛陀在世時,即有長者、居士等布施供養竹林精舍、祇園精舍等,以護持僧眾身心安穩,精勤修道。 我國之寺領制度亦頗盛行。古代之諸大寺,若蒙朝廷歸依,則每年及每月皆可領到定額之供物,或受賜田莊、山林等。如北魏孝文帝延興二年(472),曇鸞創建玄中寺(山西省石壁山),於太和十八年(494),因祈雨得感應,翌年,帝特賜寺莊,後至唐代時,德宗與憲宗亦敕賜寺莊,計一百五十餘里之區域。又如南朝陳宣帝歸依智顗大師,而於太建九年(577)敕賜供物作為僧眾修道之資糧。此等皆為其例。後至禪宗盛行之時,寺院中設有園頭(園主)、莊主、副莊等職事,從事田莊、山林等寺院領地之耕作及管理。 日本之寺領制度,初因上古以來崇拜神祇,而有「神地神戶」之制,佛教傳入後,則依準神田之制而捐贈「封戶墾田」於寺院中,稱為寺田、寺家田、供養田、佛餉田、傳法田等。〔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四、卷五十三、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四、有部毘奈耶藥事卷十五、順正理論卷四十四、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那蘭陀寺條、廣弘明集卷二十八、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兩序章列職雜務莊主條〕p3035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寺領 寺院所領有的土地。指為維持經營寺院的造建修繕、法會的費用及僧眾的衣食諸事,所捐贈的田園、山林等產業。此制起源於印度,為三寶物之一,與堂塔、什具、錢穀同屬寺院的資產。雖然佛教十戒中,規定比丘應以三衣一缽為滿足,不可另畜長物。然像莊田、園林等,係大眾共有的常住物,故不在禁止之列。如《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四云(大正13‧234b)︰ 「若復有人為供養故,或造一舍、一僧伽藍,經行之處布施園林、衣服、飲食、臥具、床褥、種種湯藥而供養之,或有建立講讀論堂經行禪室,於中布施奴婢田宅、象馬、車乘、駝驢、牛羊種種諸物、衣服、臥具,及諸湯藥資生所須,令持法比丘身心安隱,坐禪修道講讀論義如法修行,具足莊嚴,(中略)我於爾時與諸菩薩及聲聞眾皆悉受之。」 故釋尊在世時,亦曾受長者、居士等所布施的竹林精舍、祇園精舍、居拘律精舍,以護持僧眾安穩修道。 在中國,蒙朝廷護持的大寺,除每年或每月有定額的供物外,亦有受賜封戶領地之情形。如曇鸞創於北魏‧延興二年(472)的玄中寺(山西省石壁山),在太和十八年(494)因祈雨有驗,翌年獲賜寺莊。其後再蒙唐德宗及憲宗賜寺莊,領域達一百五十餘里。又據《廣弘明集》卷二十八所載,唐太宗為殉身戎陣者造寺,並供給家人、車牛、田莊。其後禪宗盛行,寺院更設有園頭、樹頭、莊主等職,從事領地的耕作與管理。《敕修百丈清規》卷四莊主條云(大正48‧1133b)︰「蓋耕種有佃,提督則有甲幹,收租之時自有監收僧行。此外,縱有輸納、修圩、依糧等項,只臨時分委勤舊知事,限期使辦,事畢旋歸,非唯省費,有補常住而消禍未萌。」 此外,朝鮮國王在建立寺院同時,亦多捐獻寺領。而日本因自古崇拜神祇,故早已有神地神戶之制存在。其後佛教傳入,深受朝廷信仰,遂盛行建造寺塔,並依據神田,捐給寺院封戶墾田,稱為寺田、寺家田、供養田、佛餉田、傳法田等名。由於此寺田不輸租,其稅悉為寺院所收,故又稱不輸租田。其後因寺田增加,弊端百出,以致有多項禁令頒布。 〔參考資料〕 《大方等大集經》卷五十三;《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四;《有部毗奈耶藥事》卷十五;《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集神州三寶感通錄》卷上;滋野井恬《唐代佛教史論》(《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道端良秀《中國佛教社會經濟史の研究》。 返回 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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