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鎮 日本奈良時代,設在諸寺的一種僧職。又稱鎮。其地位在三綱之上。古來分為大、中、少三種。如《東大寺要錄》卷七弘仁六年四月權別當實忠的二十九個條事載有「奉仕少鎮政并檢校造寺事」。《延喜式》卷二十一玄蕃寮云,法隆、弘福、四天王、崇福等寺別當并法華寺大鎮,各為從僧一人,沙彌一人,童子二人;三綱、少鎮是沙彌一人,童子二人,並且用本寺之物供之。但平安中期以後,因禁止設立三綱以外的雜職,此職遂遭廢止。 按,鎮寺法主之名,在中國劉宋時代即已存在。如《高僧傳》卷七〈道猷傳〉云(大正50‧374c)︰「乃敕住新安,為鎮寺法主。」而日本因甚早模仿唐朝官制,曾於陸奧(青森縣)置鎮,以作為鎮撫邊疆的軍職,故今寺鎮之職可能亦仿唐制而來。 〔參考資料〕 《唐書》卷四十九〈百官志四〉(上);《通典》卷二十九;《大宋僧史略》卷中;《日本逸史》卷七;《東大寺要錄》卷六;《續日本紀》卷十九〈天平勝寶八年五月〉條。 返回 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