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寺奴 寺院所屬的奴隸。南北朝時,北魏沙門都統曇曜曾奏請創設僧祇戶、僧祇粟及佛圖戶之制,以復興佛教。「僧祇戶」指須年納六十斛粟於僧曹的農奴;「佛圖戶」即寺戶,指從事灑掃寺院或耕種寺有地的罪犯、官奴,歸佛教教團管理;都屬寺奴。此制度延續至何時,因何故而廢止,皆不詳。或因北魏末年以來國家分裂、三教衝突激烈、周武帝廢佛等事,始被廢止。又,見於敦煌文書中的寺戶,性質亦與此相類。 另據日本書紀卷二十一崇峻天皇即位前紀條的記載,日本古代也有寺奴,從事寺有地的經營耕作,屬於大官的寺院所擁有的奴婢為數尤多。如依日本光仁帝寶龜三年(772)東大寺奴婢籍帳所載,東大寺的奴婢合有二O三人。其中主要有由官府奉獻的官納奴婢、諸國收買而布施的國納奴婢、寺院自身所買入的奴婢等。此種寺奴制度源自家奴(私人擁有的奴隸)制度,為後世之農奴制度之先驅。至醍醐天皇延喜時代(901~922)頒布廢止奴婢的法令後,又以其它形態出現。〔釋老志、日本書紀卷二十五、續日本紀卷三十與卷四十、大日本古文書卷三〕p3027
寺奴 指寺院所屬的奴隸。南北朝時,北魏沙門統曇曜嘗奏請創設僧祇戶、佛圖戶之制,以復興佛教。其中僧祇戶係指須年納六十斛粟於僧曹的農奴,佛圖戶即寺戶,乃指從事灑掃寺院或耕種寺有地的罪犯、官奴,歸佛教教團管理;此即寺奴。此種制度延續至何時,因何故而廢止,皆不詳。其故或因北魏末年以來國家分裂、三教衝突激烈、周武帝廢佛等事,始被廢止。又,見於敦煌文書中的寺戶,其性質亦與此相類。 另據《日本書紀》卷二十一崇峻天皇即位前紀條的記載,得知日本古代亦有寺奴,亦從事寺有地的經營耕作。尤其是屬於大官的寺院,擁有的奴婢為數甚多。如依寶龜三年(772)《東大寺奴婢籍帳》所載,東大寺的奴婢合有二0三人。其中主要有由官府奉獻的官納奴婢、諸國收買而布施的國納奴婢、寺院自身所買入的買得奴婢等。此種寺奴制度源自家奴(即私人擁有的奴隸)制度,為後世之農奴制度之先驅。至延喜時代(901~922)頒布廢止奴婢的法令後,又以其他形態出現。 〔參考資料〕 《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日本書紀》卷二十五;《續日本紀》卷三十、卷四十;《大日本古文書》卷三、卷五、卷六;《類從三代格》卷三;何茲全編《五十年來漢唐佛教寺院經濟研究》;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 返回 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