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義之實體也。又因明之宗法有宗體宗依之別。見宗依條。
The body of doctrine of a sect. The thesis of a syllogism, v. 宗法.
一宗體 (一)即宗與體。宗,即顯示經論等道理之宗旨;體,指以經論等為主體之教。二者合稱為宗體。一般注釋家在解釋經、律、論等玄義時,常將經等之宗與體分別論述。又於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解釋宗、體、行、相,謂宗即戒法,體即戒體,行為戒行,相為戒相。〔法華玄義卷九下、觀經疏玄義分〕 (二)梵語 pakṣatva。因明用語。於因明之三支作法中,第一支為宗(梵 pakṣa,命題),如立「聲為無常」之宗,其中主詞「聲」為所別(梵 viśeṣya),或稱有法(梵 dharmin);賓詞「無常」為能別(梵 viśeṣaṇa),或稱法(梵 dharma)。若就宗之主詞(有法)及賓詞(能別)之分別而言,此兩者稱為宗依,將宗依集合成為一完整語意之命題,稱為宗體,或稱宗性(梵 pakṣatā),亦即通常所稱之「宗」,惟若相對於宗依而言,則特稱宗體。又於因明規則中規定宗依須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共許(共同認可),宗體則須違他順自(即立者主張而敵者反對)。〔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p3985
宗體 因明學用語。在因明上,用「是」、「不是」等極成語將前陳和後陳兩相綴合起來所成的「宗」,是立者所尊崇同時又是敵者所破毀的對象,所以稱為宗體,亦稱總宗。也就是宗體是以連繫辭將那分離獨立的前陳和後陳結合起來的稱謂。其特色為違他順自。假使宗體並不違他順自,那就不必用什麼因和喻來證明它能成立。那時不但宗不成其為宗,不成其為所立,就是因喻二支也是完全無用。 此由宗依而成的宗體,原是立敵所不共許的斷案。但普通都從立者這一方面想,將它稱為「悉檀多」,直譯為「極成說」,意譯為「宗義」。宗義的建立方法,共有四種︰ (1)遍所許宗︰如其名所示,這是一種任何人都知道、都認許的主張。這類主張,人人都知,固然無可反駁,也是不必多說。用它作宗,可說沒有意義。 (2)先業稟宗︰這是繼承宗派裏面先代所傳的宗義。在他派並不容許,在同一派中毫無疑義,所以沒有做宗義的價值。 (3)傍憑義宗︰立者不將所要樹立的宗義明白說出,只用別的事來暗示它也可以同時成立的主張。這一類宗義,不循言語的正軌明白說出,因此也不能算是真正完全的宗。 (4)不顧論宗︰這是不顧別人的意思如何,也不顧本派的先輩已否說及,所謂「隨自意立」的主張。在因明上,這才是真正完全的宗。 此中,遍所許宗、先業稟宗缺少違他順自的特性,所以不可用,傍憑義宗的論體違反言語的正軌,唯有不顧論宗正確而無過失。 返回 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