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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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3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因明三支作法中,因所必備之三個法則也。一,徧是宗法性。二,同品定有性。三,異品徧無性。蓋因以確立未決宗義之理由而名,故與宗及同喻之關係應必有,同時與異喻之關係須絕無。此因所以有三相之別也。

佛光大辭典

一因三相 梵語 liṅgasya trairūpyam。因明用語。又作三向。即於因明三支作法中,凡是正確之因(理由)所須具備之三種條件,即:(1)遍是宗法性,規定因與宗(命題)的主詞(有法)之關係,此係因對宗所應具之義理。(2)同品定有性,規定因與同喻(由正面說明之例證)之關係。(3)異品遍無性,規定因與異喻(由反面說明之例證)之關係。蓋於宗、因、喻三支之中,以因望宗、異喻、同喻等三方時,所構成之關係即因之三相,故又稱三向。〔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大疏私抄卷四〕(參閱「同品定有性」2834、「異品遍無性」6486、「遍是宗法性」7149)p2862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因三相(梵liṅgasya trairūpyam,藏gtan-tshigs-kyi mtshan-ñid-tshul-gsum) 因明學用語。指因明三支作法(宗、因、喻)中,正確的因所必須符合的三項規則。又稱三向。第一項為遍是宗法性,這是有關因與宗的關係的一項規則。第二為同品定有性,是有關因與同喻的關係的規則。第三為異品遍無性,是有關因與異喻的關係的規則。 因三相的理論,在新因明中具有極重要的地位。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三章云︰因三相是新因明的核心問題,它是新因明從古因明脫穎而出的標誌。因三相縝密周到地研究了原因和結論之間的必然聯繫,揭示了宗因之間客觀存在的「回轉」關係。在因三相中,以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最為重要,是正因相,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是助因相。故《莊嚴疏》卷一云︰「初相為主,正為能立;藉伴助成,故須第二;雖有主伴,其濫未除,故須第三異品無相。主、伴、止濫,其義既同,足能顯宗。」這段話概括而確切地指明了因三相中各相的地位和作用,是對因三相的一個很好小結。 ◎附一︰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能立〉(摘錄) 「因有三相」︰因,理由;相,形式。因有三相即因有三種形式。「相」雖然是形式,而形式關係到內容,所以,「相」又有性質的意義。 「遍是宗法性」︰這是「因」的第一相。這裏的「宗」指的是宗裏的有法。「宗法」是有法的性質或屬性。有法有多種屬性,如聲有無常、所作等屬性。論主要建立無常這一屬性,但這是敵論所不同意的,因此就要以無常以外的屬性為理由(此屬性必須為敵論所同意)。這就要遵守「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如以所作性為理由︰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遍是宗法性」是說,所有的聲都必須具有「所作」這一屬性。換言之,如果有的聲不是因所作而產生的,以所作為理由,就違背「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因的範圍等於或超過有法是可以的,而不足便不能成立,如圖(以S代表有法,M代表因)︰ 「同品」︰《論》文對同品是這樣定義的︰「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所立法是相對能立法說的。所立法是宗中法,是立論者所要成立的,如立「聲是無常」,此無常就是所立法。能立法是因中法,如所作性。能立法是能成立所立法的,所以叫能立法。玄奘在翻譯「所立法均等義品」這句話時給簡化了,看上去有些費解。如按梵文原文應這樣︰「具有與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種法的,才是同品。」(大意)所謂「由共通性而相似」並不是兩者全同,而是相等。如聲是無常,瓶等也是無常,瓶可以作為同品。但聲的無常是生滅無常,瓶等的無常則是成壞無常。聲、瓶只在無常這一點上由共通性而相似。 「同品定有性」︰這是說,在諸多同品中,要求一部分同品有因。至於多少同品有倒無關係,但一定要有,哪怕只有一個同品有也可以。這叫「定有」。如立聲無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人的活動)為因。同品是很多的,但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則無因。這無妨,因為「同品定有性」只要求定有,並不要求遍有。如圖︰ 瓶、盆、碗等是同品,是勤勇無間所發,有因;電、雨、霧也是同品,但非勤勇無間所發,沒有因。 「同品定有性」是因的第二相。 「異品」︰《論》文是這樣解釋的︰「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這是說,在某一個地方的法,沒有所立法的性質的,就是異品,如虛空。印度人以為虛空是自然存在的,不待造作,永恒存在,絕無變化。所以虛空是常。虛空沒有無常的性質,所以是異品。 「異品遍無性」︰這是因的第三相,是說在異品中完全沒有因,哪怕有一個異品有因,也不成。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是無常等因」︰這句話是結語。就是說,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具備了做「因」的三個條件,可以成為成立「聲是無常」的因。「等」指除了立無常外,還可以立別的。「勤勇無間所發性」比「所作性」的範圍狹。如所作性可以包括瓶、電,而勤勇無間所發則不能包括電,因為電不是勤勇無間所發的。據《大疏》說,這裏既用所作性又用勤勇無間所發性,是有針對的。所作性是針對聲生論的,因為他們主張內外聲皆常住。勤勇無間所發性是針對聲顯論的,因為他們主張內聲常住。 ◎附二︰北川秀則著‧吳汝鈞譯〈陳那之邏輯〉第三節(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1}) 「因的三相」中的「因」的相應梵語是liṇga和hetu兩種。hetu就其原語來說,亦不是作為三支作法的第二支的因的意思,liṅga就其原語來說,同樣是記號的意思。因此,所謂因的三相說,是對於具備正確記號的三個條件的規定之意。例如,當見到煙由遠方的山升起,而推理出在那山中有火存在時,作為記號的,是煙,為了使這煙作為正確的「因」(liṅga),必須具足三個條件,對於這三個條件的規定,即是因的三相說。 這因的三相是那三相呢﹖這即是遍是宗法性(pakṣa-dharmatvaṃ)、同品定有性(sapakse sattva)和異品遍無性(vipakṣeasattvaṃ)三者,其各各的意思可如下說。 首先,第一相的遍是宗法性,是這樣的規定︰正確的「因」必須是「宗」的法。依煙而推理出在遠方的山中有火存在,就這個場合而言,遠方的山是「宗」,煙是「因」;為了使煙成為這個場合的正確的「因」,便要有這樣的規定︰這煙必須是作為「宗」的遠方的山的法。換言之,這規定是,這煙必須是由現今正指涉著的遠方的山升起的煙,不能是由其他的山或灶升起的煙。又,倘若就依所作性而推理出聲的無常的場合而言,聲是「宗」,所作性是「因」;為了使所作性成為這個場合的正確的「因」,便要有這樣的規定︰所作性必須是作為「宗」的聲的法。換言之,在聲中必須有所作性這樣的屬性存在。對於具有這樣的意思的遍是宗法性,倘若以形式邏輯來說,我想可以barbara式的三段論法中小詞的外延為中詞的外延所包攝的關係來說明吧。即是,「此山中有火。有煙之故。云云」這樣的三支作法,倘若改寫成三段論法,則為︰ (大前提)凡是有煙的東西都是有火的東西。(小前提)此山是有煙的東西。(結 論)故此山是有火的東西。「聲是無常。所作性之故。云云」這樣的三支作法則可寫成︰(大前提)凡是所作的東西都是無常。(小前提)聲是所作。(結 論)故聲是無常。 順此,要求煙或所作性存在於山或聲中的因的三相的第一相,對於「此山是有煙的東西」或「聲是所作」這樣的小前提成立的要求,是可以說明的。即是,它對於作為小詞的「此山」或「聲」的外延作為中詞的「有煙的東西」或「所作的東西」的外延所包攝的要求,是可以說明的。但這只是以形式邏輯來說明,遍是宗法性是如此,而不是如其所如地對陳那的邏輯的把握與說明。如前節所述,三支作法的基本構想,並不在於對名詞的外延間的包攝關係的利用方面,而在於通過指出在有法甲中有「法」乙這樣記號的存在,而使對方承認在相同的有法甲中有「法」丙存在方面。因此,要求正確,「因」必須是「宗」的法的因的三相的第一相,就陳那的邏輯來說,當以法乙為「因」而推理出在有法甲中有「法」丙存在時,這法乙必須是有法甲的法。 以上說明了因的三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以下說同品定有性與異品遍無性。首先更必須說明一下陳那的邏輯的一些術語。 同品(sapakṣa)的意思是,在具有所立法(sādhya-dharma)這一點上,與「宗」相似的東西。例如,就「此山中有火。有煙之故。云云」這樣的三支作法能夠成立的場合來說,山是「宗」,火是所立法(sādhya-dharma),在這個場合,以具有火一點而與山相似的東西,例如灶一類,即是同品。又就「聲是無常,所作性之故。云云」這樣的三支作法而言,聲是「宗」無常性,是「所立法」,而以具有無常性一點而與聲相似的東西,例如瓶一類,即是同品。 異品(vipaksa)的意思是,在不具有「所立法」這一點上,與「宗」不相似的東西。就上面的例子來說,以不具有火一點而與山不相似的湖水,以不具有無常性而與聲不相似的虛空,都是異品。 由是,因的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規定「因」必須存在於同品中,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規定「因」不存在於異品中。就上面的例子而言,煙必須存在於灶中,而不存在於湖水中,又所作性必須存在於瓶中,而不存在於虛空中。不過,此中要注意的是,就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來說,「因」是橫□於異品的全體都不存在的,但就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來說,並不要求「因」橫□地存在於同品的全體中。就以所作性為「因」而推理出聲是無常的場合來說,由於凡是所作的東西都是無常,凡是無常的東西都是所作,因而在以具有無常性一點而與聲相似的東西,即在同品中,凡是所作性都存在於其中。但就以煙為「因」而推理出在山中有火存在的場合而言,由於煙並不是從有火的東西的全體中升起,因而並不是在以具有火一點而與山相似的東西,即在同品的全體中,都有煙存在。 具有這樣意思的因三相的第二、第三相,倘若合起來說,可以說是要求「因」存在於同品的全體或其中的一部份中。而在異品中,則橫□具全體都不存在。倘若以形式邏輯來說,或許可以說是要求在barbara式的三段論法中中詞的外延包攝於大詞的外延中吧。不過,如最初所述那樣,我們的目的並不是把印度邏輯弄成形式邏輯的應用問題來說,而是要如其所如地再現陳那的邏輯。因此,我們在這裏一方面要就其文字來了解因的三相的第二、第三相的意思,還要把陳那的邏輯作為與形式邏輯相對立的另外的學問體系而重新組織起來。 由以上的說明,我們知道因的三相是甚麼東西。所謂正確的「因」必須具備這三個條件,其意思是,倘若「因」只具備這三相中的一相或二相,則表面上是「因」,實際上卻 不是正確的「因」。此中,陳那把只具備這三相中的一相的「因」,與只具有二相的「因」,視為似因(ling-ābhāsa或hetv-ābhāsa,似「因」而實非「因」的東西)。他將之分為六種。 返回 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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