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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9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因明三支作法之一。在因之次而助因使宗成立者。以既知之事實為喻。作推定未知事實之用。

Soothill 中英佛学辞典

Illustrate, example; to know 宗因喻q.v. The example (dṛṣṭānta) in a syllogism.

NTI Reader 佛学辞典

an analogy; a simile; a metaphor; an allegory

Yu

to explain

…该来源共 4 条释义

佛光大辭典

一喻 (一)梵語 dṛṣṭāntaḥ。於一切法中,為顯示其道理而作之譬喻。佛典多處記載,釋尊說法,巧用譬喻,而令聞法者深領其理,例如法華經之三車喻、藥草喻及華嚴經之善畫師喻。另如以樹動說明風、舉指以示月等,皆為經典中之著名譬喻。於十二部經中,阿波陀那(梵 avadāna)即是以譬喻來開示法義之一類經典。(參閱「譬喻」8515) (二)梵語 udāharaṇa 或 dṛṣṭāntaḥ。因明用語。為古因明「五支作法」及新因明「三支作法」中之第三支。喻,藉比況以說明所宗(主張、命題)之意。於因明論式中,喻支居於因支(理由)之後,作用在於舉出既知之事例以推證未被確定、認可之宗支。例如立「聲為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譬如瓶等(喻)」之論式,若於古因明五支作法中,喻支僅相當於邏輯學上之類比推理作用而已,而另須依合支、結支之輔助才能證明宗支之論點,故證明力十分薄弱。然於新因明中,喻支中包含一種相等於邏輯學上大前題之普遍原理,使類比推理變成演繹推理,以增強其證明力,故新因明之喻支已具有邏輯學上大前題之作用。新因明中,喻支與因支皆為理由論據之一部分,故若能正確聯合兩者之作用,即可嚴密證明宗支之主張。通常喻支可分二類:一為同法喻,一為異法喻;同法喻之作法稱為「合作法」,異法喻之作法稱為「離作法」。又喻支本身係由「喻體」與「喻依」兩部分所構成者。 此外,喻支之使用若不正確,將造成如下十種過失,即:(1)能立法不成過,(2)所立法不成過,(3)俱不成過,(4)無合過,(5)倒合過,(6)所立法不遣過,(7)能立法不遣過,(8)俱不遣過,(9)不離過,(10)倒離過。〔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參閱「同法喻」2833)p6194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喻(梵dṛṣṭānta,藏dpe) 因明學用語。指因明論式中,為使所立宗義清晰明白而使用的譬喻例證。《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大正44‧109a)︰「喻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中略),令極明了,今由此況,宗義明極,故離因立獨明喻名。」 在因明論式中,先舉「宗」以述立者所見,其次揭「因」以示其理由,進而為證明其因堪能確立宗義,乃示以既知之譬喻以明其宗義。此中,既知之譬喻即謂為「喻」。喻有同喻、異喻。同喻謂其喻義與所立宗義、因義同類均等,反之則謂異喻。 又,同喻應具足的條件中,與所立宗義同類的,稱為「宗同品」;與因義同類的,稱為「因同品」;異喻應具足的條件中,與所立宗義異類的,稱為「宗異品」,與因義異類的,稱為「因異品」。助因立宗的主體,稱為「喻體」,喻體的依處(例如瓶或虛空等,譬況物件)名為「喻依」。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不正的喻,稱為「似喻」。此中,不正的同喻,稱為「似同喻」;不正的異喻,稱為「似異喻」。似同喻有︰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等五種似喻;似異喻有︰所立法不遣、能立法不遣、俱不遣、不離、倒離等五種似喻。 ◎附一︰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四章 (摘錄) (一)喻的意義和組成 喻也是推理論證的依據。據《因明入正理論疏》說,「喻」梵語又稱「達利瑟致案多」,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無著《阿毗達磨集論》卷七云(大正31‧693c)︰「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而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而必定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為「喻」。《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09a)︰「喻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曉明所宗,故名為喻。」譬況就是比喻;曉,則是使人了解的意思。喻就是通過譬況來使人了解所立之宗的。 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上的比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瓶子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釋為「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只是古因明中喻的涵義,用以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本質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而還有因果關係的表述。因此,新因明中的喻,實是喻、合二支的綜合體,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這樣,它就與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性質上大體相當了。 由於新古因明中喻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明則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為喻體(即具有普遍意義的命題)。茲將新古因明的喻對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 │聲是無常,(宗) │聲是無常,(宗)      │ │所作性故,(因) │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體)│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體)│ │         │譬如瓶等。(喻依)     │ └─────────┴──────────────┘ 把喻分為喻體和喻依兩部分,這是陳那的一大貢獻,標誌著由他開創的新因明是以宗因二法的「不相離性」(大詞包攝中詞,如「無常」包攝「所作」)為推理基礎的。勝論派的重要理論家贊足受到陳那邏輯理論的影響,也主張以「不相離性」為推理的基礎(然而他仍堅持五支論式)。這「不相離性」與「遍充」(即(回轉」)是同義詞,意指「包含」,即全體包含部分,類似於傳統邏輯所謂的「遍有遍無公理」(曲全公理)。 (二)喻的地位與功能 喻大體相當於大前提,但是喻的地位卻不及大前提重要。在演繹推理中,大、小前提的地位是不分上下的,但在因明中,喻卻只是助能立,是助因,是因的輔助成分。故《莊嚴疏》卷一云︰「以因顯宗未極,立喻令義而邊。」「顯」是顯示,「極」就是邊際。這就是說,喻是在因未能充分證明宗得以成立時用來協助因達到成立宗的目的的。因而按因明的慣例,如果立論者說了宗與因,對方即已解悟,這喻就可省略不說。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13a)︰「若敵、證等聞此宗因,如其聲上兩義同許,即解因上二喻之義,同異二喻俱不須說。」當然,演繹推理也常有省略的情況,但它的省略比較自由,或省略大前提,或省略小前提,或省略結論不定,可視需要進行。因明三支的省略卻只限於同異二喻,由此也可見這喻在三支中的地位是並不十分重要的,不及演繹推理中的大前提。 不過,從喻的功能上來看,又略勝於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於指明著遍的原則,至於這普遍的原則是如何獲得的,則並未加以說明。這樣,大前提如果虛假,就不易發覺。因明三支作法中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提出推論的普遍原則(喻體),還對這普遍原則的來源進行說明(喻依),從正(同喻)、反(異喻)兩方面審察普遍原則的可靠性,因而能及時發現錯誤,予以糾正。這一點可以拿三段論和三支作法的例子加以分析說明,例如︰ 凡金屬均係固體,銅是金屬,故銅是固體。 這個三段論從結構上來看完全符合推理規則,但是它的大前提卻是虛假的,而且很容易為人所忽略,因為在人們的頭腦裏,金屬的一般特點是堅硬的固體。而在三支作法中,理由與推斷之間如果缺乏必然的聯繫,往往可以通過喻支的正反歸納得到檢驗。例如︰ 銅是固體,(宗)以金屬故,(因)凡金屬均係固體,譬如鐵,(喻)凡非固體均非金屬,譬如水,……水銀(﹖)。(異喻) 在這個例子中,「金屬故」因周遍有法「銅」,符合第一相遍是宗法的規定;同喻「如鐵」也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規定;但到了異喻,歸納中卻發現了問題,因為水固然不是固體而且也不是金屬,但水銀雖非固體卻是金屬,有了這例外,就違反「異品遍無」的原則,足以把「凡金屬均係固體」的普遍原則給推翻了。在提出普遍原則時立即用歸納的方法加以審察,表明因於注重於知識的真理性,而不只是推導形式的正確性。 在三支作法中,演繹與歸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較之三段論的大前提要複雜得很多。大前提一般由一個命題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須由兩個命題(同喻體、異喻體)和兩個概念(同喻依、異喻依)組成。這是喻在組成形式上不同於大前提的地方。倒是在「墨辯」中,常見有與喻支相類似的、以歸納來推證普遍命題的作法。例如︰ 負而不撓;(類於宗)說在勝;(類於因)衡木,加重焉而不撓,極勝其重也;(類於同喻)右校交繩,無加焉而撓,極不勝重也。(類於異喻) 當然,像這樣的論式是《經》與《經說》的結合體,其中「負而不撓,說在勝」屬於《經下》,「衡木,加重焉而不撓,極勝其重也;右校交繩,無加焉而撓,極不勝重也。」,屬於《經說下》。在「墨辯」中,把《經》與《經說》結合起來看,有不少這樣的論式,一般是《經》說了相當於宗、因的部分,《經說》則補充相當於喻的部分。與喻相當的這一部分,「墨辯」稱之為「類」;其中相當於喻體的部分,「墨辯」稱為「推」;相當於喻依的部分,「墨辯」稱作「譬」。可見,在論式的組成上,「墨辯」與因明有不少類似之處。 喻的作用在於考察事物間是否具有真正的因果關係。關於因果聯繫的探求雖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代,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歸納是在清楚認識到的特殊中表示出其蘊藏著的一般」(《辯論常識篇》),因而他主張用歸納法來探求事物的因果聯繫,但對探求因果聯繫的邏輯方法的系統研究,卻始於培根(1561~1626)。而因明卻很早就把探求因果聯繫的歸納方法融入推理式了︰古因明五支作法中的喻、合、結三支就是歸納法的具體運用;新因明雖然取消了合、結兩支,但並未放棄歸納法的運用,而是把合支歸攝於喻支之中,使演繹和歸納結合得自然而緊密,因而因明在歸納法的運用上是有悠久歷史的。(中略) 在形式邏輯判明因果關係的五種歸納方法中,以差異法為最重要,它常用來驗證契合法所得的結論,使之獲得最大的可靠性;穆勒自己也最推崇差異法,認為它是最「完全的」。從我國的「墨辯」來看,似乎也是以差異法為主的,如在《經》與《經說》中,就獨以「它者異」(異喻)為多,而「它者同」(同喻)則反為少見。但是因明卻以同喻為主,以異喻為助,因為因明學認為同喻實際上已包攝異喻(同喻以表詮為主,凡表詮總是亦遮亦表的),異喻只是從反面防止因的濫用罷了。因此在因明立量中,省略同喻的很少,而異喻則常常被省略。 綜上所述,所謂喻,就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同異二喻就是推論的依據,與演繹推理的大前提大體相當;其地位雖不及大前提,但其功能卻兼及歸納,因此在組成形式上較大前提為複雜。 ◎附二︰陳望道《因明學》第三篇(摘錄) 喻的謬誤共有十種,名為似喻十過。喻的十過,可以折半分為兩群;前五過是關於同喻的,後五過是關於異喻的。但這喻的十過全體都頗和前述因的十四過性質不同。前述因過都屬三相門︰闕第一相者成四不成,任闕第二、第三一相者成六不定,並闕第二、第三兩相者成四相違,於窺基關於過失的所謂「義少闕」、「少相闕」的分類之中,因的過失都是屬於少相闕這一邊。然而喻的十過,卻全在檢點三支門,在窺基上述過失的分類中屬於義少闕。無非為了既由三相門,檢點了因底完否,見沒有少相的過失了,再就三支門,檢點言語上有無過失而設。 原本在少相闕中,闕後二相者,在喻也必不免有過失。所以凡是有少相闕的,可以說是必定也有義少闕的。從這一點說,既經檢點了少相闕,似乎更無檢點義少闕的必要。但有義少闕的,卻不一定都有少相闕。因為也許義理本全,而言語上卻有缺點的。如無合、倒合便是。又或喻所當引用的不引用,而喻所不當引用的倒引用了,以致在三相門上雖然滿足,而在三支門上則不免有過失。所以在三相門檢點了一道因的過,還得在三支門上再檢點了一道喻的過。這是喻過和因過的性質不同處。 〔參考資料〕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返回 總目錄

法相辭典(朱芾煌)

因明入正理論云: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如疏四卷一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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