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法喻 因明用語。因明喻支(譬喻)之一。乃「異法喻」之對稱。又作同法、同喻、同品。喻,比況、譬喻之意。法,總括能立與所立法。同法,即兼同於能立、所立法,亦即因同品兼宗同品。其作用在「於喻中顯示因同品決定有性」。(參閱「同喻」2836)p2833
同法喻(梵sādharmya-dṛṣṭanta) 因明學用語。指與宗後陳及因義同類均等的例喻;亦即在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同喻是具足因同品、宗同品等兩種條件的既知例證。又稱同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因明入正理論莊嚴疏》卷一釋云(卍續86‧671上)︰「此謂隨有有法處,有與因法相似之法,復決定有所立法性,是同法喻。」 這就是說,如果通過同喻依顯現出與因法以及宗法相似的法,就叫同法喻。故《因明入正理論》舉例云(大正32‧11b)︰「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瓶就是同喻依,瓶上既有因法所作的屬性,又有宗法無常的屬性,通過瓶這個同喻依便把因法與宗法的必然聯繫確定下來。由此可見,所謂同法,就是同於宗因二法的意思。故《因明入正理論莊嚴疏》又云(卍續86‧671上)︰「此則同有因法、宗法名同法喻。」 同法必須因、宗雙同。如果只是同於宗法或只是同於因法,就不是同法而是同品了。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09b)︰「因、宗二同異名法,別同異名品。」在因、宗雙同中又有主次之分,其中以因同為正,宗同為兼。因為作為一個正因(如所作性),它的外延一般要小於宗法(如無常),因此如果一事物具有因法的性質,就必然也具有宗法的性質。 又,因、宗雙同是事物間因果關係的客觀反映,這一反映用語言文字表達出來就是喻體。喻體的確立是通過歸納得到的,用來歸納的事物就是喻依。新因明的喻就是由喻體和喻依這兩個部分組成的;而同喻,就是由同喻體和同喻依共同組成的。 在立同法喻的時候,要注意同喻體中的先後順序。同法喻的目的在於合因於宗的同品,顯現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所以在作同喻體時,必須「先因後宗」。倘若顛倒次序,作成「先宗後因」,就會形成有過失的似喻。 此外,所立的同法喻,若是違反上述種種規定,則成為似同法喻。似同法喻有五種,稱之為似同喻五過,即︰能立不成、所立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沈劍英) 〔參考資料〕 石村《因明述要》;《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返回 總目錄
因明入正理論云: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如疏四卷二頁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