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因明宗之所立均等之品類名同品,即同喻也。入正理論曰:「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一同品 (一)指同類,即性質相互共通者。 (二)梵語 sapakṣa。因明用語。指因明論式中,與宗(命題)之後陳(述詞)品類相同者。同品可分「宗同品」和「因同品」二種,一般多指「宗同品」,即於論式中,與宗之意義均等、共通之品類。〔因明入正理論〕(參閱「因明」2868)p2833
同品 因明學用語。同品有兩種,即宗同品與因同品(但在因明術語上,常稱宗的同品為「同品」,稱因的同品為「同法」以示區別。)凡具有宗法之性質者,稱宗同品;凡具有因法之性質者,稱因同品。如瓶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又是因同品。又如電,它只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電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因此宗的同品不一定是因的同品,而因的同品則必定是宗的同品。如雷、電、霧、雨等雖是「無常」宗的同品,卻非「所作」因的同品,而瓶、盆、碗、罐等,既是「所作」因的同品,就必然是「無常」宗的同品。 把同品明確地劃分為宗同品與異同品的,是窺基。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103c)︰「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中略)(二)因同品。」該疏將同品明確地分為宗同品與因同品兩種,有助於人們深入地認識與區分同品的種類與認識其相互間的聯繫。(沈劍英) 返回 總目錄
因明入正理論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如疏三卷二十頁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