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漸減,至十歲,為減劫之極。見劫條。
一十歲減劫 十歲為減劫人壽之極短,故有十歲減劫之稱。住劫二十中劫之中,最初第一劫為減劫,減劫乃人壽從無量歲減至十歲之期間。〔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五、俱舍論卷十二〕(參閱「劫」3541)p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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