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德墳寺 為已逝王侯貴族作功德而建之寺院,稱為功德院;為守護墳墓而建之寺院,則稱墳寺。於日本亦有類此之氏寺。功德院之興,始於唐代,宋時極為盛行,如岳飛之功德院稱為褒忠衍福禪寺、史彌遠之墳寺稱為教忠報國寺。功德墳寺之地位,僅次於陵寺。宋代每頒敕額賜予此類王侯貴族之私寺,不但免其租稅,更賜予任命僧尼及頒衣、賜號之權利。後來,此類寺院成為王侯貴族私有財產之保障,產生甚多流弊。宋徽宗大觀三年(1109),朝廷本擬改貴族私寺為官寺,然因貴族階級間之相互勾結而作罷。〔佛祖統紀卷四十七、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十七、卷一八九、宋史卷一九九張洞傳〕p2058
功德墳寺 指在墳墓旁所建立的私寺。又稱功德寺、功德院、墳寺、香燈院等。即由皇帝敕賜達官貴人,於祖墳旁附設的僧寺或尼院,稱為功德墳寺,其地位僅次於帝后的陵寺。此種私寺,除負責看守墳塋外,又須於忌日、生辰設祀獻供,春秋二季並須祭掃。主要在藉宗教作用為祖先祈冥福,並表達子孫之孝思,與佛教之福田思想關係頗深,因此其所冠之寺院名稱多為報忠、教忠、褒忠、慈孝、顯孝、報親、崇恩、資福等。 此種寺院,唐代已經存在。《佛祖統紀》卷四十有載,唐睿宗景雲二年(711),敕貴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卷四十一又載,代宗大曆二年(767),詔輔相大臣始建功德院。五代時,後唐同光三年(925),閩王於國夫人塋郭之西(福州懷安縣)建香燈資福崇壽院;又,汴梁天清寺為周世宗的功德院(見丁傅靖所編《宋人軼事彙編》卷一)。 至宋代,敕賜功德墳寺之例甚多。如真宗於天禧五年(1021),對已故太尉王旦墳側僧寺,賜額「覺林院」;仁宗慶曆四年(1044),范仲淹奏請以墳側白雲寺為功德寺。其他,如岳飛的功德院為褒忠衍福禪寺,史彌遠有教忠報國寺等六所墳寺,錢忱有崇親惠因禪寺等三所墳寺。 宋代,功德墳寺享有免租稅,及被賦予歲度僧的許可、紫衣師號的下賜等特典;而且,寺院住持的任免權與寺領管理事務的執行,均在官權治外。具有這些優惠條件,乃使營設功德墳寺者日益增多,並產生諸多流弊。如墳寺成為王侯貴族私有財產的保障,或權貴有意指占有額寺院為墳寺,甚或一人占數寺,亦有多產的寺院為逃避科敷而主動成為達官貴人之墳寺等種種弊端。為此,朝廷曾幾度實行防止弊風的對策,如《佛祖統紀》卷四十六云(大正49‧419c)︰「(徽宗大觀)三年,敕勳臣戚里應功德墳寺自造屋置田,止賜名額,蠲免科敷,從本家請僧住持,不許指占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許御史臺、內侍省彈劾施行。」 宋代的禪教律三宗寺院皆有此類寺院,其中,以禪寺所佔比例最多,教律寺院不過數座而已。 此外,由於敕賜功德寺在宋代特別盛行,影響所及,一般有經濟能力之士庶亦多設置功德墳寺。此種風氣,至元代仍然風行。然而元代以後未有類似宋代的 敕賜功德寺,唯存一般士庶之墳庵。 〔參考資料〕 《范文正公集》附錄;《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十七、卷一八九;《淳熙三山志》卷三十八〈寺觀〉;《宋會要輯稿》〈食貨‧免役下〉;《佛祖統紀》卷四十八;《宋代佛教史研究》(《世界佛學名著譯叢》{47});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小笠原宣秀《宋代佛教史の研究》。 返回 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