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分攝總目錄 具分攝者,謂所有法蘊界處所攝,能攝全分,如苦蘊攝五取蘊,欲界攝十八界,無想有情處攝十處除香味,由此道理於餘經中諸蘊界處所攝,一切法能攝全分。
集論三卷八頁云:何等具分攝?謂所有法,蘊界處所攝,能攝全分,應知具分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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