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聚

用 AI 提问「六聚」在经文中搜索

释义(5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上五篇於第三位加偷蘭遮罪Sthūlātyaya之一也。偷蘭遮者,譯曰大障善道,犯波羅夷與僧殘二罪而未成就之罪也,因之而置於二罪之次。行事鈔中一曰:「五篇七聚,約義差別。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五突吉羅。」

南山律学辞典

行事鈔‧篇聚名報篇:「五篇七聚,約義差分;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此上六名,並無正譯;但用義翻,略知途路。」資持記釋云:「五篇取均,七聚據雜,仍分身口,故云約義。吉羅罪眾,從具兩分,罪無異體,故但有六。……今下,約結罪列名。佛出中梵,立此刑名,此土本無,將何對譯?故下諸名,或望聖道如夷蘭也;或約行業夷殘吉羅;或對眾法夷殘;或就來報夷提;或從懺法僧殘捨墮提舍。大略如此。」(事鈔記卷一四‧八‧八)(請參閱附錄二『篇聚名義表』一四八頁)

佛光大辭典

一六聚 類聚犯戒之相為六科,稱為六聚。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一列舉其名,即:(1)波羅夷(梵 pārājika),(2)僧伽婆尸沙(梵 saṃghāvaśeṣa),(3)偷蘭遮(梵 sthūlātyaya),(4)波逸提(梵 pāyattika),(5)波羅提提舍尼(梵 pratideśanīya),(6)突吉羅(梵 duṣkṛta)。蓋四分律卷十七等類聚犯戒之相為七聚,即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等;蓋行事鈔乃以突吉羅與惡說二者俱為輕罪,其體無異,故合為突吉羅之一聚。又毘尼母經卷三、律二十二明了論等,舉出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偷蘭遮、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等七聚;行事鈔以尼薩耆波逸提與波逸提二者屬皆墮罪,故合為波逸提一聚。〔犯戒罪報輕重經、文殊師利問經卷上、翻譯名義集卷十九、釋氏要覽卷上〕(參閱「五篇」1567)p1701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六聚 依出家戒律之輕重所作的分類。共分六類,故云六聚。即將比丘、比丘尼所應受持的戒律分為六聚。依《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一所舉,此六聚指波羅夷、僧殘、偷蘭遮、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 《犯戒罪報輕重經》揭示其所犯罪之應報云,犯眾學戒,命終墮地獄,如四天王之壽五百歲,計人間九百萬歲;犯波羅提提舍尼,墮地獄如三十三天之壽一千歲,計人間三俱胝六百萬歲;犯波逸提,墮地獄如夜摩天之壽二千歲,計人間十四俱胝四百萬歲;犯偷蘭遮,墮地獄如兜率天之壽四千歲,計人間五十七俱胝六萬歲;犯僧殘,墮地獄如化樂天之壽八千歲,計人間二百三十俱胝四百萬歲;犯波羅夷,如他化自在天之壽,計人間九百俱胝六百萬歲。 其中,眾學戒占突吉羅之大部份,相當於突吉羅。而偷蘭遮攝正從、輕重之罪,故其重者,如波羅夷、僧殘之遠近方便,及破僧、盜心之正罪,乃僧殘之次,即第三位;而其輕者,如僧殘的遠方便,及裸身、用髮之正罪,乃提舍尼之次,即第五位。 《四分律》卷十七類聚犯罪相為「七聚」,即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 此外,在六聚中若除去偷蘭遮,則稱之為「五篇」。 〔參考資料〕 《文殊師利問經》;《翻譯名義集》卷六;《釋氏要覽》卷上;《八宗綱要》卷上。 返回 總目錄

釋氏要覽

六聚總目錄  增輝記云。若正結罪名。能招當果。即五篇太少。不說偷蘭。七聚太多。剩於惡說。以惡說同吉羅懺罪。感果同故。今於五中添偷蘭遮。七中除惡說止有六矣。

在词典中查看更多 » · 浏览全部佛学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