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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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2 部辞典)

佛光大辭典

一六不定過 因明用語。指六種不決定之過失。為因明因十四過中之一科。與「四不成」、「四相違」相對。即在因明論式中,具有因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中之第一相,而缺後二相,所立之宗義不定所生之六種過失。即:(1)共不定,因(理由)用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有全分(全部)關係之法者,稱為共不定。(2)不共不定,因用於宗同品與宗異品,皆無全分關係之法者,稱為不共不定。(3)同品一分(部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與同品僅有部分關係,與異品卻有全分關係者,稱為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與同品具有全分關係,與異品亦有部分關係者,稱為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5)俱品一分轉不定,於因用宗同品及宗異品,皆有部分關係之法者,稱為俱不定。(6)相違決定不定,設立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各相違之宗(命題),互具有因之三相以決定其宗,致敵者不能決擇正邪者,稱為相違決定。〔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五〕p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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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定過 因明學用語。因十四過中的六種過失。指在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缺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缺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或是其因各部都具備三相,卻不能判別誰是誰非,導致所立宗義不能確定的六種似因。這六種不定過如下所列︰(1)共不定過,(2)不共不定過,(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過,(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 (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6)相違決定過。 這六種不定過可以概括為三類︰ (1)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等四過,係缺因的第三相。即本來應該是異品遍無的,但這四種不定過卻是異品遍有或有非有,使因通於同異二品。 (2)不共不定係缺第二相。即本來應該是同品定有的,但在不共不定因中卻是同品遍無,致使此因無所攝屬。 (3)相違決定。此過雖不缺因相,卻因立敵雙方所決定的是彼此相違的宗,因而不能判別孰是孰非,以致所立宗義陷於不定的狀況。 茲分釋此六不定過如次︰ (1)共不定過(sadhāraṇa anaikāntika)︰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範圍過大,將同品與異品全都包括進去的過失;與九句因中的第一句相當。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c)︰「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這是以聲論師對佛家立「聲常,所量性故」為例,來說明此因於同異二品遍有,因而是共不定因。「量」就是人的意識對客觀外界的量度,「所量性」就是反映到人腦中來的客觀事物。這個因的範圍相當大,幾乎可以囊括一切同品、異品。這種由於同、異品共存於因所造成不定過,就稱為共不定。 (2)不共不定過(asādhāraṇa anaikāntika)︰在因明的論式中,這是因的外延與宗上有法一樣大小,容納不了同品(也不能容納異品)的過失。此過與共不定正好相反,共不定是同異全有,不共不定則是同異雙無。與「九句因」中的第五句相當,故《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c)︰「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 這是以聲論師對除勝論派以外的各派立量為例,聲論師立「聲常」宗,以「所聞性」為因。所聞即聽覺的對象,即聲,因為唯有聲才具有可聞性。此量有法與因的外延正好是同一關係,因此「所聞性」因除有法「聲」外,再不能容納「常」的同品或異名「無常」了。因法不容異品固然符合第三相異品遍無的要求,但因法不容同品卻是違反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規定,而缺第二相的過就稱為不共不定。即同品異品共不存於因法所造成的不定。 (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過(sapakṣa-eka-deśa-vṛtti vipakṣa-vyāpin anaikāntika)︰又稱同分異全不定過。所謂同品一分轉,就是因法具分宗同品的意思。所謂異品遍轉,就是因法具有全部宗異品的意思。這「轉」字約相當於「有」的意思。 「同分異全不定」缺因三相的第三相。因明學規定︰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同分」雖然符合第二相的要求,但「異全」卻與第三相完全相背,此因遂成不定。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c)︰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無常性因)於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這是說,如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為宗,以「無常性故」為因,就犯同分異全過。「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的同品有電和空等,「無常性」因能包含電等,但不能包含空等,這就是同品一分轉(同分)。「同品一分轉」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規定。「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的異品是瓶等,按第三相的規定因法應該於異品遍無,但「無常性」因卻把瓶等異品全部包括進來,這就是「異品遍轉」(異全)。「異品遍轉」與第三相異品遍無恰好相反。因法「無常」既然把部分宗同品(電等)和全部宗異品(瓶等)列為自己的同品,在下述兩方面就陷入了不定。即究竟是像瓶那樣由於有無常性而可證成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的,還是像電那樣由於也有無常性,從而又可證成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的﹖由於「無常性」因可以通向同異二品,所以無法作出明確的斷定。 不妨再舉一個淺近的例子︰ 鯨魚非魚,(宗)水生動物故。(因) 宗的同品有海豹和金錢豹等,海豹是生活在水中的,金錢豹則生活在陸地,因此「水生動物」因於海豹上有,於金錢豹等卻無。宗的異品如各種魚類則全部概括在「水生動物」因內,如圖︰ 又,據《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述,此過可分三種,茲列表如下︰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同分│如小乘對大乘立│此「非異熟識」宗,以除異熟│ │異全 │他比量云:汝之│六識外餘一切法而為同品;「│ │   │藏識非異熟識,│執識性」因,於第七等有,於│ │   │執識性故,如彼│色、聲等無。異熟六識而為異│ │   │第七等。   │品;「執識性」因,於彼遍有│ │   │       │,故是他同分異全。    │ ├───┼───────┼─────────────┤ │自同分│如薩婆多對大乘│此「實有」宗以餘五蘊無為等│ │異全 │立自比量云:我│為同品;「無緣慮」因,於色│ │   │之命根定是實有│等有,於識等無。以瓶、盆等│ │   │,許無緣慮故,│而為異品;無緣慮因,於彼遍│ │   │如許色、聲等。│有,故是自同分異全。   │ ├───┼───────┼─────────────┤ │共同分│如《因明入正理│             │ │異全 │論》所陳:聲非│             │ │   │勤勇無間所發,│             │ │   │無常性故。  │             │ └───┴───────┴─────────────┘ (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vipak-ṣaikadeśa-vṛtti sapakṣa-vyāpaka anaikānti-ka)︰略稱異分同全不定過。是因三相中闕第三相的過失。亦為「九句因」中的第三句,簡稱為異分同全過。從名稱上就可以看出,異分同全過與同分異央微在表現形式上恰好相反,它是因法涉及異品的一部分並概括了全部同品的過失。《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遍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這是說,如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無常性故」為因,就有同全異分之過。「勤勇無間所發」宗的同品如瓶等全部為因法「無常性」所包含,這就是同品遍轉(同全);另一方面,宗的異品如電等亦在因法的範圍之中,宗的其它一些異品如空等則與因法無所關涉,這就是異品一分轉(異分)。從《因明入正理論》所舉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由於因法的外延大於宗法,所以因法不僅包含了全部宗同品,而且也包含了部分宗異品。因法於同品遍有並不與第二相抵牾,但因法與宗異品有一部分關涉則不合異品遍無的規定,因此也是缺第三相的過。 這裡仍以鯨魚為例進一步來說明︰ 鯨魚是魚,(宗)水生動物故。(因) 這「水生動物」因的外延太寬了,因為它不僅可以包攝宗的全部同品即各種魚類,而且還涉及宗的部分異品如海豹等,如圖︰ 由上圖所示可知,因法如果大於宗法而涉及宗異品的一部,就是同分異全之過(因法如果再寬,把不相關涉的那一部分宗異品也包括進來,就是共不定過了)。 《因明入正理論疏》對同全異分過所作的舉例性劃分如下表︰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異分│如小乘師對薩婆│「非實有」宗,以瓶等為同品│ │同全 │多立他比量云:│,「無緣慮」因於彼遍有;以│ │   │汝執命根定非實│餘五蘊無為為異品,「無緣慮│ │   │有,許無緣慮故│」因於彼一分色等上有,心心│ │   │,如所許瓶等。│所無,故是他異分同全。  │ ├───┼───────┼─────────────┤ │自異分│如勝軍論師立:│此中佛語宗,以增一等而為同│ │同全 │大乘真是佛語,│品,……因於此遍有;以「發│ │   │兩俱極成非佛語│智」「六足」等而為異品,…│ │   │所不攝故,如增│…因於「發智」有,於「六足│ │   │一等。    │」無。以發智論等小乘自許亦│ │   │       │是佛語,大乘不許,亦汝大乘│ │   │       │及餘小乘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 │   │       │攝故因,既於彼有,亦此因過│ │   │       │攝。           │ ├───┼───────┼─────────────┤ │共異分│如《因明入正理│             │ │同全 │論》所陳:聲是│             │ │   │勤勇無間所發,│             │ │   │無常性故。  │             │ └───┴───────┴─────────────┘ (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sapakṣa-vipakṣal-kadeśa-vṛtti anaikāntika)︰略稱俱分不定過。又名同異俱分。就是因法與同品的一部分和異品的一部分都有關涉而產生的不定過,即「九句因」中第九句所說的情況。《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等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虛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這是說,如立「聲常」宗,以「無質礙」為因,就有俱品一分轉之失。因為「常」宗的同品有虛空和極微等,其中虛空是「無質礙」因的同品,但極微則是因的異品;宗的異品有瓶和樂等,其中瓶是有質礙之物,因此是因的異品,樂無質礙,因此是因的異品。由於「無質礙」因可以把宗的一部分同品如空和一部分異品如樂作為自己的同品,所以是不定之因,如圖所示︰ 那麼為什麼因法包含部分宗同品和部分宗異品就會陷於不定呢﹖這裡的關鍵問題就在因「於一分異品上轉」。故神泰《理門論述記》云(大正44‧88c)︰「望異品一分無邊即成決定,望異品一分有邊即是猶豫。」這就是說,如果因法不在一分異品上轉,這就是正因;如果因法於一分異品上轉,這就是不定之因。具體地說,因法如於一分異品上轉,就可以同一個因推出截然相反的結論來,如下述兩則推論就是︰ 聲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皆悉是常,猶如虛空;(同喻)若是無常即有質礙,猶如瓶等。(異喻)聲是無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法悉無常,如樂;(同喻)若是其常即有質礙,猶如極微。(異喻) 由此可見,因於宗同品、宗異品都處於交叉關係,雖然不違反同品定有的規定,但卻 不合異品遍無的法則,由缺第三相而致不定。 又,依《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述,此過可分為三種,即︰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俱品│如大乘師對薩婆│此「非異熟」宗,以非業果五│ │一分轉│多立他比量云:│蘊無為而為同品,許非識因,│ │   │汝之命根定非是│於電等有,於心等無;以業果│ │   │異熟,以許非識│五蘊而為異品,許非識因,於│ │   │故,如許電等。│心等無,於眼等有,故是他俱│ │   │       │品一分轉。        │ ├───┼───────┼─────────────┤ │自俱品│如小乘對大乘立│小乘返立,即自俱品一分轉。│ │一分轉│:我許之命根是│             │ │   │異熟,以許非識│             │ │   │故。     │             │ ├───┼───────┼─────────────┤ │共俱品│如《因明入正理│             │ │一分轉│論》所陳:聲常│             │ │   │無質礙故。  │             │ └───┴───────┴─────────────┘ (6)相違決定過(viruddhāvyabhicārin anai-kāntika)︰相違決定就是立者立一比量,說S是P,敵者也立一比量,說S非P,兩個比量針鋒相對,不相上下,而所用的因又各具三相,無懈可擊,以至令人不能決定。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因明入正理論》所引的「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本來是「九句因」第二、第八句中所說的正因;「聲常,所聞性故」則本是「九句因」第五句所說的不共不定因,因為此因與有法的外延同一,無法找出同喻來助成因義。但這裡作為勝論派和聲生派對諍時所立的兩個比量來看,這正與不正的二因卻都成了猶豫因,「故俱名不定」。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聲生派認為在聲以外別有聲性,所以聲生派以聲性為同喻來助成因義;但是,除勝論派以外的各哲學派別都不講聲性,所以聲論以「所聞性」為因就缺同喻,有不共不定之過。然而當聲論與勝論對諍時情況就不同了;因為聲、勝二論都講有聲性,所以聲生派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就成了三相具足的無過比量,而可以用來與勝論派所立的「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相抗衡了。既然兩個比量各具三相而旗鼓相當,以致「令他不定」,所以就都成了不定之因。 佛家所說的相違決定,確切地說應該是「決定相違」,「決定」即因,「相違」乃宗,就是由各自所持的因決定著相違的宗的意思。 相違決定過在正理派稱為「實有違宗」,近代印度正理論則名之為「平衡推理」。但相違決定與平衡推理又略有不同之點,相違決定指的是「此二(即「所作性」和「所聞性」)皆是猶豫因」,而平衡推理則是指先立者的因如果被後立者的因「中和」時,則先立之比量為平衡推理,大有以先立者為負方的味道。這一點與古師的做法倒是相似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26c)︰「古有斷云︰如殺遲碁,後下為勝。」神泰《理門論述記》亦云(大正44‧89a)︰「此所立宗常與無常雖不可定,若論勝負,前負後勝,如殺遲碁。」 這就是說,在處理相違決定比量的勝負時,古來的慣例是像下棋走殺著一樣,以後下者為勝。近代印度正理論以被中和了的先立的比量為平衡推理,恐怕也就是「後下為勝」的意思。 但是這一來又產生了新的問題,即以聲論和勝論所立的比量為例,究以何者為先,何者為後﹖按陳那《理門論述記》所說,是聲論先立,勝論後立;但按天主《因明入正理論》所列,乃勝論先於聲論。而且以「先負後勝」為原則也不合理,因為據此並不能真正判別孰是孰非。加之在相違決定中如果能判別出孰是孰非的話,也就不是「不定」了。 陳那在闡述相違決定過時似乎存在著思想上的矛盾。他一方面指出相違決定之因是猶豫不定之因,另一方面卻又認為在相違決定中仍然可以判別孰是孰非。陳那似乎不贊成「如殺遲棋,後下為勝」的辦法,因此他提出另外的判別標準。《理門論述記》云(大正44‧89a)︰「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在這裡陳那提出了兩條標準,一是「現」,即現量;二是「教」,即聖教量。憑借現量人們共知聲有間斷,因此是無常的;借重一切世間所有言教合其理者的聖教量可知勝論的立量是「合其理」的。由此,「現、教」是最有說服力的,於是陳那認為應該「依此思求決定」。 但是反對者卻提出了問難,他們說︰ 若爾便決定,云何名不定﹖這話問得很有道理,因為既然能夠決定是非真假,那就不能作為「不定」過來看待。所以到天主闡釋相違決定時,就改變了說法,認為「此二俱不定攝,故不應分別前後是非。凡如此二因,二皆不定故」。 相違決定因各具三相,因此與前面所說的五種不定過或缺第二相,或缺第三相者不同,並非缺相過,與「九句因」不相關涉。 按照《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說,相違決定有兩種劃分方法,一是按三種比量來分,二是按有法與法的自相和差別來分。按自、他、共三種比量來分,可以復成九過,《因明入正理論疏》以其中三過為例,列表如次︰(見下頁)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相違│如大乘破薩婆多│此他比量相違決定。初是他比│ │決定 │云:汝無表色定│,後必自比。       │ │   │非實色,許無對│             │ │   │故,如心心所。│             │ │   │薩婆多立量云:│             │ │   │我無對色定是實│             │ │   │色,許色性故,│             │ │   │如許色、聲等。│             │ ├───┼───────┼─────────────┤ │自相違│如薩婆多先立自│若立自比,對必他比,名自比│ │決定 │義:我無對色定│量相違決定。       │ │   │是實色,許色性│             │ │   │故,如許色、聲│             │ │   │等。     │             │ │   │大乘破云:汝無│             │ │   │表色定非實色,│             │ │   │許無對故,如心│             │ │   │心所。    │             │ ├───┼───────┼─────────────┤ │共相違│如《因明入正理│             │ │決定 │論》所舉例。 │             │ └───┴───────┴─────────────┘ (沈劍英)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四(末);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因明概論》(《太虛大師全書》第十二冊);李世傑《因明學概論》。 返回 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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