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祇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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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2 部辞典)

佛光大辭典

一僧祇戶 北魏僧官所轄之民戶,約設於北魏皇興末年至延興年間(約 470~475)。乃因沙門統(佛教統制官)曇曜之奏請,而與佛圖戶同時設置者。與佛圖戶構成北魏寺院經濟之組成部分。 僧祇戶每年以穀物六十斛(唐制為三千六百升)納入僧曹(管轄寺院之總機關),以備饑饉時供給寺院僧徒或貸予貧民之用。此種穀物稱為僧祇粟。蓋與梁武帝所設之無盡藏類似。其所貸出之粟,則於豐年時歸還。僧祇粟由僧人負責管理,其後逐漸衍為寺院僧徒所私有,而失其原來之功能。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滅佛,遂廢之。〔佛祖統紀卷三十八、資治通鑑卷一三二劉宋泰始五年條、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支那佛教史研究(塚本善隆)〕p7211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僧祇戶 北魏時代僧曹所轄的民戶。與佛圖戶同時設置,均為北魏寺院經濟之組成部分。 皇興三年(469),北魏平定山東齊地後,曾遷青州、齊州兩地住民至平城附近,且令升城、劓中之大戶移居桑乾郡(山西山陰縣南),改桑乾郡為平齊郡,其餘發配為官奴。這些被降伏的齊人(稱為平齊民),在胡族朝廷之監視下,苦於勞動及連年饑荒,於是陸續出現叛逆者。沙門統曇曜欲藉佛教之教化力量加以指導監督,同時擬應用此等勞力於農業的振興,以及佛教之福利事業上,遂向孝文帝建議設置僧祇戶及佛圖戶。 曇曜的構想為︰將平齊民移歸僧曹統轄,凡每年能納六十斛粟給僧曹者,稱為「僧祇戶」;所納之粟稱為「僧祇粟」,平時可加以活用為資助平民的金融,若遇荒年則供賑災之用;以犯重罪之平民及官奴為佛圖戶,為寺院服雜役或耕作寺田。 僧祇戶的制度,一般都認為最遲於承明元年(476)已告實行。實行的結果,全國增加不少僧祇戶,僧祇粟自然也隨著增多,而透過僧祇粟的融資及營運,財源大增,而將之應用於佛教的各項事業上,教化活動也逐漸活潑起來。然而,後來漸演變成為寺院僧徒所私有,失卻原有的社會功能。北魏滅亡後,此制也隨著式微,然敦煌等邊地仍沿用到唐代。 ◎附︰J. Gernet著‧耿昇譯〈僧祇戶〉(摘錄自《中國五至十世紀的寺院經濟》第三章) 佛教教團經濟的重要特點在五世紀時的一篇重要著作《魏書》〈釋老志〉中似乎就已經定形了。仍然是這一論著以最為明確的方式向我們介紹了一種具有重要意義的制度,因為它使佛教在整個中國西北地區的立足提供了一種堅實的基礎。 沙門統「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穀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至於儉歲,賑給饑民。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高宗(文成帝,452~465)並許之。於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於州鎮矣。」《佛祖統紀》在469年下邊記載了顯祖(獻文帝,466~471)年間曇曜的一道表章。這一時間完全有可能是正確的,因為正如塚本善隆先生在他有關北魏的僧祇戶和佛圖戶的精闢論文中所指出的那樣,在皇興三年(469)五月間設了平齊郡。 曇曜於476年又呈一道新表章奏請創設僧祇戶。因為尚書令高肇於永平年間(508~511)上奏皇帝的一道表章中指出︰「謹案︰故沙門統曇曜,昔於承明元年(476),奏涼州軍戶趙茍子等二百家為僧祇戶,立課積粟,擬濟饑年,不限道俗,皆以拯施。」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即469年所創設的平齊郡的僧祇戶和476年所創設的涼州的僧祇戶,他們都是一些拓殖居民,被發配到了那些準備開發的不毛之地。他們為佛寺提供了農業勞動力。我們從慕容白曜的傳記中獲悉,創設平齊郡是為了接受兩座歸附城巿的一部分居民。多餘的居民被淪為奴婢,然後再分配給官吏們。總之,僧祇戶要被強迫從事農業勞動,要求他們每歲所輸的六十斛穀是一種特別高的稅務,肯定將近其總收成的半數。在皇帝於473年進行的一次御駕親征中,於各州和各鎮徵募了占居民十分之一的兵員,並且強迫農戶每年交納軍需五十碩(或五十斛)。這是一種特殊措施。類似僧祇戶的一種機構(幾乎是同時代的)間接地告訴了我們這裡涉及到的軍屯的類1型,從原則上來說,它沒有任何佛教特點︰ 「又別立農官,取洲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巿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並征戍雜役。」 我們由此便可洞見僧祇戶的組織到底是一種什麼形式。這裡實際上是指一種有組織的耕作。僧祇戶也可能是分成了一些集體負責的耕作小組,正如唐代的敦煌寺戶一樣。當決定建立僧祇戶時,肯定要提前規定寺廟必須為之提供開發土地所必需的農具和耕牛,因為僧祇戶所開發的實際上都是一些很難灌溉的土地,他們播種的糧食本身就很能說明問題。僧祇戶播種的都是粟,這種植物所要求的勞動日要多於種小麥(每年二八三天,而不是種小麥所需要的一七七天),但粟卻只滿足於一些乾燥的土地和比較更為耐乾旱。 如果僧祇戶這種組織本身和這種制度的原則確實是起源於中國的話,我們在其主要宗旨方面也可以這樣認為︰僧祇粟要入藏於「常平倉」,以用來救賑當時幾乎是長期的饑荒。但在這種條件下,為什麼要把在正常情況下應由世俗官吏充任的職務交由寺院呢﹖事實上,這種權力的轉移具有多種因素。建立屯田和墾殖需要巨額資金,而當時的教團由於正處於宗教信仰的高潮中而發財致富,所以就擁有購買耕畜、農具和各種設備所必需的資金。但這種考慮並不能解釋所有問題。如果這一制度在原則上是漢人式的,那末教團至少有權為自己和出於建福業的目的而使用所保存的穀物,或是為了維持僧侶們的生活,或是用於宗教法事之需要。僅僅由寺院負責賑濟饑民這一事實就使寺院不僅有了物資救濟的特點,而且也具有了慈善性布施的特點。我們承認慈善活動是佛教教團的特點和特權。另外,如果世俗政權無力賑救饑民,那我們估計當時就可能已經佛教化的居民更容易由僧侶們所管轄。他們認為在為三寶服務時就可以積累功德(中略)。無論如何,即使和尚們在行使職權時比世俗官吏也絲毫不寬恕多少的時候,這種制度的宗教功德也要歸於當權的王朝。宮廷是篤信宗教的,曇曜就得到了皇帝的信任。 任「道人統」職務(這一職官又由曇曜改為沙門統)的高僧們似乎曾是皇帝在所有宗教事務中都言聽計從的謀士。由於他們的作用,北魏的歷代皇帝肯定都非常熟悉佛教律藏的主要條例。然而,僧祇戶和佛圖戶的制度似乎並不完全是由曇曜首創的。事實可能正好相反,印度的律藏經文可能對這種制度施加了影響。 《十誦律》中確實記載有這樣一段文字︰「佛聽僧坊使人。佛圖使人,是人屬佛圖,屬眾僧,是名人物。非人物者,佛聽象、馬、駱駝、牛、羊、驢、騾,屬佛圖,屬僧。是名非人物。」 我們從這一段短短的文字中又可以發現曇曜在佛圖戶和僧祇戶之間所作的區別。因此,這種制度似乎是對借鑒自印度律藏和中國政治傳統的內容之具獨特見解的概括。這樣就形成了一整套皇帝的創造和宮廷僧侶的獨創。另外,皇帝們似乎曾自由地支配僧祇粟以舉行官方法事。497年高祖皇帝的一道詔令指出︰「可敕諸州令此夏安居清眾。大州三百人,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任其數處講說,皆僧祇粟供備。若粟甚少、徒寡,不充此數者,可令昭玄量減還聞。」很可能是由和尚與世俗官吏所組成的混合機構共同製訂了管理僧祇戶的特殊內律,〈釋老志〉中刊載的一道奏章的全文也就是暗示這一內律的。如果說世俗政權對僧祇戶創設的干預很明顯的話,那末律藏的影響也並不遜色︰這一制度的基礎本身就是僧眾共有財產的觀念,它既不會有害於作為個人的僧侶們的財產,也不會有害於寺院利益。佛寺完全如同有德之士可以代表國家及其官吏一樣,出家人的戒律則禁止他們占有全教團的財產。這是對付可能出現的舞弊的一種保證,但卻沒有產生效果。 高肇在其於永平年間(508~511)的奏章中指出︰「又依內律,僧祇戶不得別屬一寺。而都維那(karmadana)僧暹、僧頻等,進違成旨,退乖內法,肆意任情,奏求逼召,致使吁嗟之怨盈於行道,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豈是仰贊聖明慈育之意,深失陛下歸依之心。遂令此等,行號巷哭,叫訴無所,至乃白羽貫耳,列訟宮闕。」 我們不知道高肇所暗示的那道敕旨的內容是什麼。我們可以認為他接受了一種期待了很久的進展︰把僧祇戶變作寺戶,並且增加了僧曹的獨立自主性。它證明了僧祇戶這種制度的失敗。高肇在其奏章中指出,僧祇戶屬於寺院的管轄範圍,所以不能訴諸世俗官吏。這種特殊的地位與511年的一道敕旨所指出的在經濟方面徹底的附屬性是同時發展的︰ 「僧祇之粟,本期濟施,儉年出貸。豐則收入。山林僧尼,隨以給施;民有窘弊,亦即賑之。但主司冒利,規取嬴息,及其征責,不計水旱……自今已後,不得專委維那、都尉,可令刺史其加監括。尚書檢諸有僧祇穀之處,州別列其元數,出入嬴息,賑給多少,並貸償歲月,見在未收,上台錄記。若收利過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勿復徵責。或有私債,轉施償僧,即以丐民,不聽收檢。後有出貸,先盡貧窮,徵債之科,一准舊格。」 國家在六世紀初葉和發生長期動亂的前夕,對這種濫用它自願賦給教團的權力作出了反應,但遠沒有標誌著正常管理的恢復,相反卻說明了這一制度的衰落。寺院對於部分農民的全部權力在中國佛教史中是一種常見現象,但特別出現在古老的屯區。宗教寺院的經濟壓力主要是表現在它在歷史上曾比較自由地施加影響的地區。僧祇戶是佛教開拓區一種特殊類型的典範,我們在九至十世紀今甘肅省敦煌地區還可發現對這一現象的追憶。 〈釋老志〉在提到曇曜首次要求設置僧祇戶和佛圖戶的表章之後,又接著補充說︰「於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於州鎮矣。」三個世紀之後,在敦煌地區的佛教寺院中還有一些「寺戶」。這些奴婢出現在許多敦煌文書中,或者是仍沿用「寺戶」相稱,或者是以「常住百姓」一詞來稱呼之。 〔參考資料〕 《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資治通鑑》卷一三二〈劉宋泰始五年〉條;《佛祖統紀》卷三十八;塚本善隆《北魏の僧祇戶‧佛圖戶》。 返回 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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