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ōudào
十惡業之一,新譯作不與取,他人不與而自取也。法界次第上之上曰:「盜取他財物,故名為偷盜。」俱舍論十六曰:「要先發欲盜故思,於他物中起他物想,或力或竊起盜加行,不誤而取,令屬己身。齊此名為不與取罪。」
Steal, rob; one of the ten sins.
to steal
一偷盜 梵語 adattādāna,巴利語 adinnādāna。不與而取,稱為偷盜。新譯作不與取。乃力取或盜取他人財物之意。於身、口、意十種惡行為(十惡)中,與殺生、邪淫同屬身業。偷盜為戒律所嚴禁,若犯偷盜,嚴重者如盜五錢以上,則犯波羅夷罪(如斷頭之重罪),在十惡、五戒中,為僅次於殺生之重罪。據舊華嚴經卷二十四「十地品」之說,偷盜之罪能令眾生墮於三惡道,若生於人中,亦必得二種果報,一為貧窮,二為失財不得自在。〔十不善業道經、俱舍論卷十六、法界次第卷上之上〕(參閱「十善十惡」655)p5533
偷盜總目錄 十惡業之一。不與而取,稱為偷盜,乃盜取他人財物之意。於身、口、意十種惡業中,與殺生、邪淫同屬身業。據六舊《華嚴經》卷二十四十地品之說,偷盜之罪能令眾生墮於三惡道,若生於人中,亦必得二種果報,一為貧窮,二為失財不得自在。見《十不善業道經》。
十惡業之一,即不與而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