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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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5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如地水火風之四大種,又如本法與本相,心王與心所,同時並在而為一組織,互不相離者也。見俱有因條。

Soothill 中英佛学辞典

Co-existent, co-operative things or conditions.

佛光大辭典

一俱有法 又作共有法。單稱俱有。同時存在為一類聚而互不相離之關係法。如心王和心所、地水火風之四大、生住異滅之四相、得與所得等皆為俱有法。俱有因皆為俱有法,非俱有因者猶有俱有法。俱舍論卷六(大二九‧三O下):「諸由俱有因故成因,彼必俱有;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故成因。」〔俱舍論光記卷六、俱舍論寶疏卷六〕p507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俱有法 又稱共有法,略稱俱有。指同時存在、成一類聚,而彼此互不相離的「法」。如心王與心所,如地水火風等四大,如生住異滅等四相,如本法與四相,如「得」與「所得法」等皆是俱有法。若就俱有因而論,俱有因皆是俱有法,俱有法未必是俱有因。此如《俱舍論》卷六所云(大正29‧30c)︰ 「諸由俱有因故成因彼必俱有,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故成因。謂諸隨相各於本法、此諸隨相各互相對、隨心轉法隨相於心、此諸隨相展轉相對、一切俱生有對造色展轉相對、少分俱生無對造色展轉相對、一切俱生造色大種展轉相對、一切俱生得與所得展轉相對,如是等諸法雖名俱有,而非由俱有因故成因。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 〔參考資料〕 《俱舍論光記》卷六;《俱舍論寶疏》卷六。 返回 總目錄

法相辭典(朱芾煌)

品類足論六卷十二頁云:俱有法云何?謂一切有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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