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釋名,無名,則不能顯法。故應先釋經題。第二辨體,名者呼體故,名之次宜辨體,體者一部之旨歸,眾義之中樞也。第三明宗,宗者修行之宗旨也。會體必由修行。故體之次宜明宗。第四論用,會體而自行已圓,則應自體起用,利益眾生。故就宗而論一經之作用。第五判教,利益已多,則所說之教義無盡,故用之次宜判教義之大小權實。已上五重。就法華經釋之。則與咸之法華撮要曰:「此經乃以法譬為名,實相為體,一乘因果為宗,斷疑生信為用,無上醍醐為教相。」 又曰五重玄談。天台智者凡釋諸經立五重之玄義。見玄義條。
一五重玄義 天台智顗為解釋各經內容之深義,所立之五種義解法。又作五重玄談、五重玄、五玄、五章。即:(1)釋名,解釋一經之題目。(2)辨體,辨別一經所詮之體性,如法華經即以「中道實相」為全經所詮之妙體。(3)明宗,闡明一經之宗趣。(4)論用,論說一經之功用。(5)判教,又作判教相,判立一經之教相,以定一經之評價。此一義解法,見諸於其法華玄義、維摩經玄疏、金光明經玄義、仁王經疏、金剛般若經疏、觀音玄義等著作中。 如法華玄義卷一舉出妙法蓮華經所具五重玄妙之義,稱為法華五重玄義。即:(1)以法喻為名,(2)以諸法之實相為體,(3)以一乘之因果為宗,(4)以迹門十四品為斷疑生信之用,以本門十四品為增道損生之用。(5)以無上醍醐為教相。 維摩經玄疏亦舉出維摩經之五重玄義:(1)以不思議之人法為名,(2)以不思議之真性解脫為體,(3)以不思議佛國之因果為宗,(4)以不思議之權實、折伏攝受為用,(5)以不思議之帶偏顯圓為教相。 然智顗於菩薩戒義疏中,則依五重玄義而取「釋名、出體、料簡」之三重玄義,此則為特異之釋例。〔阿彌陀經義記、觀無量壽佛經疏、玄義私類聚卷一、卷四、法華略義見聞卷一、法華玄義講述卷一〕(參閱「法華五重玄義」4295)p1477
五重玄義總目錄 智者大師為解釋各經内容,所立五種解法。又云五重玄談、五重玄、五章。 1.釋名:解釋一經之題目。 2.辨體:辨别一經所詮體性,如『法華經』卽以『中道實相』為全經所詮妙體。 3.明宗:闡明一經之宗趣。 4.論用:舉説一經之功用。 5.判教:又云判教相,判立一經教相,以定一經之評價。此一義解法,見于『法華玄義』『維摩經玄疏』『金光明經玄義』『仁王經疏』『金剛般若經疏』『觀音玄義』等著作中。 如『法華玄義』卷一,舉出『妙法蓮華經』所具五重玄妙義稱法華五重玄義。卽:①以法喩為名,②以諸法實相為體,③以一乘因果為宗,④以跡門十四品為斷疑生信之用,以本門十四品為增道損生之用。⑤以無上醍醐為教相。 『維摩經玄疏』,亦舉出『維摩經』之五重玄義:①以不思議人法為名,②以不思議真性解脱為體,③以不思議佛國因果為宗,④以不思議權實、折伏攝受為用,⑤以不思議帶偏顯圓為教相。 智者大師于『菩薩戒義疏』中則依五重玄義而取「釋名、出體、料簡」三重玄義,此則為特異之釋例。 〔阿彌陀經義記、觀無量壽佛經疏、玄義私類聚卷一、四、法華略義見聞卷一、法華玄義講述卷一〕
五重玄義 天台宗用語。天台智顗為詮顯一經內容深義所設的五種體例。即(1)釋名︰解釋一經之名稱;(2)辨體︰辨一經之指歸;(3)明宗︰明一經所主之修行;(4)論用︰論一經之勝能;(5)判教︰詳稱教相判釋,即判釋一經之教相及價值。 在智顗的重要著作中,如《法華玄義》《金光明玄義》《觀音玄義》《維摩經玄疏》《仁王經疏》《無量壽經疏》等書皆據此體例闡論所釋經義。其後天台宗學者一律遵行,而成為天台一家解釋諸經的定法。 就五重玄義的次第說,首先以一代教中,經經各有名稱,故以釋名為第一。其名稱下必有所詮之法,以為經體,故辨體為第二。一經之所說,必有所主的修行,所主即是宗,故明宗為第三。有如此的修行,必有功力,功力即用,故論用為第四。而後區別何時所說、何教所收、攝屬偏圓大小何者,故判教為第五。如此順次聯關,以釋顯一經的深義。 茲以《法華經》為例。首先「釋名」,謂法是權實一體的妙法,喻是華果同時的蓮華,故以法譬名。其次「辨體」,中道實相是本經所詮的妙體,故以實相為體。其次「明宗」,修實相行為因,證實相理為果,故以一乘之因果為宗。其次「論用」,大乘妙法,開示圓機,跡門斷權疑,令生實信;本門斷近疑,令生遠信,故以斷疑生信為用。最後「判教」,此經純圓獨妙,與偏小的諸經殊異,恰如醍醐與乳、酪、生酥、熟酥不同,故以無上醍醐味為教相。 若以總別分此五重,名是總;體、宗、用三者是別。再以能所加以分別,最後的判教是能判;中間的體、宗、用三者是所判。體、宗、用三者與三德相較,體相當於法身,宗相當於般若,用相當於解脫。在三軌中,體相當於「真性軌」,宗相當於「觀照軌」,用相當於「資成軌」。第一之釋名能統攝此三者,最後的教相亦以此三者定一代教法的分齊。 ◎附︰周叔迦〈天台宗思想〉(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 ) 天台宗凡是解釋一部經典之先,必須先依「五重玄義」,將這一部經的要義,提綱挈領的申述明白,然後方解釋經文。所謂五重玄義即是「釋名」、「辨體」、「明宗」、「論用」、「判教」。 這五重的次第,第一由這名可以稱呼這種法,於是順著這名,可以認識那法體,認識之後要證會那法體,必須依一定的宗旨,然後方能從體起用而利益眾生,利益既多,各各不同,所以必須要分別教相。 所以這五重玄義的用處︰釋名是開方便門;辨體是示真實相;明宗是自己的迷惑可以覺悟;論用是由悟得入,並且可以令他人入;判教是分別各經的同異。 再另一番解釋︰凡人從經卷或是從善知識有所聞見叫作「名」,由於聞名所以要去推理,以求法體顯現,這叫作「體」;要求法體顯現,必須修行,修行就是從因至果,便是「宗」;由於修行而排除自己的惑,又能利益眾生,便是「用」;分別各經的同異,便是「教」。 第三番解釋︰「名」只是表示如來所為的一大事因緣,「體」是表示佛的知見,「宗」是由此得以開示悟入那佛的知見,「用」是令眾生開示悟入佛的知見,「教」是分別各經的同異。 第四番解釋︰釋名是表示如來一切所有的法,辨體是表示如來一切祕要的庫藏,明宗是表示如來一切甚深的事業,論用是表示如來一切自在的神力,判教是分別各經的同異。 再就「事理」、「教行」、「因果」、「自利化他」、「說默」五種來分別五重玄義︰釋名是通論事理、教行、因果、自行化他、說默的;辨體只專論理的,不是教不是行,不是因不是果,不是自行不是化他,不是說不是默;明宗、論用是專論事、專論行的,但是明宗是自行的因果,是默;論用是化他的因果,是說;判教只是教,就是分別這事理因果、自他、說默的同異。 解釋經教是成就人的一種方便,所以成就的目的與程度即有深淺不同,所以有「四悉檀」。悉檀是梵文,意思便是成就。四悉檀是世界悉檀、為人悉檀、對治悉檀、第一義悉檀。這五重玄義所以成就人的方便,就是從四悉檀來分別。釋名是世界悉檀,辨體是第一義悉檀,明宗是為人悉檀,論用是對治悉檀,判教是分別種種四悉檀的同異。 為明瞭五重玄義的實用起見,所以就《妙法蓮華經》來作一個例。 ┌─┬─────┬────┬──────┬─────┬─────┬───┬───┬────┬───┬────┐ │ │第一番解釋│用 處│第二番解釋 │第三番解釋│第四番解釋│事 理│因果 │自行化他│說 默│四 悉 檀│ ├─┼─────┼────┼──────┼─────┼─────┼───┼───┼────┼───┼────┤ │釋│名名於法 │開方便門│從經卷或善知│為大事因緣│如來一切 │通論 │通論 │通論自 │通論 │世界悉檀│ │名│ │ │識有所聞見 │ │所有之法 │事理 │因果 │行化他 │說默 │ │ ├─┼─────┼────┼──────┼─────┼─────┼───┼───┼────┼───┼────┤ │辨│尋名識體 │示真實相│聞故推理體顯│佛之知見 │如來一切 │專論理│非因 │非自 │非說 │第一義悉│ │體│ │ │ │ │祕要之藏 │ │非果 │非他 │非默 │檀 │ ├─┼─────┼────┼──────┼─────┼─────┼───┼───┼────┼───┼────┤ │明│體非宗不會│自迷得悟│顯體須行 │開示悟入 │如來一切 │但論事│自行 │自行 │默 │為人悉檀│ │宗│ │ │行即因果 │ │甚深之事 │ │因果 │ │ │ │ ├─┼─────┼────┼──────┼─────┼─────┼───┼───┼────┼───┼────┤ │論│從體起用 │悟故深入│行自排惑 │為令眾生 │如來一切 │但論事│化他 │化他 │說 │對治悉檀│ │用│導利含識 │亦令他俾│亦利眾生 │ │自在神力 │ │因果 │ │ │ │ ├─┼─────┼────┼──────┼─────┼─────┼───┼───┼────┼───┼────┤ │判│利益既多 │分別同異│分別同異 │分別同異 │分別同異 │但教 │分別因│分別自 │分別說│ 分別種 │ │教│分別教相 │ │ │ │ │ │果同異│他異同 │默同異│ 種同異 │ └─┴─────┴────┴──────┴─────┴─────┴───┴───┴────┴───┴────┘ 第一釋名。「妙」是不可思議的意思;「法」即是指十界十如權實的法,這十界十如是天台宗中總指一切法的名稱;「蓮華」是譬喻。因為蓮蓬所以有華,華開蓮便顯現,蓮成華便殘落。就此三義可以有二重譬喻︰第一譬喻如來的真實與權巧,因為真實所以用權巧,權巧開真實便顯現,真實成權巧便廢除了;第二譬喻如來的法本與化跡,因為法本所以用化跡,化跡開法本便顯現,法本成化跡便廢除了。「經」是聖人言教的總名,所以「妙」是開發如來祕密的奧藏,「法」是指示權實的正當軌則,「蓮」是指如來久遠的正果,「華」是會通不二的圓融道路,「經」是指定聲音為佛事。 第二辨體。《法華經》的體就是真實的妙理,會通到極點,契合到極圓,只是一個妙;妙即是法界,法界即是妙。簡單說,就是實相是經體。 第三明宗。《法華經》的宗是歸納一切在唯一的廣大的佛乘,所以經中借圓珠、寶所等等譬喻,來顯抱極的道理,只為的是指示如來自行的權實的法是妙如蓮華而已。簡單說,就是以佛自行的因果為宗。 第四論用。《法華經》的用是破除二乘涅槃的執著,叫人明了事理本來都是寂靜的,也就是上邊所說蓮華六種譬喻的意思。由此可以知道如來的本即是跡,跡也就是本,覈實了都無所謂跡,無所謂本。簡單說,就是三種權實二智。在此三種權實二智之中,自行二智是力,兩種化他二智是用;力是用的根本,用是力的成績。 第五判教。《法華經》的教是如來一期教化最圓滿的教,所以經中四種天華,六種地動,三次變成淨土,千大菩薩從地湧出。簡單說,這是最勝的經典,甘露的法門。 ┌─┬─┬────┬──────┐ │ │妙│不可思議│發秘密之奧藏│ (表二) │ ├─┼────┼──────┤ │ │法│十界十如│示權實之正軌│ │ │ │權實之法│ │ │ ├─┼────┼──────┤ │ │ │為實施權│ │ │ │蓮│顯實開權│指久遠之正果│ │名│ │立實廢權│ │ │ │ │ ├──────┤ │ │ │從本垂跡│ │ │ │華│顯本開跡│會不二之圓道│ │ │ │立本廢跡│ │ │ ├─┼────┼──────┤ │ │經│聖教都名│聲為佛事 │ ├─┴─┼────┼──────┼─────┬────────┐ │ 體 │示真實之│極為會冥 │妙即法界 │實相為體 │ │ │妙理 │ │法界即妙 │ │ ├───┼────┼──────┼─────┼────────┤ │ 宗 │歸廣大之│寄圓珠而談理│自行權實之│佛自行因果為宗 │ │ │一乘 │託寶所而論極│法如蓮華 │ │ ├───┼────┼──────┼─────┼────────┤ │ │蕩化城之│ │即本而跡 │三種權實二智 │ │ 用 │權執 │事理俱寂 │即跡而本 │自行二智為力 │ │ │ │ │即非跡非本│二種化他二智為用│ ├───┼────┼──────┼─────┼────────┤ │ 教 │一期化圓│四華六動 │最勝修多羅│ │ │ │ │三變千湧 │甘露法門 │ │ └───┴────┴──────┴─────┴────────┘ 五重玄義之中,各經的名宗用教是各各不同的,而體卻都是一樣。因為一切法的真體只是實相,除此以外,其他的體都是假立的。既然一切經的辨體都相同,就是實相為體,所以在此順便將實相的意義解釋一番。實相本來是言說所不能形容的,但是不說又難以了解,所以不得已用四種意思來解釋。實相是空有的、不二的、不異的、不盡的。空有是說空而不是斷無的意思;不二是說空就是有,有就是空的意思;不異是說不是在空有以外,另有一條中道的意思;不盡是普遍一切處所的意思。甚麼東西普遍一切處呢﹖並不是另有一種玄妙神奇的事物,只這一切因緣所生法而已。宇宙間那一件事物不是因緣所生,這便是實相的不盡;凡是因緣所生法,當然都是空虛的,這便是空有;因緣所生法,就體性上觀察是空,就相用上觀察卻是有,這便是不二;就這因緣所生法同時又是空又是有,便是中道;無須乎另外有中道,這便是不異。 再就權實兩方便來解釋︰空有是說一切權巧本來真實;不二是說一切真實即是權巧;不異是說權巧真實就不是權巧也不是權實;不盡是說同時雙照這權巧真實。 〔參考資料〕 《法華玄義講義》卷一;《法華玄義講述》卷一;《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十八圓滿鈔》;《玄義私類聚》卷一、卷四;《法華略義見聞》卷一;《私新抄》卷二、卷三。 返回 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