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篇

用 AI 提问「五篇」在经文中搜索

释义(5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一波羅夷罪Pārājika,譯曰斷頭。其罪最重,如斷頭而不能再生,不復得為比丘也。比丘有四戒,比丘尼有八戒。二僧殘罪,梵名僧伽婆尸沙Saṁghāvasesa,僧者,僧伽之略,殘為婆尸沙之譯,殘者,比丘犯此罪,殆瀕於死,僅有殘餘之命。因此而向於僧眾懺悔此罪,以全殘命,故名僧殘。比丘有十三戒,比丘尼有十七戒。三波逸提罪Pāyattika,譯曰墮,墮獄之人也。此有捨墮與捨二種,二種合而比丘有一百二十戒,比丘尼有二百八戒。四提舍尼罪,具云波羅提提舍Pratideśaniya,譯曰向彼悔,向他比丘而懺悔,便得除滅之罪也。比丘有四戒,比丘尼有八戒。五突吉羅罪Duṣkṛta,譯曰惡作,其所作之惡也,其罪尤輕,比丘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合有一百九戒,比丘尼亦同。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之一曰:「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 律學慣讀為五篇七聚。見篇聚條。

佛光大辭典

一五篇 為戒律之大科。又作五犯、五犯聚、五眾罪、五種制。即:波羅夷(梵 pārājika)、僧殘(梵saṃghāvaśeṣa)、波逸提(梵 pāyattika)、波羅提提舍尼(梵 pratideśanīya)、突吉羅(梵 duṣkṛta),總括比丘之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之三百四十八戒。(1)波羅夷,意譯為斷頭,乃戒律中最重之罪,犯者如斷頭,永遠擯棄於僧團之列;即比丘戒中之四波羅夷、比丘尼戒中之八波羅夷。(2)僧殘,為次於波羅夷之重罪,犯者如人被他人所殘,僅存咽喉,猶有殘命,得賴僧眾為其行懺悔之法以除其罪;即比丘戒中之十三僧殘、比丘尼戒中之十七僧殘。(3)波逸提,意譯為墮,謂犯者墮於寒熱地獄;即比丘戒中之三十捨墮及九十單墮、比丘尼戒中之三十捨墮及百七十八單墮。(4)波羅提提舍尼,意譯作向彼悔,犯者須向其他比丘懺悔;即比丘戒中之四提舍尼、比丘尼戒中之八提舍尼。(5)突吉羅,意譯為惡作,謂身口二業所犯之過,此戒難持易犯,常須念學;即比丘與比丘尼戒中之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等。 此五篇加上偷蘭遮(梵 sthūlātyaya),稱為六聚。偷蘭遮,意譯作大障善道,即犯波羅夷、僧殘而未成就之罪。或更由突吉羅開立惡說而成七聚,即身所作之罪為突吉羅,稱為惡作;口所說之罪則稱為惡說。依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一所載,篇、聚之異,乃取均而名篇,據雜而名聚。一般即以五篇七聚總稱戒品。又據翻譯名義集所載,以五篇配五刑,五刑即死、流(流放異地)、徒(拘禁犯人之自由,並罰令服役)、杖(以大荊杖決打)、笞(以小杖決打)五種罪刑,依修行人犯戒之輕重,順次施以刑行。〔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二、四分律卷五十九、卷六十、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一、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一〕p1567

佛學次第統編

五篇總目錄  五篇,即分犯罪以為五等也。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此五等犯罪,若以世俗罪律之意例之,可配五刑。翻譯名義云:「五篇配五刑是也。」 一、波羅夷配死 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此即根本極惡之戒。謂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無分,死墮地獄。四分律云:「譬如斷人頭,不可復生。若犯此法,不得復成比丘。」以由此罪極重,故以死罪配之。 二、僧殘配流 毘尼母律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殘。」蓋言人若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幾戒德可復,猶如斫殘,咽漠喉未斷,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輕於前,故以流罪配之。 三、波逸提配徒 梵語波逸提,華言墮。十誦律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八熱通為燒煮,八寒黑暗,通為覆障。」以由此罪輕於僧殘,故以徒罪配之。 四、提舍尼配杖 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律云:「此罪應發露也。」蓋言此罪輕於前之三罪,乃容對眾發露悔過,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羅配笞 善見律中,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四分律本中,梵語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餘戒罪重易持,此戒難持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但言應當學,此又輕於前,故以笞罪配之。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波羅夷、僧殘、單墮、提舍尼、突吉羅。見八段五篇條。

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錄(可洪)

疋綿反〃品也章也正作篇▆有五〃七聚也悞

在词典中查看更多 » · 浏览全部佛学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