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五分作法。謂因明以五支作法之論式也。彌勒,無著,世親等古因明師所立,各家之論式,亦無一定。瑜伽師地論第十五,明五明處,其中於因明處之下曰:「能成立法,有八種者:一立宗,二辯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現量,七比量,八正教量。」顯揚聖教論亦全與之同。此八能立中前五者,即所謂五支作法也。瑜伽師地論解辯因曰:「辯因者,謂為成就所立宗義,依所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及與正教,建立順益道理言論。」又釋引喻曰:「引喻者,亦為成就所立宗義,引因所依諸餘世間串習共許易了之法,比況言論。」又隨所有法望所餘法,相狀自體業用法門因果五種,展轉少分相似,名為同類。其五種少不相似,名為異類。聲無常(立宗),以所作性故(辯因),如瓶空等(引喻),所作如瓶等(同類),非所作如虛空(異類),即其例也。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第十六亦舉八能立,前五支中,第四名為合,第五名為結,不立同類異類之別。是一種之新說也。彼論曰:「合者,為引所餘此種類義,令就此法正說理趣。謂由三分(即前三支),成立如前所成義,已復為成立餘此種類所成義故,遂引彼義令就此法,正說道理。是名合。結者,謂到究竟趣所有正說。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是故此事決定無異。結會究竟是名結。」依是可知第四合支,於直接所立之宗無關係。乃由前三支所成之義已成立,更為成立餘此類似所成之義,引彼義使之合者,第五結支為總結,由前三支所成立之義及第四合支所引合之義者。彼論舉一例,謂諸法無我(立宗),若於蘊施設四過可得故(玄因),如於現在施設過去(立喻),如是遮破我顛倒已,即由此道理,常等亦無(合),由此道理,是故五蘊皆是無常乃至無我(結),即其義也。又世親如實論所出之五分作法,亦少與前二者有殊。彼論曰:「五分義中,一分不具,是名不具足分。五分者:一立義言,二因言,三譬如言,四合譬言,五決定言。譬如有人言聲無常,是第一分。何以故?依因生故,是第二分。若有物依因生,是物無常。譬如瓦器依因生,故無常,是第三分。聲亦如是,是第四分。是故聲無常,是第五分。是五分若不具一分,是名不具足墮負處。」外道尼耶夜學派所立,亦如用五支作法,與如實論所說略同。
(or 五分作法) The five parts (avayava) of a syllogism: 立宗 pratijñā, the proposition; 辯因 hetu, the reason; 引喻 udāharaṇa, the example; 合 upanaya, the application; and 結 nigamana, the summing up, or conclusion. These are also expressed in other terms, e. g. 立義; 因; 譬如; 合譬;, and 決定.
一五支作法 梵語 pañca-avayava-vākya。乃古因明之用語。又作五分作法。即由宗(梵 pratijñā)、因( 梵 hetu)、喻(梵 udāharaṇa)、合(梵 upanaya)、結(梵 nigamana)五支組成之推理論式。彌勒、無著、世親等古因明師所立各家論式並無一定,彌勒之瑜伽師地論與無著之顯揚聖教論皆謂,議論時,能成立之法有八,即:立宗、辯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等八種,其中前五項即一般所謂五支作法之論式,亦即其後之世親於如實論中所論之五分,其論證方法玆舉例如下:(1)立宗(相當於今之命題),如謂此山正燃著火。(2)辯因(立此命題之理由),由於它有煙。(3)引喻(說明之例證),分成同喻、異喻兩種:同喻,凡有煙必有火,如廚房;異喻,凡無火必無煙,如湖。(4)合(命題肯定後之應用),此山也是如此。(5)結(結論之陳述,即宗之重述),故謂此山正燃著火。 以上之五支作法,除佛教各大論師以外,印度六派哲學中之尼耶也(梵 Nyāya)學派之喬達摩(梵 Gotama)亦曾立同一之論式。又五支作法由二對象在某方面之屬性相同,而得彼等於其他方面之屬性亦相同之結論,是屬類比法,其結論乃為或然者。筏蹉衍那所作「正理經注」對五支作法有重要發展,在同喻與異喻中各加一全稱命題,使喻支近似於三段論法之大前題。經其改造之五支作法,由類比法升為演繹推理,其結論具有邏輯必然性。「正理經注」中之五支作法原例如下:(1)宗,聲音是無常的。(2)因,因為是造出來的。(3)同喻,凡是所造出來者,皆是無常的,如盆、碟等。異喻,凡不是所造出來者,皆是常住的,如神我等。(4)合,聲言也是如此,是造出來的(同喻之合);聲音不像神我,不屬於不是造出來的(異喻之合)。(5)結,故聲音是無常的。 筏蹉衍那之五支作法僅有三個名詞(例證除外),若去除合、結,則宗、因、喻三支約與三段論法之結論、小前提、大前提相當;若去除宗、因,則喻、合、結三支與三段論法約略相同。然其於異喻中使用之全稱判斷,邏輯上未稱嚴密。及至六世紀之因明大論師陳那(梵 Dignāga)於集量論中提出「立宗、辯因、引喻」等三支作法,遂與此五支作法之論證有新、舊因明之分。〔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如實論墮負處品第三、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瑜伽師地論略纂卷五、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文軌)、S. C. Vidvabhūsana: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Calcutta, 1921; H. N. Randle: Indian Logic in the Early Schools, Oxford, 1930、印度哲學研究第五、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參閱「三支作法」731、「因明」2868)p1417
五支作法(梵pañca-avayava-vākya) 因明學用語。古因明家所用的推理論式,每一論式都由五個部分作成,故謂五支作法。又稱五分作法。亦即由宗、因、喻、合、結之五支以組成推理論式之謂。例如《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載因明家之慣用例云︰ 第一分︰聲是無常(宗)。第二分︰所作性故(因)。第三分︰譬如瓶等(喻)。第四分︰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是無常(合)。第五分︰是故得知,聲是無常(結)。 此即古因明中五分作法的一個實例。──此例乃尼夜耶派用以駁聲論派中的聲生說的。關於聲,當時是有極不相容的兩方面︰一面有彌曼薩派、吠檀多派等主張聲常住論;同時又有勝論派、正理派,及數論派等主張聲無常論,與他們對抗。印度所以有此爭辯,全由《梵書》時代異常重視祈禱的緣故。既認為祈禱有左右神征大力,則於構成祈禱的語言,照理也就不能不認為它有無限常住的神祕力。因此就發生了主張聲常住的哲學,就是因明家所常說到的聲論派。關於聲論派最須知道的有二說︰ (1)為聲顯論,主張發音以前聲已存在,聲是隨著發音等緣而顯,並非隨著發音等緣而生,如彌曼薩派即主此本有無始無終的常住說。 (2)是聲生論,乃是有始無終的常住說,以為聲本無有,但經藉著發音等緣發生以後,卻就常住;此說現在還不知道它是那一學派所主張。尼夜耶派對這兩說都加駁斥,而駁論的方式,卻有區別︰對聲顯論時,常用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即云意志所生)的因,對聲生論,常用所作性故(即云人為)的因。此例乃是尼夜耶派所以駁聲生論的。 在此一例中最初的一分叫做宗;以下的順次叫做因、喻、合、結。宗是立論者所主張,而為敵論者所不贊同的主題,在因明上為立敵兩者之間議論的標的。既為敵者所不贊同,立者自當揭示理由來說服他。故又有第二分因,揭示所以主張該宗的理由。這個因,相當演繹論理的小前提。譬如此例,就是舉了聲的屬性而又與所謂無常不相牾逆的所作性作因,以為所以主張聲無常的理由的。既經揭了所作性,以為無常的理由,於是第三分就可舉了事實上有所作性而是無常的實例,以使敵者共喻;這實例在因明上叫做喻。如所謂「譬如瓶等」,就在揭示事實上有所作性而是無常的實例的。既在第二分因中舉了理由,又在第三分喻中揭了有所作性而是無常的瓶等實例,使敵論者憑著現見的──瓶等有所作性而是無常──事實,悟到聲也一樣地有所作性而是無常,則第四分自可引合瓶等和聲,說明聲和所作性與無常的關係,實和瓶等和所作性與無常的關係恰正相等。所以第四分就有「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的合。有了這個合以後,議論已定,可以作結;所以第五分就是「是故得知,聲是無常」的結。 現在試以金剛石為可燃物的論旨,仿照這古因明的論式五分作法,列一論式於下︰ 宗︰金剛石可燃。因︰炭素物故。喻︰譬如薪油等。合︰薪油是炭素物,薪油可燃;金剛石是炭素物,金剛石亦可燃。結︰是故得知,金剛石可燃。 從這種論式看來,宗、因、喻、合、結五段之中最緊要的是宗因喻三段。合和結,不過將前三段已經說過的關係,再加詳說明說一遍罷了,並非什麼必不可缺的要項。所以因怪到陳那手裏,就把這非不可缺的兩段省去,而為因明特開了一個生面。陳那以後所用的論式,就都只有宗、因、喻三段──名為三支作法。今試舉所謂三支作法一個慣見的成例,如下︰ 第一支︰聲是無常(宗)。第二支︰所作性故(因)。第三支︰諸所作性者,見彼皆無常,譬如瓶等(喻)。 看了這個成例,就可知道陳那以後的新因明改正了古因明五分作法而為三支作法的實況︰除了將論式的五段減去合結兩段賸下宗因喻三段之外,也曾將賸下的喻這一段加過重大的改正。古因明中的喻,如前例所示,不過揭了若干作證的實例,此外更無什麼作用;而新因明中的喻,則在「所作性」上載有「諸」字,表明諸有所作性者都是無常,藉此逼出聲既有所作性,也就不能不是無常的宗義來。因此三支作法的論式,雖然比五分作法較為簡略,而三支作法的論旨,倒反比五分作法更為明確。這是新因明一個重大的特色,也就是新古因明彼此不同的一個重大的項目。(陳望道)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五;《瑜伽師地論略纂》卷五;《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因明大疏私抄》卷二;《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一;宇井伯壽《佛教論理學》;松尾義海《印度論理學の構造》;宮阪宥勝《二ヤ一ヤ‧バ一シュヤの論理學》;S. C. Vidvabhūsana《History ofindian Logic》; H. N. Randle《Indian Logic in theEarly Schools》。 返回 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