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飲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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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3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在家出家比丘菩薩等一切之戒中,必列此戒。

佛光大辭典

一不飲酒戒 指禁飲酒之戒。不論在家、出家皆有此一規定。酒不只妨礙佛道修行,亦令人心狂亂。一般在禪寺山門之石刻上有「葷酒不許入山門」之標示。(參閱「酒」5476)p131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不飲酒戒 五戒、十戒之一。人若飲酒,則縱逸狂悖,昏亂無知,無有智慧,故佛陀制戒規定佛弟子不可飲酒。此戒在具足戒中,為九十單墮之一。 據《四分律》卷十六載,此戒制定的因緣,乃佛在支陀國時,有尊者娑伽陀(善來)以大神通力降伏惡龍後,飲酒大醉,臥倒於路旁。佛遂說彼酒有十過,並制此不飲酒戒。 關於飲酒之十過,即︰顏色惡、少力、眼視不明、現瞋恚相、壞田業資生法、增致疾病、益鬥訟、無名稱惡名流布、智慧減少、身壞命終墮三惡道。此十過,在《大明三藏法數》卷四十三中有詳細的解釋。《大智度論》卷十三則說飲酒有三十五失,《大乘義章》卷七〈飲酒三十五失義〉、《分別善惡報應經》卷下及《分別善惡所起經》中也有相似的說法。 有關酒的種類,《俱舍論》卷十四載,有窣羅(surā)、迷麗耶(maireya)、末陀(madya)三種,復云(大正29‧77c)︰「醞食成酒,名為窣羅。醞餘物所成,名迷麗耶酒。即前二酒未熟已壞,不能令醉,不名末陀。若令醉時,名末陀酒。」此外,《玄應音義》《大智度論》及《法蘊足論》卷一亦有解釋。《四分律》中則分為木酒、粳米酒、餘米酒及大麥酒四種。 又,關於飲酒是性罪或遮罪,《俱舍論》卷十四有二種說法︰ (1)性罪說(大正29‧77b)︰「諸持律者言︰飲酒是性罪。如彼尊者鄔波離言︰我當如何供給病者﹖世尊告曰︰唯除性罪,餘隨所應,皆可供給。然有染疾,釋種須酒,世尊不開彼飲酒故。又契經說︰諸有苾芻稱我為師不應飲酒,乃至極少如一茅端所霑酒量,亦不應飲。故知飲酒是性罪攝。」 (2)遮罪說(大正29‧77b)︰「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然為病者總開遮戒,復於異時遮飲酒者,為防因此犯性罪故。又令醉亂,量無定限,故遮乃至飲茅端所霑量。又一切聖皆不飲者,以諸聖者具慚羞故,飲酒能令失正念故,乃至少分亦不飲者,以如毒藥量無定故。又經說是身惡行者,酒是一切放逸處故。由是獨立放逸處名。」 〔參考資料〕 《法苑珠林》卷九十三〈酒肉篇〉。 返回 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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