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綱

sān g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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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5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各寺設三人役務,吾國有上座,寺主,維那,或上座,維那,典座,日本謂之上座,寺主,都維那。如僧綱,以有德之人為綱繩而提挈之,故云綱。西天之諸寺僅有上座之一綱。求法高僧傳上曰:「寺內但以最老上座而為尊主,不論其德。諸有門鑰每宵封印,將付上座,更無別置寺主維那,但造寺之人為寺主。梵云毘訶羅莎弭Vihārasvāmin,若作香直典掌寺門及和僧白事者,名毘訶羅波羅Vihārapāla,譯為護寺。若鳴犍椎及監食者,名為羯磨陀那Karmadāna,譯為授事。言維那者訛也。」吾國東漢後唯置寺主,使知一寺之事。秦魏已後,始有上座之勅補,而置於寺主維那之上,由此而三綱之稱起。僧史略中曰:「寺之設也,三綱立焉,若網罟之巨綱,提之則正故曰也。梵語摩摩帝,悉替那Sthavira,羯磨陀那,華言寺主上座悅眾。」又「道宣勅為西明寺上座,列寺主維那上。」名義集曰:「隋智琳,潤州刺史李海遊,命琳為斷事綱維。爾護寺立三綱,上座維那典座也。」

Soothill 中英佛学辞典

The three bonds, i.e. directors of a monastery: (a) 上座 sthavira, elder, president; (b) 寺主vihārasvāmin, v. 毘 the abbot who directs the temporal affairs; (c) 維那karmadāna, v. 羯 who directs the monks. Another meaning: (a) 上座; (b) 維那; (c) 典座vihārapāla, v. 毘director of worship. The three vary in different countries.

NTI Reader 佛学辞典

the three guiding principles; three bonds

佛光大辭典

一三綱 (一)指寺院中統領僧眾,職掌事務之三項僧職。綱,意謂以有德之僧立綱紀,提挈僧眾。即:(1)上座(梵 sthavira),原指法臘高之上座比丘,此係由法臘高而具德望者充任,以統領眾僧。(2)寺主(梵 vihāra-svāmin),原指建造寺院者,此處則指主司寺內堂宇之營造或管理等事者。(3)都維那,略稱維那。都維是漢語,那為梵語 karma-dāna(音譯作羯磨陀那,意譯為授事)之譯,故都維那為梵漢並稱之名詞。或譯作悅眾,係主司僧眾雜務者。三綱之制始於姚秦時代(四世紀末)。〔集異門足論卷四、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佛祖統紀卷三十八〕 (二)謂寺主、知事、維那。有時亦稱上座、維那、典座三者。名稱上頗有變化。〔大宋僧史略卷中〕p88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綱 指寺院裡統率大眾、維持綱軌的三種職務。即上座、寺主、都維那三職。 這是印度傳來的職稱,在擁有數十或數百住僧的大寺院中,為了方便經營寺務,乃設此三職,但並非每個寺院都有此職稱。上座(體毗履,sthavira),指比丘眾中的宿德者。寺主(毗訶羅莎弭,vihara-svamin),掌管堂宇的營造及管理。(《僧史略》說上座的梵名是悉替那,寺主是摩摩帝。)都維那略稱維那,梵名為羯磨陀那(karma-dana),也譯為次第、授事、悅眾;主要職務為︰按寺規指授大眾日常諸事。 《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敘述中印度那爛陀寺的情形,文云(大正51‧5c)︰ 「寺內但以最老上座而為尊主,不論其德。諸有門鑰每宵封印,將付上座,更無別置寺主、維那。但造寺之人名為寺主,梵云毗訶羅莎弭。若作番直典掌寺門及和僧白事者,名毗訶羅波羅,譯為護寺。若鳴犍稚及監食者,名為羯磨陀那,譯為授事,言維那者略也。眾僧有事集眾平章令其護寺,巡行告白一一人前,皆須合掌各伸其事,若一人不許則事不得成。全無眾前打槌秉白之法,若見不許以理喻之,未有挾強便加壓伏。」 至於中國於何時設置三綱之制,不能詳知。據《翻譯名義集》卷一載,隋‧智琳創此制。不過,據說在此之前,梁武帝曾敕法雲擔任業宅寺主,創立僧制。又唐‧貞觀二十二年(648),玄奘任慈恩寺上座;顯慶二年(657),西明寺落成,道宣任上座,神泰任寺主,懷素任維那。由此可知,唐代諸大寺已置三綱,用以統御僧尼。 或說三綱之制似自姚秦時代即已存在。但是到了後代,三綱的名稱稍微有異,例如《佛祖統紀》卷四十一以寺主、知事、維那為三綱;《翻譯名義集》卷一以上座、維那、典座為三綱。 ◎附︰藍吉富《隋代佛教史述論》〈隋代的寺職〉 關於附屬於寺院的人事組織,清人王昶曾就其所得造像碑文搨本而作一歸納,共得北魏至隋之寺職十餘種。《金石萃編》卷三十九北朝造像諸碑總論︰ 「昶所得搨本,計自北魏至隋,約百餘種。(中略)其寺職之稱者曰和上、比丘、比丘尼、都維那、維那、典錄、典座、香火、沙彌、門師、都邑維那、邑維那、行維那、左右箱維那、左右箱香火。其名目之繁如此。」 而隋代之寺職,據王氏《金石萃編》與陸增祥《八瓊室金石補正》所收碑文或造像記所載,較重要者計可分為二類。其一為僧人出任者,如寺主、知事上座、斷事沙門、都維那比邱(碑文中「丘」多刻為「邱」)、平等沙門、正定沙門、邑師等銜。其二為居士出任者,有都維那、維那、法義、典座、典錄、營寺居士等職。其中都維那(又稱維那)一職,為寺內三綱(寺主、上座、維那)之一。從碑文或造像記可知,隋代之寺院維那,是僧俗皆可出任的。 寺主(道場主)總管全寺事務,其職司可想而知。有民間寺院寺主與官立寺院寺主二類。前者即民間一般寺院的主持者。後者則為各內道場,或各州所立官寺之主持沙門。官立寺院的寺主及重要寺職,多由帝王敕任。玆依《續高僧傳》所載,臚列一部份隋代帝王所敕任之重要寺職如次︰ 從上表可知,官立寺院中之重要寺職,多為帝王所敕任。然而也有由寺眾所推舉的。《續高僧傳》卷二十四〈明贍傳〉云(大正50‧633a)︰「(煬帝)下 敕令(明贍)住禪定(寺),用崇上德故也。眾以贍正色執斷,不避強禦,又舉為知事上座。整理僧務,備列當時。」 ┌───┬───────┬────────┐ │僧 號│所 任 寺 職│《續高僧傳》卷數│ ├───┼───────┼────────┤ │△慧曠│大興國寺主  │卷十本傳    │ │△保恭│禪定道場主  │卷十一本傳   │ │△童真│大禪定道場主 │卷十二本傳   │ │△靈幹│大禪定道場上座│卷十二本傳   │ │△慧因│禪定事知事上座│卷十三本傳   │ │△法藏│太平宮寺上座 │卷十九本傳   │ │△法願│并州大興國寺主│卷二十一本傳  │ │△覺朗│大禪定道場主 │卷二十一本傳  │ └───┴───────┴────────┘ 在當時的寺院內,重要寺職除了寺主、維那之外,另有知事上座、斷事沙門或平等沙門,地位也頗為重要。知事上座似是寺院內僧務之總管。除前引〈明贍傳〉可資參考外,《續高僧傳》卷十三〈慧因傳〉也載(大正50‧522b)︰「仁壽三年起禪定寺。(中略)(慧因)遂奉為知事上座。訓肅禪學,柔順誘附,清穆僧倫,事等威權。」 斷事沙門與平等沙門皆為寺內的執法僧。職司為對犯律僧人之審判。《僧史略》卷中〈雜任職員〉條(大正54‧245a)︰「周隋之際,有洪遵(原文為法導,此據《續高僧傳》〈洪遵傳〉校改。)專精律範。北齊主既敬法門,(中略)有犯律者,令遵理之,敕為斷事沙門。(中略)斷事之名,遵統(後升為統)為始。」《續高僧傳》卷十〈智琳傳〉(大正50‧504a)︰「開皇十六年,潤州刺史李海游屈(智琳)為斷事,綱維是寄。」 平等沙門之職司與斷事沙門相同。《續高僧傳》卷八〈曇延傳〉(大正50‧489b)︰「敕又拜(延)為平等沙門。有犯刑綱者,皆對之泣淚。」 此上所舉為較重要之寺職,其餘諸項,以文獻不足,故不具述。 〔參考資料〕 《大宋僧史略》卷中;《佛祖統紀》卷三十六、卷三十八;《唐國六典》卷四;《梁高僧傳》卷六〈僧□傳〉、卷十三;《集異門足論》卷四;《釋氏稽古略》卷二;道端良秀《唐代佛教史の研究》第一章。 返回 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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