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法也。以宗因喻之三分立比量也。比量者以因喻之二者,比知宗義也。
三支比量總目錄(出阿毘達磨雜集論) 比量者。謂以有為法與無為法比類而量度也。一立宗。宗猶主也。要也。謂如五蘊等法。皆假因緣而生。實無自性。於中求我。决不可得。故對執我論者。先說諸法無我也。(五蘊者。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也。)二立因。立因者。謂破執有我者而立因也。若於五蘊等法。施設實有我者。此之五蘊。既從眾緣而生。皆是生滅之法。蘊既生滅。我不成就。若離五蘊。而於餘處施設有我者。我無所因。我亦無用。是則皆無有我也。三立喻。立喻者。謂以別法喻所立法也。如於現在世施設實有過去相者。此現在相已生未滅。不應於已生未滅法中。施設過去已滅之相。若離現在。而於餘處施設過去相者。然過去世相既滅壞。不應施設有相。此過去相不可得。以喻諸法皆不可得也。
即宗、因、喻,為因明學(佛教的論理學)所講,是在與人辯論理法時用的。在辯論理法時,先立出自己的宗義,再用因來說明自己所以要立此宗的原因或理由,然後再拿大家所共同承認的事物來作譬喻,來證明自己的立論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