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前六聚中分突吉羅罪之一為惡作惡說,即身口二業,而第六為突吉羅,第七為惡說。行事鈔中一曰:「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羅,七惡說。」 戒律之七聚也。
一七聚 將犯戒之相分為七類,即統括五篇與篇外諸戒條為七類。又作七犯聚、七罪聚、七篇。即:(1)波羅夷(梵 pārājika),意譯斷頭。(2)僧伽婆尸沙(梵 saṃghāvaśeṣa),即僧殘。僧為僧伽之略;殘為婆尸沙之譯。(3)偷蘭遮(梵 sthūlātyaya),意譯大障善道。(4)波逸提(梵 pāyattika,或 prāyaścittika),意譯墮。(5)波羅提提舍尼(梵 pratideśanīya),意譯向彼悔。(6)突吉羅(梵 duṣkṛta),意譯惡作。(7)惡說(梵 durbhāṣita)。七聚之說各有不同,毘尼母經卷三,以尼薩耆波逸提代惡說。律二十二明了論則載七聚為:(1)波羅夷聚,謂四波羅夷。(2)僧伽胝施沙聚,謂十三僧伽胝施沙。(3)偷蘭遮耶聚,謂一切三聚不具分所生偷蘭遮耶。(4)尼薩耆波羅逸尼柯聚,謂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5)波羅逸尼柯聚,謂九十波羅逸尼柯。(6)波胝提舍尼聚,謂四波胝提舍尼。(7)非六聚所攝罪、六聚不具分所生罪及學對。〔四分律卷六十〕(參閱「五篇」1567、「律」4784)p195
七聚總目錄(出翻譯名義) 聚即類聚。謂聚眾律以成其類。隨犯而制之。故名七聚也。一波羅夷。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有三義。一者退沒。由犯此罪。道果無分。沒溺惡道。二者不共住。謂非但失道而已。不得於說戒羯磨僧中共住。三者墮落。捨此身已。墮在阿鼻地獄也。(梵語羯磨。華言作法。梵語阿鼻。華言無間。)二僧殘。殘者。如人被斫。命雖未盡。而身已傷殘也。謂若犯此罪。僧為作法。懺除其過。故名僧殘。三偷蘭遮。梵語偷蘭。華言大。遮即遮障善道。華梵兼稱。故云偷蘭遮。謂大障一切善根也。四波逸提。梵語波逸提。華言墮。謂犯此罪。死墮地獄也。五提舍尼。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僧祇律云。此罪應對眾發露懺悔。是也。六突吉羅。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惡說。謂身惡作。口惡說也。四分律本又名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此罪微細難持。令其隨學隨守。是名應當學也。七惡說。惡說者。謂口好惡說。多諸論議也。即突吉羅中。開出惡說以成此七聚也。
七聚總目錄 翻譯名義明七聚,聚即類聚,謂聚眾律以成其類,隨犯而制之,故名七聚也。比丘尼戒,總為七聚。 一、波羅夷 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有三義: 一者、退沒 由犯此罪,道果無分,沒溺惡道。 二者、不共住 謂非但失道而已,復不得於說戒羯磨僧中共住。 三者、墮落 舍此身已,墮在阿鼻地獄也。 二、僧殘 殘者如人被斫,命雖未盡,而身已傷殘也。謂若犯此罪,僧為作法懺除其過,故名僧殘。 三、偷蘭遮 梵語偷蘭,華言大遮,即遮障善道。華梵兼稱,故云偷蘭遮。謂大障一切善根也。 四、波逸提 梵語波逸提,華言墮。謂犯此罪,死墮地獄也。 五、提舍尼 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僧祗律云:「此罪應對眾發露懺悔是也。 六、突吉羅 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惡說,謂身惡作口惡說也。又四分律本,名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此戒微細難持,令其隨學隨守,是名應當學也。 七、惡說 惡說者謂口好惡說,多諸論議也。即突吉羅中,開出惡說,以成此七聚也。
七聚 戒律用語。將戒條依犯戒輕重分為七類,謂之為七聚。又名七犯聚、七罪聚、七篇。此七聚即︰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惡說等七類。《四分律》卷六十(大正22‧1009a)︰「有七犯聚,波羅夷乃至惡說。是為七。」《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云(大正40‧48c)︰「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羅,(七)惡說。」此七聚略如下列︰ (1)波羅夷(pārājika)︰指淫盜殺妄四種重罪。犯此罪者,被驅逐出教團,並喪失僧尼的資格。在此聚中,比丘應守四戒,比丘尼應守八戒。 (2)僧殘(sanghāvaśeṣa,音譯僧伽婆尸沙)︰是僅次於波羅夷的重罪。犯此罪者,在一定期間內喪失其僧尼之權利,違反者須行滅罪法。此聚之中,比丘應守十三戒,比丘尼應守十七戒。 (3)偷蘭遮(sthūlātyaya,意譯大罪)︰是波羅夷、僧殘的未遂罪與預備罪。指不包含在五篇重罪之中,亦不屬突吉羅之類的輕罪。 (4)波逸提(prāyascittika)︰是可能墮地獄的輕罪。分為有關財物的捨墮罪與妄語、殺生的單墮罪。犯此罪者,於布薩時懺悔即可滅罪。在此聚中,比丘應守九十戒,比丘尼應守一七八戒。 (5)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是有關飲食的輕罪。犯此罪者只要向一人告白懺悔便可滅罪。在此聚中,比丘應守四戒,比丘尼應守八戒。 (6)突吉羅(duṣkṛta)︰又譯惡作,即行為上的輕微過失。 (7)惡說︰是有關言語方面的輕罪。 關於這七聚的內容,另有異說。《毗尼母經》卷三謂犯戒有七︰(1)波羅夷,(2)僧伽婆尸沙,(3)尼薩耆波逸提,(4)波逸提,(5)偷蘭遮,(6)波羅提提舍尼,(7)突吉羅。《律二十二明了論》則云(大正24‧666c)︰ 「律中說罪聚有七︰(一)波羅夷聚,謂四波羅夷。(二)僧伽胝施沙聚,謂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偷蘭遮耶聚,謂一切三聚不具分所生偷蘭遮耶。(四)尼薩耆波羅逸尼柯聚,謂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五)波羅逸尼柯聚,謂九十波羅逸尼柯。(六)波胝提舍尼聚,謂四波胝提舍尼。(七)非六聚所攝罪,及六聚不具分所生罪及學對。」 〔參考資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三(末);《翻譯名義集》卷七;《大明三藏法數》卷三十;《八宗綱要》卷上。 返回 總目錄
七聚總目錄 加上五篇第六偷蘭遮第七惡說。
律學的七項罪名,即一、波羅夷,是棄(於佛法之外)罪,是斷頭罪,是不可救藥罪。二、僧殘,是僧團淨法中的殘傷者,惟其雖殘而尚有懺除救藥的餘地。三、偷蘭遮,譯作大障善道、大罪、麤惡、麤過等,或稱為濁重犯,主要是由於波羅夷及僧殘罪的未遂罪中產生,但是也有獨立產生的。四、波逸提,譯作捨墮,這是由於取了蓄了不應當蓄的東西,忘了帶上不應不帶的東西,首先將那東西捨給僧中,然後再以懺波逸提罪的方法懺罪。五、提舍尼,意思是向彼悔,比丘共有四條特定的戒,犯了以後,須立即面對(彼)一人宣說悔過,所以又稱為悔過法。六、惡作,指身業的惡作,是舉止上的小過小失。七、惡說,指口業的惡說,是言語上的小過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