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善律儀 「七不善律儀」之對稱。略稱七律儀。即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等七種戒律。前三律乃離惡之身業律儀,餘為離惡之口業律儀,加以意業之不貪、不瞋、不邪見而稱十善戒。十地經論卷四曾就此論其因離、果行離、對治離三者。以不殺生而言,因離者,乃離殺心之因;果行離者,離殺生之行;對治離者,以慈悲心及安穩心對治殺心殺業而予以遠離。餘者準此。七者合為唯一善律儀,開之或成身、口二業之七律儀。若各由上、中、下三品之心加以分之,則成二十一種;配以無貪、無瞋、無癡三善根,則成六十三種。〔成實論卷八、大乘義章卷十二〕p184
七善律儀 指七種戒。即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等七種身口方面的行為。此中,前三者能遠離身業之惡,後四者則能遠離口業之惡。若再加上意業的不善、不瞋與不邪見等三戒,則合稱為十善戒。 《十地經論》卷四曾以因離、果行離、對治離三者以擇發此十善戒的理趣。就不殺而言,所謂「因離」就是遠離其因的殺心;「果行離」指遠離殺心之果的殺生行為;「對治離」則是以慈悲心、安穩心對治殺心、遠離殺業。餘者可以類推。七者合則唯一善律儀,開則說為身口二業之律儀。 對於戒律得捨的原則,《毗曇》與《成實論》的看法不同。《毗曇》主張於現在一切有情處同時得,一次得而不重得;如果是故意捨戒或在命終、二形俱生、斷善根等情形下即成捨戒。《成實論》方面,則主張於三世有情處數數得,得戒後也不因不善法污染而破失。關於《毗曇》所說,可參閱《俱舍論》卷十四。 〔參考資料〕 《成實論》卷八;《大乘義章》卷十二。 返回 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