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為七十五,攝為五類: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三也。 第一色法十一RūPāṇi,分之為三種:一五根,二五境,三無表色也。 五根者:一、眼根Cakṣur indriya,二、耳根Ś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āṇa iudriya,四、舌根Jihvā indriya,五、身根Kā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發識取境,故名根。 五境者:一、色境Rūpa viṣaya,二、聲境Sabda viṣaya,三、香境Gandha viṣaya,四、昧境Rasa viṣaya,五、觸境Sparśa viṣaya也。此五法能為五根所對之境,故名境。 無表色Avñjiapti者,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無表色則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者,故亦名為色。 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也。是從於所依之根,故雖為六識,而其心體是一也,此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於臣民,故謂為心王。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ṁprayuktasaṁskārāḥ,又分六位:一、徧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煩惱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煩惱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八也。此四十六法皆為心王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為對於境界之別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稱心所法。 一、徧大地法十Mahābhūmikāḥ(dharmāḥ)者:一、受Vep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ṁ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ā,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四、觸Sparśa,觸對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ṁ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簡擇之作用也。七、念Smṛti,記憶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āra,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勝解Adhimokṣa,印決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ādhi,譯為定,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隨逐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徧大地法,略云大地法。 二、大善地法十Kuśalamahābhūmikāḥ者:一、信Śraddhā,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āda,於諸善惡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輕安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四、行捨Upeksā,使身心捨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蘊所攝之捨,故簡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而謂之行捨。五、慚Hrī,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ā,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七、無貪Alobha,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八、無瞋Adveṣa,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ṁsā,不損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於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名大善地法。 三、大煩惱地法六Kleśamahābhūmikāḥ者:一、無明Moha,愚痴為性,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āda,反於上之不放逸,於惡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於上之勤,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śrāddha,反於上之行,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五、惛沈Styā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舉Auddhatya,使心輕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名大煩惱地法。 四、大不善地法二Akuśalamahabhūmikāḥ者:一、無慚Ahrikatā,反於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二、無愧Anapatrapā,反於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此二法者,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名大不善地法。 五、小煩惱地法十Upakleśabhūmikāḥ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ṣa,隱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慳Mātsarya,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四、嫉Īrṣyā,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惱Pradāś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ṁsā,反於上之不害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也。八、諂Māyā,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誑Śāṭ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於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雖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而起,而唯為修道所斷,不通於見道所斷,又但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不通於他識,且此十法,現行各別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義,故名小煩惱地法。 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ūmikāḥ者:一、尋Vitarka,尋求事理之麤性作用也。二、伺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惡作Kaukṛtya,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貪Rāga,反於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於上之無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āna,對於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ā,於諦理使猶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ṁskārāḥ者:一、得Prāpti,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二、非得Aprāpti,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三、同分Sabhāgatā,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報同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也。四、無想果Asaṁ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也。五、無想定Asaṁjñisamāpatti,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六、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七、命根Jivta,維持壽之實法也。八、生Jāti,使法生之實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實法也。十、異Jarā,使法衰異之實法也。十一、滅Anityatā,使法壞滅之實法也。十二、名身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ṁ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二個已上名為身。此十四法者,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心不相應行法。行者,有為法之總名也。又此十四者,為五蘊中行蘊之所攝,故名行。 第五無為三Asaṁskṛtadharmāh者:一、擇滅無為Pratisaṁ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二、非擇滅無為Apratisaṁkhyānirodha,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三、虛空無為Akāśa,無礙為性,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名無為法。
The seventy-five dharmas of the Abhidharmakośa-bhāsya, which classifies all phenomena under seventy-five categories or elements, divided into five groups; cf. 五根, 五境, 無表色. (1) Material 色法 rūpāṇi, 11 . (2) Mind 心法 cittam, 1. (3) Mental qualities 心所有法 citta-saṃprayukta-saṃskārāḥ, 46. (4) Non-mental 心不相應行法 cittaviprayukta-saṃskārāḥ, 14. These are the seventy-two Sarvastivadin divisions (v. Keith, B. I. , p. 201 ). (5) In addition there are three unconditioned or non-phenomenal elements 無為法 asaṃskṛta dharma, 3 (v. Keith, p. 160) .
一七十五法 又作小乘七十五法。小乘俱舍宗於一切法概括為七十五種,攝為五類。即:(1)色法十一種:①眼根(梵 cakṣur-indriya),②耳根(梵 śrotrendriya),③鼻根(梵 ghrāṇendriya),④舌根(梵 jihvendriya),⑤身根(梵 kāyendriya),⑥色境(梵 rūpa-viṣaya),⑦聲境(梵 śabda-viṣaya),⑧香境(梵 gandha-viṣaya),⑨味境(梵 rasa-viṣaya),⑩觸境(梵 spraṣṭavya-viṣaya),⑪無表色(梵 avijñapti-rūpa)。其中前五者能發識取境,故稱五根;次五者為五根所緣之境界,故稱五境;無表色係依身、口發動之善業與惡業,為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乃感苦、樂果之業因,具防非止惡或行善止惡之功能。 (2)心法一種:即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指六識心王(梵 citta)。 (3)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又分遍大地法(梵 mahā-bhūmikā dharmāḥ)、大善地法(梵 kuśala-mahā-bhūmikā-dharmāḥ)、大煩惱地法(梵 kleśa-mahā-bhūmikā dharmāḥ)、大不善地法(梵 akuśala-mahā-bhūmikau dharmāḥ)、小煩惱地法(梵 parītta-kleśa-bhūmikā dharmāḥ)、不定地法(梵 aniyata-bhūmikā dharmāḥ)六位。此四十六法皆隨附於心法而起,故稱心所有法。即:①遍大地法十種:受(梵 ved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想(梵 saṃ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思(梵 cetanā,造作諸業之作用)、觸(梵 sparśa,對境之作用)、欲(梵 chanda,希求之作用)、慧(梵 prajñā,揀擇善惡法之作用)、念(梵 smṛti,記憶不忘之作用)、作意(梵 manasikāra,令心心所警覺對象之作用)、勝解(梵 adhimokṣa,明了事理之作用)、三摩地(梵 samādhi,譯作定,令心心所專注一境而不散之作用)。此十法通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稱遍大地法。略作大地法。②大善地法十種:信(梵 śraddhā,令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不放逸(梵 apramāda,止惡行善)、輕安(梵 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行捨(梵 upekṣā,令身心捨離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為行蘊所攝之捨)、慚(梵 hrī,於所造罪,自觀有恥)、愧(梵 apatrāpya,於所造罪,觀他有恥)、無貪(梵 alobha,不貪著順境之作用)、無瞋(梵 adveṣa,於逆境不起忿怒之作用)、不害(梵 ahiṃsā,不損惱他之作用)、勤(梵 vīrya,精進修習諸善法之作用)。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稱大善地法。③大煩惱地法六種:無明(梵 avidyā,以愚癡為性)、放逸(梵 pramāda,於惡法放逸之作用)、懈怠(梵 kausīdya,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不信(梵 āśraddhya,令心不澄淨之作用)、惛沉(梵 styāna,令心沉重之作用)、掉舉(梵 auddhatya,令心輕浮之作用)。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稱大煩惱地法。④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梵 āhrīkya,不自羞恥之作用)、無愧(梵 anapatrāpya,不他恥之作用)。此二法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稱大不善地法。⑤小煩惱地法十種:忿(梵 krodha,令起怒相之作用)、覆(梵 mrakṣa,隱藏己過之作用)、慳(梵 mātsarya,於財施、法施等,不能惠施之作用)、嫉(梵 īrṣyā,妒忌之作用)、惱(梵 pradās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害(梵 vihiṃsā,損惱他人之作用)、恨(梵 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諂(梵 māyā,令心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誑(梵 śāthya,欺他不實之作用)、憍(梵 mada,心貢高而傲他之作用)。此十法唯為修道所斷,僅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且其現行各別,而非十法俱起,故稱為小煩惱地法。⑥不定地法八種:尋(梵 vitarka,尋求事理之粗勝作用)、伺(梵 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睡眠(梵 middha,令心心所昏昧之作用)、惡作(梵 kaukṛtya,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之作用)、貪(梵 rāga,貪愛順境之作用)、瞋(梵 pratigha,於逆境瞋恚之作用)、慢(梵 māna,使心高舉而凌他之作用)、疑(梵 vicikitsā,使於諦理猶豫不決之作用)。此八法不入前五位,廣通善、惡、無記三性,故稱不定地法。 (4)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①得(梵 prāpti),令得諸法於身之實法。②非得(梵 aprāpti),令諸法離身之實法。③眾同分(梵 nikāya-sa-bhāga),各隨其趣,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④無想果(梵 āsaṃ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令心心所皆滅之實法。此為外道所執之涅槃。⑤無想定(梵 āsaṃjñi-samāpatti),乃為得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⑥滅盡定(梵 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⑦命根(梵 jīvitendriya),維持壽命之實法。⑧生(梵 jāti),令諸法生起之實法。⑨住(梵 sthiti),令諸法不遷之實法。⑩異(梵 anyathātva),令諸法衰異之實法。⑪滅(梵 vyaya),令諸法消盡之實法。⑫名身(梵 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⑬句身(梵 pada-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⑭文身(梵 vyañ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二個以上,故稱為身。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不與心相應,故稱為心不相應行法。 (5)無為法三種:①擇滅無為(梵 pratisaṃ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②非擇滅無為(梵 apratisaṃkhyā-nirodha), 非依正智簡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③虛空無為(梵 ākāśa),以無礙為性,容受萬物而遍一切處。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稱無為法。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等所說與上略異。亦有就七十五法分為色非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等。〔俱舍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參閱「五位七十五法」1439)p148
七十五法總目錄 此為小乘俱舍宗對一切法的分類。俱舍宗認為:一切事象可分七十五種,歸之為五大類,即:第一類,色法十一種: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色境,七、聲境、八、香境,九、味境,十、觸境,十一、無表色。其中前五者能發識取境,故稱五根;次五者為五根所緣之境界,故稱五境;無表色係依身、口發動之善業與惡業,為生於身內的一種無形色法,乃感苦、樂果之業因,具防非止惡修防善止惡的功能。 第二類,心法一種:即依根而生,覺知外境的總作用,指六識心王。 第三類,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又分遍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不定地法六位。此四十六法皆隨附於心法而起,故稱心所有法。即:一、遍大地法十種:、受,領納苦、樂、捨三境的作用。想,想像事物的作用。思,造作諸業的作用。觸,對境的作用。欲,希求的作用。慧,揀擇善惡法的作用。念,記憶不忘的作用。作意,令心、心所警覺對境的作用。勝解,明了事理的作用。三摩地,又作定,令心心所專注一境而不散的作用。此十法通於善、不善、無記一切心王而起,故稱遍大地法。二、大善地法十種:信,令心、心所澄淨的作用。不放逸,止惡行善的作用。輕安,使身心輕妙安穩的作用。行捨,令身心捨離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的作用,為行蘊所攝之捨。慚,於所造罪,生起羞惡之心。愧,於所造罪,生起廉恥之心。無貪,不貪著順境的作用。無瞋,於逆境不起忿怒的作用。不害,不損惱他的作用。勤,精進修習諸善法的作用。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稱大善地法。三、大煩惱地法六種:無明,以愚癡為性。放逸,於惡法放逸的作用。懈怠,於善法不勇悍的作用。不信,令心不澄淨的作用。惛沈,令心沈重的作用。掉舉,令心輕浮的作用。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稱大煩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不自羞惡的作用。無愧,不顧廉恥的作用。此二法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稱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十種:忿,令起怒相的作用。覆,隱藏己過的作用。慳,於財施、法施等,不能惠施的作用。嫉,妒忌的作用。惱,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的作用。害,損惱他人的作用。恨,於忿境結怨不捨的作用。諂,令心、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誑,欺他不實的作用。憍,心貢高而傲他的作用。此十法唯為修道所斷,僅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且其現行各別,而非十法俱起,故稱為小煩惱地法。六、不定地法八種:尋,尋求事理的粗勝作用。伺,伺察事理的細性作用。睡眠,令心心所昏昧的作用。惡作,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的作用。貪,貪愛順境的作用。瞋,於逆境瞋恚的作用。慢,使心高舉而凌他的作用。疑,使於諦理猶豫不決之作用。此八法不入前五位,廣通善、惡、無記三性,故稱不定地法。 第四類,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一、得,令得諸法於身的實法。二、非得,令諸法離身的實法。三、眾同分,各隨其趣,而使得同一果報的實法。四、無想果,於無想天中令心、心所皆滅的實法。此為外道所執著的涅槃。五、無想定,乃為得無想果所修得的無心定。六、滅盡定,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七、命根,維持壽命的實法。八、生,令諸法生起的實法。九、住,令諸法不遷的實法。十、異,令諸法衰異的實法。十、滅,令諸法消盡的實法。十二、名身,色聲等之名。十三,句身,諸法無常等之章句。十四、文身,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二個以上,故稱為身。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不與心相應,故稱為心不相應行法。 第五類,無為法三種:一、擇滅無為,依正智簡擇力而得的寂滅法。二、非擇滅無為,非依正智簡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的寂滅法。三、虛空無為,以無礙為性,容受萬物而遍一切處。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稱無為法。見《俱舍論》卷四。
七十五法總目錄 一切諸法,可以七十五法括之。立七十五法者,以一切諸法,不外有為無為二種。 有為法者,略分四種:一者色法,二者心法,三者心所法,四者不相應行法。 第一色法,有十一種。一者五根,二者五境,三者無表色。 一、五根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 二、五境者。 一色、二聲、三香、四味、五觸,如前文五蘊所述。 三、無表色。 如前文五蘊所述。 第二心法一,即心王,心王者即六識,謂: 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如前文十八界六識條所述。 第三心所法有四十六,分為六:一者大地法,二者大善地法,三者大煩惱地法,四者大不善地法,五者小煩惱地法,六者不定地法。 一、大地法有十:一受、二想、三思、四觸、五欲、六慧、七念、八作意、九勝解、十三摩地。 一、受 受謂三種領納,苦樂俱非,有差別故。 二、想 想謂於境取差別相。 三、思 思謂能令心有造作。 四、觸 觸謂根境識和合生,能有觸對。 五、欲 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六、慧 慧謂於法能有簡擇。 七、念 念謂於緣明記不忘。 八、作意 作意者謂能令心驚覺。 九、勝解 勝解者謂能於境印可。 十、三摩地 三摩地者謂心一境。 二、大善地法有十:一信、二不放逸、三輕安、四捨、五慚、六愧、七無貪、八無瞋、九不害、十勤,謂法恒於諸善心有彼法。 一、信 信謂令心澄淨,有說於諦實業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為信。 二、不放逸 不放逸者,修諸善法,離諸不善法。復何名修?謂此於善專注為性,能守護心,名不放逸。 三、輕安 輕安者謂心堪任。 四、捨 捨謂心平等性,無驚覺性,說名為捨。 五、慚 慚謂自增上及法增上,於所作罪,羞恥為性。 六、愧 愧謂世增上,於所作罪,羞恥為性。 七、無貪 無貪者謂貪對治,令深厭患,無著為性。 八、無瞋 無瞋者謂瞋對治,以慈為性。 九、不害 不害者謂無損惱。 十、勤 勤謂令心勇悍為性。 三、大煩惱地法有六:一癡、二放逸、三懈怠、四不信、五昏沈、六掉舉,謂法恒於染汙心有彼法。 一、癡 癡者所謂愚癡,即是無明、無智、無顯。 二、放逸 放逸者謂不修諸善,是修諸善所對治法。 三、懈怠 懈怠者謂心不勇悍,是為勤所對治。 四、不信 不信者謂心不澄淨,是為信所對治。 五、昏沈 昏沈者謂身重心重,身無堪任,心無堪任。 六、掉舉 掉舉者令心不靜。 四、大不善地法有二:一無慚、二無愧,謂法恒於不善心有彼法。 一、無慚 於諸功德及有德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說名無慚。又自觀無恥,名曰無慚。 二、無愧 於諸罪過,不見怖畏,說名無愧。又觀他無恥,名曰無愧。 五、小煩惱地法有十:一忿、二覆、三慳、四嫉、五惱、六害、七恨、八諂、九誑、十憍,謂法少分染汙心俱。 一、忿 忿謂除瞋及害,於情非情,令心憤發,說名為忿。 二、覆 覆謂隱藏自罪,說名為覆。 三、慳 慳謂財法巧施相違,令心吝著。 四、嫉 嫉謂於他諸興盛事,令心不喜。 五、惱 惱謂堅執諸有罪事,由此不取如理諫悔。 六、害 害謂於他能為逼迫,由此能行打罵等事。 七、恨 恨謂於忿所緣事中,數數尋思,結怨不捨。 八、諂 諂謂心曲,由此不能如實自顯,或矯非撥,或設方便,令解不明。 九、誑 誑謂惑他。 十、憍 憍謂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願性。 六、不定地法有八:一尋、二伺、三睡眠、四惡作、五貪、六瞋、七慢、八疑。 一、尋 心之麤性為尋。 二、伺 心之細性為伺。 三、睡眠 謂不自在轉心極昧略為性。 四、惡作 惡所作體,名為惡作。 五、貪 謂於五取蘊染愛耽著為性。 六、瞋 謂於有情樂作損害為性。 七、慢 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差別,心自舉恃,凌懱於他。故名為慢。 八、疑 謂於諦等猶豫為性。 第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無想果、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異、十一滅、十二文身、十三名身、十四句身。 一、得 謂獲成就,名之為得。 二、非得 與得相違,名為非得。 三、同分 有別實物,名為同分。 四、無想果 由修無想所得之果,名無想果。 五、無想定 有法能令心心所滅,脫離心相,遮令不起,名無想定。 六、滅盡定 由止息心心所法令其不起,謂滅盡定。 七、命根 謂能持煖識之壽,名為命根。 八、生 能起名生。 九、住 能安名住。 十、異 能衰名異。 十一、滅 能壞名滅。 十二、文身 文者謂字,如說[衣@可]阿壹伊等字。 十三、名身 名謂作想,如說色聲香味等想。 十四、句身 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 無為法有三:一擇滅無為,二非擇滅無為,三虛空無為。 一、擇滅無為 擇滅以離繫為性,諸有漏法,遠離繫縛,證得解脫,名為擇滅無為。 二、非擇滅無為 謂能永礙未來法生,得滅異前,名非擇滅無為。 三、虛空無為 虛空以無礙為性,由無障故,色于中行,為虛空無為。 七十五法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聲、香、味、觸)├……………十一┐ │ └無表色 ┘ │ │心法(心王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觸、欲、慧、 ┐ │ │ │ 念、作意、勝解、三摩地)……十│ │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 │ │ │ │ 、無貪、無瞋、不害、勤)…十│ │ │心所法┤大煩惱地法(癡、放逸、懈怠、不信、昏 │四│ ┌有為法┤ │ 沈、掉舉)…………………六├十│ │ │ │大不善地法(無慚、無愧)………………二│六│七 │ │ │小煩惱地法(忿、覆、慳、嫉、惱、害、 │ ├十 │ │ │ 恨、諂、誑、憍)…………十│ │五 │ │ └不定地法(尋、伺、睡眠、惡作、貪、瞋 │ │法 一切法┤ │ 、慢疑)………………………八┘ │ │ └不相應行法(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 │ │ 、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 │ │ 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 ┌擇滅無為 ┐ │ └無為法┤非擇滅無為├………………………………………………三┘ └虛空無為 ┘
七十五法 《俱舍論》對一切法的分類。此分類法與《成實論》的八十四法、《大乘百法明門論》的百法,同為佛教哲學中最眾所周知的諸法分類法。 七十五法出自《俱舍論》卷四〈分別根品〉第二之二。論中首先指出諸法是俱生的,也就是只要有一法成立,其他諸法必定與之俱生;接著說一切法分成五品;即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七十五法即是色法十一種、心法一種、心所法四十六種、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無為法三種,合為七十五法。因此,七十五法就是《俱舍論》對於一切法哲學性的分類與排列。(參見下頁附表) 此中,色法十一種,即五根、五境及無表色。心法隨所依根及所緣境的不同,而有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名稱,但其體為一,故說心法只有一種。 心所法又稱心所有法,即是各種心理作用,共有四十六種。此中,又依其性質分為六類︰第一類是大地法,有十種,這十種是在任何時處都必與心王俱起的心理作用。第二類是大善地法,有十種,這是隨一切善心而俱起的心所。第三類是大煩惱地法,有六種,是起煩惱心時必俱起的心所。第四類是大不善地法,是起不善心時必俱起的心所,有二種。第五類小煩惱地法有十種,是不通遍於一切煩惱的心所,它們是各別現行,而非一時俱起。第六類為不定地法,這是不屬於前五類的心理作用,有八種。 心不相應行法是不屬於色法、心法,也不是心所法的有為法,譬如變化、得失、類概念、文字之類,有十四種。 ┌色法(十一)────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境、聲境、 │ 香境、味境、觸境、無表色 ├心法(一)─────心王 │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 │ │ 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 ├大善地法(十)──信、勤、捨、慚、愧、無貪、 │ │ 無慎、不害、輕安、不放逸 │ ├大煩惱地法(六)──無明、放逸、懈怠、不信、 │ │ 惛沈、掉舉 七十五法┼心所有法(四十六)┼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惱、害、恨、 │ │ 諂、誑、懦 │ └不定地法(八)──惡作、睡眼、尋、伺、貪、 │ 瞋、慢、疑 ├心不相應法(十四)─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 │ 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 └無為法(三)────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 上述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等法都屬於有為法,因為這些都是生滅變化,受因緣支配的。所謂無為法就是離生滅變化,常住絕對的狀態,有三種。 〔參考資料〕 《俱舍光記》卷四;《教乘法數》卷四十;楊白衣《俱舍要義》;李世傑《俱舍學綱要》第二、第三章。 返回 總目錄
小乘俱舍宗對宇宙萬有,立五位七十五法,以總括之。五位者:一、色法,有十一,即吾人依正二報所具的種種色質,內五根外五塵皆是。二、心法,有一,即六識的作用。三、心所有法,簡稱心所法,有四十六,係屬於心王者。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四,謂不如色法之有形,亦非如心王心所之無形,與此三法皆不相應,非心非物,乃宇宙萬有變化的幻象。五、無為法,有三,謂無生滅變化之可得,而寂然常住之法,以上共七十五。茲將其內容列表說明如下: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聲、香、味、觸)├───────十一┐ │ └無表色 ┘ │ │心 法─(亦名心王法,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 │ │ 身識、意識)────────────────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觸、欲、慧、念、 │ │ │ 作意、勝解、三摩地)────────十│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 │ ┌有為法─┤ │ 、無瞋、不害、勤)────────十│七 │ │心所法─┤大煩惱地法(癡、放逸、懈怠、不信、昏沉、 ├十 │ │ │ 掉舉)─────────────六│五 宇 │ │大不善地法(無慚、無愧)──────────二│法 宙 │ │小煩惱地法(忿、覆、慳、嫉、惱、害、恨、諂 │ 萬 │ │ 誑、憍)────────────十│ 有 │ └不定地法(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 │ │ │ 疑)───────────────八│ │ └不相應行法(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 │ │ 根、生、住、異、滅、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無為法──(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三┘